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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职工如何应对“产假”?

(2016-11-21 10:49:36)

http://s16/mw690/005xsh26zy76AkgVmITef&690

                          (图片来自网路)

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职工扎堆生孩子成为了身边的平常事。对于企业而言,生孩子的阵痛也会蔓延到企业管理者身上。一些问题处理不好,双方往往都要吃大亏。

问题一:孕妇以“养胎”为借口不上班怎么办?

现实中,孕妇的问题确实挺多,这时候企业管理者既要讲人性,又要讲原则。有的职工想以此为借口在家歇歇,认为企业不敢拿孕妇怎么样,不但无法给企业创造利润,反而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用人成本;有的职工确实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工作,需要安胎静养,否则有流产的可能。如何区分这两种职工,对于企业而言,最好的办法应该是指定有资格的正规医院进行就诊,由专业医师开具需要安胎的诊断证明。确实需要安胎的,应由职工依照单位规定请假,按单位病假工资支付安胎期间的工资标准。对于无法开具安胎诊断证明的,应当向职工强调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其按时上班,仍不上班的,企业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养闲人。

问题二:企业应该给生育职工的法定产假是多久?

http://s10/mw690/005xsh26zy76AkjJa5zc9&690

             (产假不得少于国家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国家规定了最低时间,98天。实际上,许多省份的地方性法规也对特定职工的法定假期有所延长,如山东省2016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论职工年龄大小,一胎二胎都增加产假六十日,也就是说山东省生育女职工最低158天,难产和多胞胎还要相应增加天数。

 

问题三:生育期间各项费用谁来承担?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不过具体由谁承担,应区别对待。如果女职工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报销标准,则由社保基金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只需要承担产假期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

问题四:生育期满不来上班怎么办?

有些女职员产假期满后,由于照顾孩子等各种无正当理由不来按期上班的,这时应当由职工本人递交辞呈办理离职手续。拒不来办理的,企业可以考虑先督促其上班后,为其办理旷工辞退手续。

http://s11/mw690/005xsh26zy76Ako2VDQ7a&690
                      (辞退孕期员工应慎重)

问题五:孩子一岁前需要哺乳怎么处理?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一小时的时间安排,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职工需要,与职工协商确定,既可以是早上晚去一小时,也可以是中午早走一小时,可以是晚去半小时,早走半小时。一小时的时间不属于旷工和病假,企业不得因一小时哺乳假减少其工资待遇。

    更多相关政策法规,请关注新浪博客“悟空杂谈”和新浪微博“悟空杂谈”。作者将第一时间回复。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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