獐子岛(002069)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受损股民仍可索赔
(2022-06-02 16: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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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2021年12月底,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宛某诉獐子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大连中院判决投资者宛某胜诉,获赔比例为30%。
大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被告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原告亦存在投资受损的事实,两者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买卖“獐子岛”股票所受损失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还受到渔业政策紧缩、环保监管趋严等宏观因素,以及獐子岛经营状况恶化、第二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利空公告等多种因素影响,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因虚假陈述而应向原告赔偿损失234542.72元。
章祥兵律师认为:鉴于獐子岛目前的情况,受损股民胜诉后实际获得赔偿的概率还是很大的。投资者宛某一审胜诉后已经收到了獐子岛给付的全部赔偿款。
依据大连中院一审判决,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在2018年2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是符合索赔条件的,仍然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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