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业务审计要点
(2014-12-15 10: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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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基本风险
银行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业务中常常出现以下风险:
1.挪用存放同业资金,并导致存放同业帐户出现透支情况。
2.帐务上漏记存放同业资金或同业存放资金。
3.备付金准备不足。
4.存放同业帐户上资金闲置过多。
5.没有为顾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6.从同业存放帐户或存放同业帐户中错误付款或重复付款,且款项无法追回,导致资金损失。
二、控制目标
针对上述基本风险,银行应确立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控制制度的目标:
1.正确记录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收付金额,确保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安全。
2.做好与代理行的对帐工作,确保本行帐务余额与代理行帐务余额相符。
3.对各项有关交易均以正式的单证授权,以便分清责任。
4.在存放同业帐户中保留必要的余额,并定期将余额情况向主管帐户头寸的官员进行汇报,以便将多余的头寸进行投资,或对不足的头寸进行拆借补足。
5.做好帐户头寸分析,确保本行从代理行帐户中所获利益大于本行存放代理行资金的机会成本和本行的服务费用。
6.提高办理代理行业务及进行有关帐务处理的工作效率。
第二节
根据上述控制目标,银行应建立以下控制制度:
1.对办理帐户头寸调拨的业务人员做到慎重聘用。
2.把资金调拨职责、授权职责和帐户调节职责分离开来,不得一人二职。
3.建立日常的帐户调节制度。
4.保持完整的帐户调节记录,并由监督人员进行审核。
5.对本行的银行汇票进行编号控制。
6.对签字盖印机的使用进行控制,防止滥用。
7.对空白汇票实行共同保管(即由两人同时保管,互相牵制)。
8.由高级经理人员对本行头寸表进行审核。
以上八个方面的控制制度是针对存放同业而言的。针对同业存放的控制制度有:
9.在同业存放帐户项下发生借记(即付款)事项时,向有关代理行(即在本行存入款项的其他银行)编发正式的借记通知书(即付款通知书)。
10.定期向代理行寄发对帐单,将对帐单直接寄给代理行的对帐部门。
11.向代理行提供贷记通知书(即收款通知书),可以作为一项追加的控制。
第三节
一、分析和描述控制制度
二、确认存放同业帐户与同业存放帐户余额
三、调节存放同业帐户余额
四、审查汇票的签发和清算
五、审核存放同业帐户和同业存放帐户的活期余额,查证活期余额是否合乎要求
六、验证存放同业帐户定期余额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同业存放帐户定期余额产生的利息支出
七、对控制制度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及后续经营的质量作出结论
第四节
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控制制度的审计问卷,应包括以下问题: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支用存放同业帐款。
2.在采用签字盖印机签署汇票的情况下,是否对签字机进行特别控制,以防止滥用。
3.在存放同业帐户中是否只存有有限的资金,以供代理行对盖印签字的汇票进行付款。
4.所有汇票是否都进行事先编号,且根据不同的帐户行(即汇票的付款行)而编制不同序列的号码。
5.签发后六个月未清偿的汇票是否置于特别控制之中。
6.是否按存款帐户的控制制度来控制同业存放帐户。
7.是否还对同业存放帐户进行特别的控制。
8.是否根据向代理行提供的服务范围对同业存放余额进行具体分析。
9.存放同业帐户的收付款通知书、已付汇票和对帐单是否直接寄给本行独立的帐户调节部门(或岗位)。
10.帐户调节人员是否被禁止拥有支取存放同业帐款的权利。
11.是否禁止调节人员处理现金、现金项目或有价证券,是否禁止其进行帐务处理。
12.是否根据既定的频率计划,对存放同业帐户定期进行调节。
13.对本行的每一开户行是否都设有一个明细存放同业帐户与之对应。
14.是否根据对帐单定期对差异项目进行逐个调节,以列出每个差异项目的发生日期和金额。
15.是否对对帐单的更改进行审核,是否将已付汇票逐一或按总额与对帐单进行比较核对。
16.调节记录是否保存完整。
17.在调节记录中各调节项目是否按发生日期记录清楚。
18.本行关于存放同业事项的政策是否由董事会制定和批准执行。
19.本行的开户行是否经董事会批准指定。
20.是否制定了帐户平均余额方针,用以指导确定在每个开户行中存放的平均余额。
21.对各受权人员的身份及权限范围是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2.是否指定了一名职员或监督员负责定期正确地调节帐户。
23.是否制定了有关核销老调节项目的方针。
24.对本行有关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的政策是否每年审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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