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2015-06-18 07:40:17)谈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肖宝华
摘要: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的现象。有必要从法律和教育法律的角度来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行为,明确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我们可通过完善教育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提高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缓解教师压力和心理调适等方面矫治教师语言的违法问题。
关键词:教师的教育语言; 违法; 界定;矫治
笔者在本院学生去农村实习前,布置了一项调查作业,调查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实习结束后,共收取了316份学生调查作业,学生在作业中记录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经统计发现,教师大量存在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尤其以男性教师、语文教师、数学教师、班主任,使用教师不当语言的情况最为普遍。通过对教师不当语言使用的整理汇总,笔者认为,不能再以教师不当语言来界定,而应该从教师教育语言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
一、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在学生的调查作业中,教师使用“你真是个废物”、“你说你还是人不?你都不叫人了,干脆叫废物的了,这点题都错”、“你再不做操,我就抽死你”、“你有病呀,发什么呆呀”、“你脑子里装的就是豆腐渣”、“你就是猪脑子”、“你也以后也就是滔大粪的料了”、“笨死你了”、“有人养,没人教的东西”这种侮辱、辱骂、威胁性的语言最为普遍和常见。上述语言的表述已经不再是教师的批评教育语言,教师的这种语言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教师违法行为。
还有就是教师刻薄、讽刺、挖苦性教育教学语言行为。以下列举典型几个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
例1: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打扮,教师在课堂上批评该学生“你长的又矮又丑,再怎么臭美也嫁不出去,有臭美的工夫,放在学习上好了”
例2:一次数学小测验后,一个学生的了28分,教师在全班批评学生说“你就长着猪脑子,根本就不是人脑子,考试得这么点分活什么劲呀,我要是你,干脆从楼上跳下去死了算了,还给国家省水省粮食,给你父母减轻负担。” 教师使用如此刻薄的语言,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显示教师自身修养的欠缺。
关于教师教育教学批评性语言问题,已有伤害的报道,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41号重庆实验学校教师汪某侮辱学生“你连坐台资格都没有”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例就是很好的说明,教师批评性语言的隐性伤害由于无法显现,但是从我院学生实习调查的情况反映上看,教师教育教学语言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还未引起广大教师的足够重视。关于教师教育教学语言使用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德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暴力,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软暴力。但是还没有将教师语言的使用置于法律的层面加以讨论。
二、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界定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教师约束自己的教育教学语言,尊重学生的人格,实现教师的依法执教。
1.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法律约束公民个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上,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对教师教育教学语言合法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的禁止性规范要求上,即要求教师不得做出某种言行,如果教师做出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言行,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违法。
2.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教育法律依据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规范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通常表现为教师义务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表述为教师“不得”进行的行为。讨论教师语言违法行为主要从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上来加以衡量。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从上述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看,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教师禁止性的语言行为,地方性条例又明确加以了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语言违反了上述规定,就构成了教育违法行为。
3.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可以定义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语言行为。
首先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以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为前提。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则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如“这次考试,我们班就你考的最次,拖了我们的后退,下次你要努力呀。” “我讲了这么多次,你怎么就不懂呢!” 不属于歧视、贬损性的语言,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是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如果不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贬损的语言,不属于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应受其他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调整。
再次必须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贬损性的语言,这里的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贬损性的语言,应以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来界定,不存在教育教学管理特定环境中的理解问题,比如“你真傻“,“你真笨”单独使用这两个字时,不属于侮辱性的语言,只是教师否定性评价,当说“你就是傻子” “你就是笨蛋”就构成了侮辱性的语言。
最后教师的教育违法语言行为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这属于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后果,因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造成身体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损害具有隐蔽性和持久性,无法进行定量的衡量,而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主要伤害是心理损害,影响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上进心,造成学生心理的压抑与恐惧,因此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不应以造成的结果来衡量,属于违法上的行为犯,即只要教师实施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语言行为,就构成教师语言违法行为。
4.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包括教育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教师多次存在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或者经教育不改的应承担处分的教育行政责任,造成学生身心损害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上述责任不是单一适用,可以合并适用。
三、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矫治
1.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教育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中,对教师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则比较笼统,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导致了地方性教育法规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规定,对教师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应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推进依法治教中提出的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修订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教师禁止性规定和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还要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因此学校要制定教师行为规范,规定教师不得使用的教师用语,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实现依法治教。
2.提高教师教育法律意识
一是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要做到依法治教、教师依法执教就必须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首先要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通过对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认知水平,不仅使教师知道如何执教,更重要的使教师知道不应如何执教,以消除教师的语言违法问题。
二是帮助教师树立儿童平等权利观,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具备了一个成年人所应具有的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就应得到保护而不被侵犯。教师不应仅把学生看成是一个孩子,而应把他们看成一个自然成长的公民,尊重他们的人格权,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和管理,应在尊重学生的人格权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以为了对孩子负责的名义,而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3.调节教师心理,缓解教师压力
目前虽然教师的待遇和执教环境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教师的工作繁重付出与待遇仍然不相符合,各种的教学检查和比赛沉重,加之来自于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存在教师心理健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和教师的心情有关,当教师情绪低落、心情压抑时,在教育教学中很容易出现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因此应关注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应采取措施减少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同时广大教师也应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学会调适自己的情绪和心理,以健康的心态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之中去。
*本文属北京市教委项目: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对策研究(SM201210028007)研究成果
*本文已正式发表于《教育探索》2012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