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工作实施办法
(2018-05-15 07: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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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硕士论文代写华中师范论文盲评 |
分类: 教育硕士资料和博士招生 |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章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四章 盲评结果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一)评阅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意见的,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二)评阅结果中有“修改后直接答辩”,且没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须修改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三)评阅结果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的,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
1.评阅结果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且另两份评阅结果总评成绩均为优秀(90分及以上),如导师、学科组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该论文达到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1位同行专家进行增评。增评结果若无“不同意答辩”意见,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答辩通过后,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位申请审核特殊问题处理表》(见附件3),作为特殊问题提请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评阅结果中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且另两份评阅结果总评成绩未同时达到优秀(90分及以上),如导师、学科组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该论文达到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同意增评,可报告研究生院,由学位办组织聘请2位同行专家进行增评。增评结果若无“不同意答辩”意见,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答辩通过后,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位申请审核特殊问题处理表》,作为特殊问题提请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评阅结果中有2份及以上“不同意答辩”意见,或有1份“不同意答辩”意见且未经增评,或增评结果中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不得进入论文答辩环节,须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盲评。
(五)凡评审专家认为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且证据确凿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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