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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创业补贴相关政策

(2014-10-21 16:17:18)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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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内容

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费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补贴。

二、补贴原则

创业补贴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

三、补贴范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宝鸡境内自主创业者,自2012年8月1日以后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二)创业场所租赁费补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宝鸡境内,自2012年8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未就业人员在由企业、个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建设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给予创业者场地租赁费补贴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租赁其它场地创业的,给予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的场地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3、由各级政府建设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创办企业的免收一年租金,第二、第三年租金减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租金两年,第三年租金减半。创业场地租赁费不再补贴。

(三)创业孵化基地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补贴:对各级政府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从2013年起每年按全市最高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收入总额的5%安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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