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残酷的刑狱制度
(2018-09-12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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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一直缺乏人权的观念,但故意建立摧残人权制度的,则由明代朱元璋创始,即三百年间使人闻而颤栗的“诏狱”与“廷杖”。明朝的刑事诉讼机构包括:1、刑部:负责法律的制定和颁布,管辖全国各地司法机构,有权提审它认为不恰当的案件。2、都察院:负责对不法事件纠察检举,并派遣官员(御史)分赴各地,担任“巡抚”官职,接受人民对官吏的控诉,可以审理,也可以判决。3、大理寺:类似国家最高法院,负责对前二机构的审判,作最后裁定。它们被统称“三法司”,是政府正规的司法系统。
三法司当然地是在皇帝绝对控制之下,但朱元璋认为它们仍有理性成分,于是另行设立他直接指挥的“锦衣卫”(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即首都治安司令部。锦衣卫内设“镇抚司”,即军法处,锦衣卫逮捕罪犯,拷打出口供后,即交镇抚司判刑处决。明初的胡惟庸、蓝玉等五万人的两大冤狱,就是锦衣卫完成的使命。然而,朱元璋的后裔认为锦衣卫的理性仍未能完全泯灭,于是,十五世纪时再创立“东厂”,又创立“西厂”。十六世纪时,更创立“内厂”,由皇帝最亲信的宦官主持,这使得本已布满全国的秘密警察,遂互相交错,密如蛛网。
宦官主持诏狱最大的方便,是他可以随时向皇帝直接提出报告,皇帝可以随时向宦官发布命令。所以罪犯如果落到三法司之手,还有活命的希望或不受苦刑的希望,一旦被“厂”、“卫”逮捕,没有一个人能够幸免。对人性具有同等摧毁功能的,还有廷杖。廷杖,即在大庭广众之下,用木棍对罪犯拷掠(打问)。它是逼取口供的工具和追赃的工具,也是刑罚的一种。一个人如果被处罚廷仗一百以上,他所接受的即是死刑,而且是极端痛苦羞辱的死刑。在延杖制度下,上自宰相,下至平民,没有人能维持人性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