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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判断1100万:矿大起诉捐款校友,是与非?

(2023-03-16 15: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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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会计判断1100万:矿大起诉捐款校友是与非?

简介

从昔日母校座上宾,沦为“失信被执行人!

近日,因没能履行1100万捐赠承诺,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引发各方关注。

吴幽是中国矿业大学2008级校友,现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在矿大读书时,吴幽就成功创办服装订制公司。2010年,他辍学做淘宝,创业3年营收2.8亿元。

据悉,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在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

据介绍,吴幽计划捐赠的1100万元人民币,将用于在母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20227月,双方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首次开庭。2023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2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坐不了飞机,住不了宾馆。

庭审画面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此前公开的庭审画面显示,庭审中还透露了双方签署的接受捐赠协议书的内容。

2019410日,被告吴幽及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合同,被告自愿向校方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中国矿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协议书提及,该捐赠是不可撤销的公益捐赠。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将捐赠款项转入原告指定的账户。

庭审中,原告律师称,被告吴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后,在履行过程中不积极,多次沟通采取回避态度,学校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代。

原告代理律师同时表示,被告虽然遇到一定经济困难,但事实上具备履约能力。而吴幽则解释称:“自己手上有这些货(持有的项目、基金等),不代表自己有现金。”希望校方给自己时间慢慢“出货”,或是接受自己多次提出的基金收益转赠方案。

原告律师认为,吴幽的捐赠行为获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学校对捐赠事迹进行宣传,吴幽获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的聘书。吴幽对此表示,其在与学校沟通捐赠事宜时,没有要求任何名誉。

原告律师在庭审中称,矿大对此提起诉讼,希望被告吴幽能够言而有信积极履约,防止以捐赠名义在获得公众好评后,反而消费了公众的信任,而破坏了社会风气。吴幽在庭审中说:“这件事情,给我和我家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我内心里是非常愧疚的。”

【会计判断】

捐赠是无偿给予的资产。捐赠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无偿性,这也是捐赠区别于其他财产转让的标志。在会计上,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这是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赠与合同在未收到资产之前,都不能视为成立。

大家需要关注的是,认识到捐赠行为和合同的特殊性,在没有实际收到捐资资产之前,即使已经签订合同以及其他含有强制性条款的协议类文书,也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只有在收到捐赠资产时,才能确认收入。

吴幽回应】

314日,吴幽在社交媒体出镜,致歉并回应此事。

吴幽称,自己对中国矿业大学具有很深的情感。在偶然中,他通过一名校友介绍,与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成员认识。

201961日,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纪念日。那时吴幽的业务发展势头良好,校方提出,希望他“给学校做一些支持和回馈”。

吴幽称,基金会方面最早提出,能否“搞一个105000万的捐赠”。但他觉得数额较大,又恰逢学校110周年校庆,便提出了捐款1100万元这个数字。

吴幽表示,自己曾询问过学校是否可以捐出价值1100万元的比特币,但校方表示无法接收,于是他决定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94月与校方签署协议。

“后来我的比特币合约爆仓,亏损严重,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在做出捐赠决定后的几年中,实体及资本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镜湖基金所投的股权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

特别是疫情这三年,镜湖基金的关键出资人也遇到了很多压力和困难。新一期基金的发起,也因为潜在出资人对疫情和市场大环境等方面的顾虑几近停止,镜湖资本业务艰难维系。我个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难。

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在与学校保持沟通,在2021年年中,我向学校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将我在镜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46%收益权捐赠给学校。学校表示,无法或不愿意接收基金收益权,希望还是以人民币形式捐献,双方沟通陷入困境。

之后,中国矿业大学通过学校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对我发起了诉讼。尽管我现在的确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但在这里我向大家保证,我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不辜负学校、校友、公众、家人、朋友们的期待。”

【网友热议】   

    有人认为,吴幽是吹牛把自己吹成“老赖”了。矿大起诉捐款不兑现的校友,这是对“诈捐”的警示。

吴幽是自作自受,当初有多大能量做多大事,不沽名钓誉就不会有如今的尴尬。

也有网友认为,也有网友觉得矿大过于无情,“母校给这个肄业生上了最后一课”,“矿大这格局太小,今后还有哪个校友敢捐款?”

法律规定

    就法律谈法律,普通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做出的赠与承诺,只要还没有交付相应财物是可以随时撤销的,撤销了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民法典》第660条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之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就是为防止有人利用捐款承诺,在赈灾、扶贫、助残活动中沽名钓誉,举了牌子,亮了相,赚了名声,骗取了社会荣誉之后又不兑现捐款,这种诈捐行为之前出现过不少。

    校友向学校捐款,被认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作为受赠人的矿大是可以起诉请求交付这1100万的,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情理判断】

校友的捐款1100万不到位和欠了矿大1100万元,在情理上不是一回事。对于校友来说,捐款是情份,不捐是本分。而且最近几年,不少企业也的确遭遇了很大的经营风险和困难,特别是遇到现金流紧张,一时难以筹措出1100万巨款也是正常现象,但是,被母校这么一起诉之后,校友成了“老赖”,很多正常的业务就无法接洽了,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以后更难翻身了。看到如今吴幽因为承诺捐款不到位,而被母校起诉沦为“老赖”,多多少少让校友感受了世态炎凉:吴幽从昔日母校座上宾,沦为被告席上的“失信被执行人”。

结果

    闹到目前的局面,双方都是输家,吴幽就不用说了,矿大既没拿到钱,又背负了向落难校友逼债的恶名。其实,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之下,企业家基业常青的能有几个?春风得意时,向母校豪掷千金,人生蹇滞时,“一分钱逼死英雄汉”。母校一手拿着赠予合同,一手拿着民法典,要求校友兑现,于法是有据的,可是于情于理呢?所以,今后大学与校友签捐款合同,不妨彼此多从宽处着眼:难以兑现的捐款数字,别白纸黑字地签上;没有到账的捐款,别着急宣传。“先小人,后君子”也是一种智慧,免得日后被架上了火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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