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车位?

2025-02-28 10:12:38

陈某、董某为购买房产与某农商行与签订《个人购买借款/担保合同》,并将所购房产办理抵押。购买房产后,陈某、董某又购买车位,并将房产与车位登记在同一产权证上,且该房产系二人唯一住房。因陈某、董某贷款逾期,某农商行起诉至法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董某共需偿还本金687354.23元及利息,该农商行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因陈某、董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轮候查封陈某、董某名下的上述房产及车位,该房产及车位的首封权利人为某邮储银行。经商请移送,首封法院同意由本案法院一并处置涉案房产及车位。后涉案房产、车位依法通过网络进行拍卖并成交。涉案房产及车位涉及不同的权利主体,故产生拍卖款如何分配的问题。法院认为,拍卖款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依法应划分为三部分:一是陈某、董某的唯一住房租金;二是某农商行关于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款项;三是某邮政储蓄银行关于首封权利人款项。法院将该分配方案告知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法官说法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定,车位无法单独办理登记。车位作为房产的附属物与房产登记在同一产权证下,故该房产应一并处置,但此时会出现抵押权范围与首封权范围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因添附导致抵押财产的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故在该案中因处置车位的价款仍应属于首封权利人。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对于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当事人,法院有权查封处置其名下财产。部分当事人若认为唯一住房无法执行而消极逃避,只会进一步扩大自己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产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后,仍可以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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