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条例”来了!私募的调研报告摘要(二)千顺·万顺
(2023-06-16 23:50:50)
标签:
it财经健康情感时评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升级,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正确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中办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强调,“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研究,提高科学性和实效性”。
本报告是对私募的调查研究,摘自深圳市钱诚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调研报告。其负责人胡尔义表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充分发挥数字科技作用,让数据说话,巧用数据、妙用数据、活用数据。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刚刚(2023年6月16日),据央视新闻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会议要求,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非法金融活动,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等。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要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制定过程
通过前,已经广泛地征求意见。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意见第(十九)条将“制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中的第五项——“推进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
2016年9月1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简称《若干意见》,也可称为“创投二十二条”、“创投国十条”)。《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十一)款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在监管方面也要“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2017年2月8日,证监会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64号建议的答复》中说明: 2015年以来,证监会配合有关部门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重点问题开展了调研。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将《私募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法制办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拟定中的《私募条例》涉及私募基金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问题,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私募条例》的制定,将弥补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的不足,为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增加对各类私募基金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611号(经济发展类139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指出:国务院立法部门持续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立法进程,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配合提出意见建议。2017年,《私募条例》已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行业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管理模式,并指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先后出台一系列自律规则。
2018年,证监会还将继续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工作。
2019年,证监会支持配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工作。
2020年,证监会还将继续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通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令第105号公布,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
二、征求意见
通过前,广泛地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
三、制定的背景
当时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等。据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2014年初上报国务院。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出台还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待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