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谁担责?
(2015-06-24 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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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育儿 |
[关键词]午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
一、午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回顾
案例1 大连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张某在午休时见两名同班同学在玩耍,便打招呼想加入。其中一名学生王某见状想用拳头阻止,由于没打到,便将其绊倒,随后把张某摁在墙上,将其左腿踢伤。经诊断,张某纫带损伤,张某住院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家长向法院起诉。法院宣判,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有教育管理责任,学生受伤,学校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2 沈阳市某街道中心小学学生刘成和王亮午休时间在校园里相遇,两人便用石子下起了棋。在此过程中,王亮不小心将刘成的食指打伤,导致刘成左手食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刘成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刘、王两家未达成一致。刘成将王亮、王亮父亲以及街道中心小学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成身体受到被告侵害,被告王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事故发生时间为午休时间,被告街道中心小学在本案中无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王亮父母赔偿原告刘成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案例3 柳州市某小学一年(2)班学生张翔午托于本校,某日中午吃完午饭回教室后,从教室跑出时意外摔伤。事故发生后,张翔被送到校医务室治疗,校医察看了张翔的身体后,立即通知其父母到学校接回。张翔父母到达后,将小张翔送至该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肋骨踝间骨折,张翔住院花费医疗费8354.6元,护理费2580元。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翔的父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张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702.56元。其余自己承担。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发生在午休时间的学生伤害事故,但法院判决的结果不同,案例1和案例2是发生在午休时间,走读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伤害事故,但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案例3是午托学生因自身原因造成了伤害,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责任。关于在午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的报道已经很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 ,学校午休时间是否属于学生学习和生活时间?学生在午休时间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就需要对午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以便引起学校领导、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重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午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分析
(一)午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按照该条的规定,显然午休时间属于放学后的情形,对于学生在午休期间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不承担责任。但该条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个是如何界定“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问题,另一个是如何判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问题”。
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则规定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损害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要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午休时间是否属于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则没有做出说明。教育部于 2010年12月3日又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午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具体情形下学校责任分析
对于学生午休时间发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是否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四种情形。
1.学校允许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
学校一般禁止学生在午休时间滞留学校,但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交通条件和其他条件的影响,遇到恶劣天气或道路交通的限制,学生当天午休时间无法回家,只得在学校休息,在学校就餐或者自行解决午饭问题,学校则允许学生在午休时间滞留学校。在该种情况下,午休时间虽然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学生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但因为学校允许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学校就产生了对学生午休时间的教育管理附随义务,如果在此期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引发学生伤害事故,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无论是受到其他同学的损害还是学生自身行为引发的损害,或者学校设施设备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学校都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除去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的监护责任外,学校应就其教育管理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 学校禁止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
如前所述,一般学校禁止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但是如果学生在午休时间擅自滞留或者进入学校,不应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的范围,但是这种禁止还要考虑学校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禁止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为一般性禁止,主要表现为学校没有采取封闭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封闭措施,只是简单的封闭措施,学生可以很容易进入学校区域。还有虽然有禁止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规定,但学校教师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放任态度,听任学生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虽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时的午休时间不属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间。但是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才不承担事故责任。在上述情形中,学校虽然禁止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但学校在校园管理上存在着管理的疏忽,如果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不属于“并无不当“的情形,学校仍然应对管理的疏忽承担过错责任。
二是学校严格禁止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并且采取了严格封闭措施,如果学生在午休时间采取钻越栏杆或攀爬学校围墙自行进入学校的,首先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上述情形下,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述时间不属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间,学校也不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3.午托与寄宿制学生午休时间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
通过对午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具体情形下学校责任分析,不难理解案例1、案例2、案例3都是午休时间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而有的判决学校承担责任,有的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学校午休时间管理的建议
由于法律缺乏对午休时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的具体规定,而法院又缺乏指导性意见,很多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都要取决于法官的裁量,这就给学校的午休时间的管理提出了要求。通过对该问题的讨论至少给学校午休管理提出了以下启示。
(一)加强对午托学生和寄宿制学生的午休时间管理
由于午托学生和寄宿制学生与学校形成了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午休时间学校仍有管理服务的责任。而午休时间不仅是学生休息的时间,也是教师休息的时间,很容易使午休时间的管理成为相对真空的阶段,容易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文中的案例3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学校更要注意加强午托学生和寄宿制学生的午休时间管理。尤其对于午托学生应集中管理,由教师或工作人员照管负责,避免因学生自由活动引发学生伤害事故。
(二)严格禁止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
午休时间是学校的静校时间,学校应采取严格的午休时间静校制度,严格禁止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首先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学校的午休时间的静校检查,防止学生滞留学校或者进入学校。其次学校应完善学校封闭设施,围墙的高度要适中,有很多学校为了美化环境,采取了护拦封闭校园,在护拦使用上,要注意护拦的隔栅密度,不能使学生可以钻入,隔栅空隙应小于10厘米,最好采用网格栅栏。最后严格禁止教师利用午休时间安排学生活动,如出板报、排练节目等。
(三)注意特殊原因允许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的管理
如因特殊原因,学校允许学生午休时间滞留学校,学校对学生不能放任不加管理,应对滞留的学生进行统计登记,安排教师或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让学生集中活动或休息,严格限制学生自由活动。
本文发表在《中小学管理》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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