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徐州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3368元上限16842元
(2019-07-09 14:33:44)分类: 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调整 |
7月1日起徐州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下限3368元上限16842元
2019年7月8日徐州都市晨报报到(记者王岩通讯员袁巍然席卫东)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7号)文件规定,从7月1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徐州市市区和铜山区及五县市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将由6月底前的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这也是我市首次下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涉及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5.89万人,其中铜山区7.6万人。
根据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核定。徐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限一直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纳,例如2017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645元,那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社保缴费上限为月平均工资6645元的300%即19935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统一使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而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降低;2018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216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13元,由加权平均工资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仅为5614元,7月1日之后缴费上限为5614元的300%即16842元,缴费下限为5614元的60%即3368元。如果仍以我省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216元的300%和60%确定,那么缴费上限为21648元,缴费下限为4330元;因此,我市调整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比上一缴费年度19935元降低15.5% ,比原口径计算缴费上限21648元降低22.2%。
虽然从今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5614元作为缴费工资,但是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仍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16元计算,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另外参保人员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368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6590元。
徐州市7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后,企业职工每人每月最低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1249.53元,其中企业每人每月最低缴费895.89元,职工个人每月最低缴费353.64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1044.6元,其中养老673.6元、医疗371元;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费3368.4元,按照6%比例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3元。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缴费年度内,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能跨社保缴费年度缴费;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间断期间不享受统筹待遇,仅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中断欠费6个月以上要求续保的,自缴费到账之月起执行6个月的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