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分类: 损害赔偿指南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下列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被保险人为排除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依法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一)被保险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二)运输车辆无有效道路运输证或超范围经营;
(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四)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挥作用期间,驾驶运输车辆;
(五)危险货物的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
(六)运输货物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十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五)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第十一条
(一)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
更多内容请查看,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原文:http://www.jtsg.org/2016-09-06/34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