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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

(2016-12-02 19:12:31)
标签:

杂谈

分类: 损害赔偿指南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 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 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 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 65 条 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 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 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 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 实务进行操作。(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 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 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 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 照《保险法》第 61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 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 流程要点
一、报案受理
(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 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 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 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 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 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 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
(三)代位保险公司在报案环节应明确说明选择代位求 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 义务。
1、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应 将事故报交警处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或按照当地交 管部门的快速处理规定自行协商并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对 于非交通事故的,应告知被保险人尽量获取第三方事故处理 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
2、如报案时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责任对方关键信息且无
法确认责任对方,并坚持要求选择代位求偿方式的,应要求 其在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前补充提交并确认。仍不 能确认责任对方的,应按照车损险条款中的无法找到第三方 的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四)责任对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向其承保公司报案,并 将报案号提供给代位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责任对方未向其承 保公司报案的,代位保险公司可代为向其承保公司报案,责 任对方的承保公司应予以受理,并将报案情况通知其被保险 人。
(五)报案环节可以确认通过代位求偿方式索赔的,应 在理赔系统中明确标识为“代位求偿”案件。
二、现场查勘
(一)代位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中应提醒被保险人将事 故报交警或第三方事故处理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被保险人 获取相关事故证明、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对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 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应积极协调事 故各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 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以便保障事故各方的索赔权益。 查勘人员应告知事故各方在索赔时应提供交警或其他事故处...

更多内容请查看,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原文:http://www.jtsg.org/2016-12-02/3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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