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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诉讼!股民因股价跌发帖抱怨,被告上法庭(一)千顺·万顺

(2023-08-10 17: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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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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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珍惜诉讼!股民因股价跌发帖抱怨,被告上法庭(一)千顺·万顺

评】

在股票市场的跌宕起伏中,两位股民因股价的下跌而在一家知名财经证券网站的股吧内发表了不满的言论。这家上市公司却将他们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近日,法院经过审理,判定上市公司败诉,股民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这起案件在股票市场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在这个市场里,股票价格的波动往往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宏观政策、市场信心以及公司的经营规模等。由于股票价格波动与每个股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股民们对于公司的口碑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评价。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于股价的持续下跌,应该有所预见并接纳和容忍股民可能产生的各种不满情绪。毕竟,股价的波动并非单一因素所能左右,而股民们也只是基于自身对于市场的理解和情感的表达。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对于股民们的言论持更为审慎的态度。他们认为,这些言论只是表达了股民们对于股价下跌的不满,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恶意诽谤。而且,这些言论的传播范围也相对有限,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评价产生过大的影响。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股民们的行为并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这个判决不仅保护了股民们的言论自由,也提醒了上市公司对于股民们的批评和抱怨应该保持更大的包容和理解。毕竟,股市的波动是常态,而股民们的信任和口碑则是上市公司最为宝贵的资产。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股民言论自由的问题,更是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挑战。现在一些钻诉讼成本低的空子,成“法霸”,动不动就发起诉讼应引起关注。

资源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司法资源值得珍惜

首先,珍惜司法资源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如果司法资源被浪费在不必要的案件上,那么真正需要解决的重要案件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其次,珍惜司法资源可以减少司法体系中的冗余和低效。如果司法体系过于庞大,那么司法资源的分配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和低效。因此,我们应该精简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珍惜司法资源也可以促进公正和公平。如果司法资源被不公平地分配,那么就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因此,我们应该确保司法资源的分配是公平、透明的,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总之,珍惜司法资源是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体系的重要前提。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以保障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附:

两位股民因股票下跌发帖抱怨,被上市公司告上法庭

  因股价下跌,两位股民在一家网站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谁知却被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是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近日,经审理,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败诉,股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据介绍,本案原告是一家上市公司,被告有多个,其中某信息公司系一个知名财经证券门户网站的运营者。该网站内设股吧栏目,为网友交流股票信息及分享个人体会的网络社交平台。

  因原告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以原告名称命名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原告认为,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的“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十余条言论,是在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同时还辱骂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作为股吧的管理方,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该上市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嘉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因此也不用承担责任。

  至于吕某、冯某发表的言论,法院认为,两人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本身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原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

  据此,嘉定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经营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又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因此,法院在判断被告涉案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实害后果时,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最终认定吕某、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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