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一)千顺·万顺
刚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并推进了对外开放。
一、调整准入条件
新版《办法》对部分事项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中,对于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新版《办法》取消了对申请设立机构和入股股东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而是重点强调了股东的资质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强化了穿透监管原则。此外,还根据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调整了相关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准入条件。
二、扩大对外开放
新版《办法》还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具体而言,新版《办法》放宽了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并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此外,新版《办法》还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了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并取消了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
三、推进简政放权
新版《办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了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了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减轻非银机构的行政负担,有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此外,新版《办法》还总结了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具体而言,新版《办法》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明确了申请设立机构和入股股东的资质条件、经营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此外,还强调了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原则,强化了对实际控制人情况的审查力度。
五、加强对股东穿透监管原则
新版《办法》强化了对股东穿透监管原则,对股东资质、经营能力等方面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这一监管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股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资质要求、经营能力等标准,并对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穿透式监管,有效防范潜在风险。同时,新版《办法》还明确了对股东穿透监管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措施,为金融机构加强股东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六、专家分析
深圳钱诚数字金融课题组负责人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旨在加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推动这些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办法》也体现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态度。通过实施新版《办法》,相信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未来将更加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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