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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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一年级或者二年级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转专业工作,统一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转专业考核方案由院系具体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学校统一对各院系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院系对转专业学生转入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学手续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或者转学,在获学校批准前,应当照常参加所在院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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