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了,我的保单利益会有影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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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随着人们对于保险的了解,大家也接触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也相应的了解了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的产品。
有些不是大家所熟悉的保险公司的产品,性价比较高,或是更加符合自己的需求。但是有些担心万一这些保险公司破产了或是倒闭了怎么办呢?
针对这种情况,博主总结了一下,这里给大家整理出来。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保险法:
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人寿保险合同包括我们常见的寿险、重疾、分红、万能等。
如大家现在接触到的性价比较高的产品,如海康人寿的康健一生、华夏人寿的华夏常青树2015版,都属于人寿保险。
所以购买这些险种,相关利益是不会有影响的。
这个时候有人提到了,那么像弘康健康一生A款这种没有寿险责任的独立重疾险,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会怎么办呢?
下面是咨询保监会主席信箱的截图。
http://s5/mw690/005JYrjkzy6TqcB2QaE24&690
根据截图所示表面,这类不是人寿保险。所以不能按照上面的规定执行。
同时这里提到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关于这个是什么情况呢?这种健康保险的相关利益是怎么保障的呢?
先来看下保险法。
第97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98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100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看完这个大家应该对于保险保障基金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了吧。
第16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总结:
像传统的带有寿险责任的保障类险种,保单利益是不会受到影响的。所以大家可以放心的选择。
而独立重疾险这种,是会受到一些影响。
但是保险公司有着各种各样的监管,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出现被撤销或是宣告破产的情况。大家选择的时候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