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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及应对方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读本)第七编

(2014-12-22 23:09:12)
标签:

教育

学生

老师

过错

案例

分类: 工作室文件

第七编  学校活动安全

1、学生打篮球摔伤事件

【案例简介】

325下午课外活动,光明中学组织初二级部篮球赛。三班和四班比赛时,三班刘磊在前面接到了球,突破到了四班禁区前沿,场上专门负责盯防刘磊的四班陆强见势不妙,猛扑上前,不想将刘磊重重的扑倒在地上。刘磊试图站起来却力不从心,随后刘磊被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刘磊小腿骨骨折。

【案例分析】

   1)陆强将刘磊扑倒造成了刘磊的受伤,但是其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篮球比赛系对抗性比较强且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双方运动员是在篮球场上依照比赛规则进行正常的竞赛,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造成损害,不能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陆强并不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损害后果,刘磊受伤为在激烈的对抗性比赛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陆强不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应依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给予补偿。因此,对于刘磊的损失,陆强应依据具体的情况负担一部分费用,以期达到公平。

   2)陆强、刘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尽教育和照顾的义务,对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制定了规范的安全比赛规则,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

【意见建议】

1)光明中学应继续加强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在篮球比赛中的安全注意义务。

2)陆强、刘磊同学应在篮球比赛中,遵守比赛规则,注意安全自护和防护。

【同类案例】

1016,辉煌中心小学自然课教师杜峥嵘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飞扬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一鸣的脸上并燃烧,致使韩一鸣面部皮肤烧伤脱落,造成中度毁容。

2、学生上体育课摔伤事件

【案例简介】

鸿泰中心小学四年级二班317日上午第三节上体育课,吉新鹏在体育老师王坤鹏的指导下练习跳远,不慎摔倒,左腿髌骨骨折。学校老师和同学将吉新鹏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为轻伤。

【案例分析】

上体育课时,鸿泰中心小学体育老师王坤鹏安排进行跳远教学,是正常教学内容,作为学校没有过错;按照正常的教学活动,让学生进行体育训练,也没有过错。吉新鹏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训练,也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学校、王坤鹏共同分担王坤鹏受伤后果。

【意见建议】

鸿泰中心小学应要求体育教师上课要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学生活动期间,注意相应的安全保护。

3、学生相互碰撞摔伤事件

【案例简介】

1211下午215分左右接近下第一节课时,在花园路小学上体育课的五年级二班学生赵国庆、魏征按照老师的布置准备去分组练习篮球,走在后面的魏征推了前面的赵国庆后背一下催赵国庆快走,赵国庆重心不稳向前一个趔趄,刚好与也在操场上已进行分组活动准备跑去上厕所的二年级一班学生仇安捷相碰,两人跌倒一块,仇安捷头部砸伤。

【案例分析】

   1)花园路小学对未成年人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花园路小学在分别安排五年级、二年级学生两个级部同时上体育课时,疏于管理,导致魏征从后面推前面的赵国庆,赵国庆一个趔趄撞伤仇安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花园路小学应承担相应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2魏征从后面推前面的赵国庆,赵国庆一个趔趄撞伤仇安捷,魏征推人行为是导致仇安捷受伤的直接原因,应负相应的责任。

   3)赵国庆是被魏征推倒才撞伤仇安捷的,没有过错。

   4)仇安捷上厕所,突然离开自己的队伍,进入到五年级二班的队伍中,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建议】

   1)花园路小学尽量不要安排高年级和低年级同时上体育课,学生上课期间,体育教师要做好学生的管理、保护工作。

   2魏征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能推搡、打闹。

   3仇安捷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能擅自进入别的班级活动区域。

4、学生早到校溺水事件

【案例简介】

629下午,惠阳小学三年级参加镇语文抽考。五班语文教师晏泰和给本班学生下通知,下午早到校复习语文。下午1230分左右,陈良吃过午饭马上就返回学校,看到教师还没有到校,便溜出学校,到学校附近的池塘(有护栏)玩水,不料溺水死亡。

【案例分析】

   1惠阳小学教师晏泰和通知学生提前到校复习语文,是正常教学行为。但学生到校后却没有教师管理,明显存在错误。学生到校后,又溜出学校,惠阳小学传达、保安人员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学校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2)陈良父母没有像往常一样将孩子送到学校,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管理、保护义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陈良父母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意见建议】

   1惠阳小学要督促教师遵守教学常规,不准学生早到校、晚离校;学生到校后,教师管理必须及时到位。

   2)陈良父母作为监护人,要做好陈良接送工作,上学确实将孩子交到老师手中、放学确实将孩子接回家中。

【相关案例】

    9月10是教师节,靠山屯小学有几个教师要参加镇教师节大会,所以99日决定于910日全天放假。910日下午1点钟左右,靠山屯小学二年级学生张小红带其妹妹张小梅和同村的其他5个小孩到河边打猪草,因为天气炎热的原因,张小红下河洗澡,不慎溺水死亡。

5、学生跳山羊摔伤事件

【案例简介】

326振兴初级中学下午第二节课,由于初二级部三班体育教师请假,五班和三班上合堂,由席金龙老师上。之前,两个班已经讲解过跳“山羊”,这节课是练习课。席金龙老师先安排学生围绕操场慢跑数圈,开展热身活动;然后练习一脚踏地,双脚起跳,“35步助跑起跳、支撑提臀分腿”练习;最后,向学生讲明跳“山羊”的要点和注意事项。接着,席金龙老师安排五班男生在北面“山羊”练习,三班男生在南面“山羊”练习,一个学生练习,其他学生观看,两个班女生分别在两个篮球场地练习运篮球。席金龙老师站在两个“山羊”中间监控,两个“山羊”前面分别有垫子保护。五班李玉良同学在第一次练习“35步助跑起跳、支撑提臀分腿”时顺利完成,第二次练习时,由于双手支撑“山羊”用力不当,双臂一弯,向前滚过“山羊”,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

【案例分析】

   1)振兴初级中学学校的两个“山羊”,都是从正规厂家购买,符合国家体育器械相关标准。但是,振兴初级中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其一,关于教育职责。席金龙老师在体育课时已讲解了跳“山羊”的各项要点和注意事项,李玉良同学并按要求学生第一次完成了“35步助跑起跳、支撑提臀分腿”跃过“山羊”,说明振兴初级中学在职责范围内完成了教育职责。其二,关于管理职责。跳“山羊”相对其他体育项目系危险性较大的体育活动,教学者应当注意教学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事发时,仅有一名体育老师在场,而同时安排两只“山羊”的跳跃活动,一名体育老师是较难集中精力同时照看好两只“山羊”的跳跃情况,对于事故的发生也难以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振兴初级中学在教学管理安排上存在缺陷。其三,关于保护职责。席金龙老师作为一名专业的体育教学者,其教学的对象是未满16周岁的学生,应当预见到学生可能会因冲力过大、手支撑不当或者技术变形导致学生翻过“山羊”造成一定的安全事故,仅安排垫子保护和自己站在一侧监护是不够的,并没有安排学生在“山羊”前方予以保护,李玉良同学的翻落受伤与振兴初级中学保护措施不充足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振兴初级中学应承担管理、保护不足部分的民事责任。

   2)李玉良同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受伤承担剩余责任。

【意见建议】

   1)振兴初级中学对于教师请假,尽量不要安排上合堂;应要求体育教师,学生练习前要提前做好相关注意事项的教育;学生练习时,根据练习项目,教师自己或安排学生在适当位置尽到管理、保护义务。

   2)李玉良同学在进行体育项目练习时,要遵守操作规范,同时要根据项目特点做好自我保护。

【同类案例1

经济开发区实验小学三年级五班学生下午第三节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彭坤、金凯利到学校滑梯(水泥瓷砖制成)上玩耍,彭坤站在滑梯上端用一根跳绳往上拉金凯利时,跳绳从金凯利手中滑落。金凯利跌倒在滑梯上,导致金凯利两颗门牙磕断。

【同类案例2

山头沟小学三年级学生单志海、张大江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时间里踢足球,在单志海将球踢给张大江时,球打在张大江的眼睛上。由于单志海用力过猛,造成张大江眼睛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双眼孔源性网脱。

【同类案例3

625,石家中学体育教师王世江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学校初三级部六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王世江老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春阳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蒋超良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夏春阳的头部。夏春阳脑震荡,脑出血。

【同类案例4

    10月15下午第三节,洪明小学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升平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邱杨凯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邱杨凯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

6、学生跳水摔伤事件

【案例简介】

726,希望体育运动学校招考跳水苗子,在市体育场跳水馆进行,由张明赞教练负责。刘苗苗同学是红光幼儿园学生,由家长刘和维带领前往。张明赞教练因刘苗苗当时年仅5岁又27天,年龄偏小、手臂力量不够,不予接受。在刘和维的一再要求下,张明赞教练最终同意刘苗苗和其他几个选中的学生一块试训。1025日下午,刘苗苗在完成l0台的向前冰棍跳下脚入水的动作时,身体前倾与水面呈60度摔下,当即见其肚子及大腿被水拍击红了,感到有点儿恶心。由于一会儿就好了,就没有在意。26日下午,刘苗苗在跳完一个7米台起水后,在从泳池边往张明赞教练走去的过程中,摔跌在地上昏迷,被急送至医院急救中心。经诊断,刘苗苗为脑疝(中晚期),继发脑干伤。

【案例分析】

   1)希望体育运动学校首先因为刘苗苗年龄偏小、手臂力量不够,没有同意刘苗苗为自己的正式学员,但既然同意她参加自己统一组织的试训,对刘苗苗就应该有管理、保护义务;其次,根据《全国跳水技术训练手册(512岁运动员)》中对5岁至6岁年龄段儿童水上训练内容的规定范围中,难度最大的为3米台的自由跳水,刘苗苗发生事故时进行的是7米和l0台跳水,已大大超出了训练手册的规定。因此,希望体育运动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红光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刘苗苗的受伤情况,延误了对她的及时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3)跳水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刘苗苗自愿报名参加跳水训练,即是对危险性有可能发生的认同,应对其因跳水导致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意见建议】

   1)希望体育运动学校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和训练学生,学生在训练中一旦受伤,要及时送医院进行检查。

   2)红光幼儿园要及时检查学生身体状况,发现学生身体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及时治疗。

   3)刘苗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她的监护人,刘和维不能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和自己孩子情况强力而为。

7、学生劳动课烫伤事件

【案例简介】

526下午第二节课,实验小学四年级二班上劳动课,这节课的内容是学习和实践家务劳动的饭菜制作。常乐霞老师在上这次劳动课的前几天,已布置过家庭作业,要求每位学生回家向家长学习煮菜方法并在家实习一次。当天上劳动课时,由常乐霞老师主持,将该班学生分成8组,开展煮菜竞赛,每组设组长一名且每小组成员各有分工,互相配合完成煮菜。当课程正常进行到快下课时,陈福萍成功地做好了蒸排骨,最后的工序是收拾操作台上的器具,陈福萍端起蒸锅准备到水池旁去倒水时,不慎滑倒在地,滚烫的热水把陈福萍的小腿烫伤了。

【案例分析】

   1)实验小学按照教育部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四年级以上开设劳动技术课,属于对学生进行正常教育和管理,合法合理。但根据劳动技术课的内容,即进行煮菜竞赛,涉及到用水、用火等方面的操作,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且陈福萍是一位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验小学对陈福萍的安全问题,不再是一般的注意义务,而是一种特殊的注意义务,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严格的管理义务。在上劳动技术课时,仅有1名教师指导、监督50多名学生,对学生的安全操作不能够充分及时进行指导。上课过程中,也忽视了学生煮菜过程中可能因地面湿滑而造成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患措施。综上所述,实验小学在管理、保护学生义务方面存在错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陈福萍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自己的智力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也应当可以理解、感知煮菜时的危险,在煮菜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承担注意责任。

【意见建议】

   1)实验小学在安排劳动技术课时,尽量不要搞“竞赛活动”,以免造成学生紧张、增加安全隐患;上劳动技术课过程中,根据课堂需要,可以多安排指导教师,以便做好学生管理、保护工作。

   2)陈福萍作为一名四年级的小学生,根据自己的智力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在煮菜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8、学生跳远摔伤事件

【案例简介】

422,小城学校举行春季田径运动会。四年级一班李跃飞参加了跳远比赛。决赛中,李跃飞第三次跳入沙坑中,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骨折。

【案例分析】

   1)小城学校举行春季田径运动会,符合教育部门体育方面活动发展的要求。在运动会过程中,做了精心组织,缜密安排(有程序册为证);特别是跳远比赛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了裁判员和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比赛沙坑也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小城学校在举行跳远比赛项目中,己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2)李跃飞不慎摔倒、受伤,是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跳远中发生的意外损害,自身并不存在故意行为,没有过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由当事人小城学校、李跃飞分担民事责任。

【意见建议】

    跳远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小城学校组织时要精心组织,缜密安排,李跃飞在参与时要尽量做好注意义务。

9、学生被教师体罚跳楼事件

【案例简介】

66下午第一节课,阳光小学六年级一班班主任、语文教师李耀杰给学生上语文课。宋明明上课扔小飞机,被老师发现,李耀杰老师让宋明明站起来。宋明明还乱动,李耀杰老师上去打了他两耳光,并让他站到教室后面。下课后,李耀杰老师对宋明明说“你啥时候认错啥时候到办公室去找我”,就回了办公室。第二节课上数学课,上课后,数学老师金富强问明情况后,继续让宋明明站在教室后面。第二节课下课铃声响后,宋明明突然从教室二楼后窗跳下摔伤。

【案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阳光小学李耀杰、金富强两位老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违犯了相关法律规定,体罚、变相体罚又间接导致了宋明明的跳楼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李耀杰、金富强两位老师追偿。

   (2) 宋明明已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教师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只是他跳楼的诱因,宋明明应当能够意识到跳楼后产生的严重后果,对自身的伤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建议】

   1)阳光小学应要求教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在平时管理中严格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制止。

   2)宋明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教育,更不能采取跳楼这样的极端行为。

【同类案例】

    10月21下午第二节课,澄明中学初一级部七班何东海趁地理老师陈萍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陈萍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东海交出烟来,但他再三否认抽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东海的左耳上,致使他左耳失聪。

10、学生上课刺伤眼睛事件

【案例简介】

512上午第三节课,马家集小学三年级赵洪志老师上数学课。上课时,赵洪志老师在黑板上书写例题,韩鑫超掉回头与后面的刘佳豪玩耍。刘佳豪拿出一段书包上的铁丝在手中摆弄,正好戳到韩鑫超左眼。赵洪志老师板书完,回头发现韩鑫超与刘佳豪玩耍,制止了他们的行为。期间,韩鑫超没有异常情况,赵老师没有发现刘佳豪摆弄的铁丝,也就没有收缴。当日上午第四节课和下午,韩鑫超均到校正常上课。韩鑫超父母也没有向老师或学校领导反映上第三节课玩耍时被刘佳豪戳到左眼的情况。513日早上,韩鑫超左眼疼痛、流泪、畏光、视物不清。经诊断,左眼玻璃体积血,视网膜剥离。

【案例分析】

   1)马家集小学赵洪志老师当发现韩鑫超和刘佳豪在课堂上玩耍时,及时进行了制止,但没有发现韩鑫超被戳伤的事实,没有没收刘佳豪摆弄的铁丝,课堂纪律较乱,也没有和受伤的韩鑫超及时去医院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马家集小学应承担相应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刘佳豪摆弄铁丝正好戳到韩鑫超左眼,是韩鑫超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意见建议】

   1)马家集小学应制定相关常规,严肃课堂纪律,严禁在课堂上玩耍、打闹;上课过程中,教师要严格管理,发现学生摆弄铁丝等危险物品要没收;发现学生受伤要谨慎对待,不能简单、草率处理。

   2)韩鑫超和刘佳豪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能打闹、玩耍;刘佳豪上课不能弄铁丝等危险物品。

11、学生上实践课伤手事件

【案例简介】

陈世喜是汇文技术学校机床专业学生。527日下午,陈世喜在学校实习车间上实践操作课,指导教师是王福平老师。操作中,陈世喜不慎被车床打伤右手,右手中指切掉一小块。

【案例分析】

   1)汇文技术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尽管实习前指导教师强调了注意事项;但是陈世喜是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受伤的,而且学生在实践时,车床操作又是一个危险项目,仅有一个指导教师是不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汇文技术学校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2)陈世喜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做好自我防护,导致了自己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意见建议】

   1)汇文技术学校在安排“车床操作”这样危险性较大的实践课时,一要做好安全教育,二要规范学生操作,三要加强监管、增派指导教师。

   2)陈世喜在上实践课时,应规范操作、谨慎小心、自我保护。

【同类案例】

    清平小学二年级美术老师李书,要求学生下午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下午第二节上手工课时,李书老师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王鹏飞,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高敏借。高敏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高敏的剪刀扎入王鹏飞的左眼。由于高敏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锋利,结果导致王鹏飞左眼被摘除。

12、学生私自实验受伤事件

【案例简介】

1028下午第二节课,明月高级中学高一级部二十一班上化学实验课,内容是学生了解金属的性质,并随堂做金属钠和水的反应化学实验。实验前化学老师丁富民讲解了实验注意事项,遂在讲台演示金属钠和水的反应实验。一遍演示完毕后,丁老师问学生是否看清楚实验全过程,坐在后排的部分同学回答没看清楚。丁老师又将实验器材搬到后排重新演示。实验结束时,丁老师叫化学课代表李佳宝把实验器材送到讲台,他给一个学生讲解一个问题。李佳宝在往前送实验器材过程中,陈立志说“拿一块钠下课玩玩”。 李佳宝看老师不注意,用镊子取出小拇指肚大小一块钠给了陈立志。陈立志用纸包住,藏起来。下课,丁老师又叫把实验器材送到办公室,就在这期间,陈立志、范梦雨迫不及待地用范梦雨喝水的玻璃杯接了一杯水,将钠放入水杯中趴上观看。钠瞬间与水发生反应,突然发生爆炸,将范梦雨“双眼碱烧伤”,需进行羊膜移植等手术。

【案例分析】

   1)明月高级中学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丁老师违反《中小学实验管理制度》规定,实验前未计算所需化学试剂用量,将远超出实际用量的危险化学药品带入教室,又安排学生运送实验剩余危险化学品,实验结束后又未清点、检查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丢失情况,在这一系列环节中,学校对危险化学试剂存在监管失职行为,具有过错,与未成年学生范梦雨烧伤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丁富民老师追偿。

   2)李佳宝在化学老师丁老师对钠水反应试验的危险性已讲解过,擅自拿出危险化学品,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3)陈立志、范梦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都有一定认知、判断、约束和控制能力,在化学老师丁老师对钠水反应试验的危险性已讲解过,仍然进行超剂量钠水反应,并近距离观看,对损害后果均应承担次要责任。

【意见建议】

   1)明月高级中学应规范教师演示实验操作,取用危险化学药品数量要严格控制;用完危险化学药品,对使用数量等进行规范交接,并做好记录;禁止让学生运送危险化学药品。

   2)李佳宝不能私自拿出化学药品,尤其危险化学药品。

   3)陈立志、范梦雨应遵守学校纪律,不准私自进行危险性化学实验。

13、学生擦窗户摔伤事件

【案例简介】

311,辰彭小学大扫除。三年级班主任蔚诗平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王大勇等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在站在窗户台上探出身去擦窗户玻璃时,王大勇不慎从二楼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等多处摔伤。

【案例分析】

   1)辰彭小学安排学生从事力所能及的大扫除劳动,本身并没有错;一楼教室安有防盗窗、二楼没安,王大勇探出身去擦窗户玻璃没有安全设施保护,老师也没有在身边,安全保护不到位。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辰彭小学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2)王大勇按照自己的知识、接受的教育和理解力,应当清楚探出身去擦窗户玻璃的危险性,承担次要责任。

【意见建议】

   1)辰彭小学对于擦二楼窗户玻璃这样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可以安排物业等专门人员操作;学生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必须有教师等专人保护。

   2)王大勇不能站在二楼窗户台上探出身去擦窗户玻璃,看到有的地方擦不到,可以和老师汇报,采用其他措施。

14、学生在老师擅离课堂时死亡事件

【案例简介】

917第三节课,辰光学校初一级部八班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段立阳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前往学校门口小卖部买烟。学生看老师出校门了,就在课室乱成一团,有的坐到课桌上,有的坐在窗户上,有的走来走去,你推我拉的。坐在窗户上的白海洋同学和同位林浩楠推着玩,一下没有抓牢,突然从三楼窗户翻落地面,当场死亡。

【案例分析】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款规定,辰光学校段立阳老师擅离课堂,使学生脱离监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责任,应承担相应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段立阳老师追偿。

   2)白海洋同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坐到三楼教室窗户台的危险性,有过错,应负相应责任。

   3)林浩楠和白海洋推着玩,间接造成了白海洋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建议】

   1)辰光学校应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严禁擅离工作岗位。

   2)林浩楠和白海洋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能在课堂上打闹,更不准坐到三楼教室窗户台上打闹。

15、学生被患间歇性神经病教师伤害事件

【案例简介】

321早晨到校后,畅旺小学一年级学生东亮亮,没有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班主任马建平老师把他叫到讲台前批评。突然,马建平老师用拳头猛捶东亮亮前胸,并夺过前排一个同学的小刀,猛扎东亮亮手心。事后,只要一提起马建平老师,东亮亮就大哭。经查,马建平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

【案例分析】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畅旺小学马建平老师的教师资格证是统一补发的,发证时并没有进行健康查体。平时,马建平老师有时有点异常,由于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也没有引起学校重视。因此,根据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畅旺小学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马建平老师的监护人追偿。

   2)东亮亮尽管没有写完老师布置的作业,但对自己的受伤没有过错。

【意见建议】

    1)畅旺小学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应定期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查体;一旦发现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将患病教师调离工作岗位。

   2)东亮亮作为学生,应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16、学生上体育课意外死亡事件

【案例简介】

128,黄杨小学六年级上体育课。开始准备活动要跑800米,未跑前体育老师安明珠老师问学生:“有谁身体不适吗?”常真真等2个女生举了手。安明珠老师说,你们两个就不用跑了,在场外走动走动就行。可是,常真真坚持要跑。结果,不幸发生了,跑完800米,常真真突然倒地,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案例分析】

   1)黄杨小学体育老师安明珠老师安排学生跑800米,是正常的教学安排,没有过错;事先询问学生是否有身体不适的,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因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黄杨小学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常真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师在自己身体不适允许在场外走动走动就行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跑步,导致了自己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意见建议】

   1)黄杨小学对体育老师安明珠老师上课前询问学生身体状况,允许身体不适的学生自由活动的行为应表示肯定;同时,尽量阻止学生采取一些极端行为。

   2)常真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不适应听从老师的劝阻,以免身体受伤。

17、学生在运动会受伤事件

【案例简介】

澄明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一班学生俞春光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强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三班运动员。在李强之前是一班郝云鹏,郝云鹏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春光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撤离运动区域后,俞春光又觉着不对,突然返回铅球比赛场地。这时,李强的铅球正好投出,砸中俞春光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

【案例分析】

   1)澄明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没有禁止与比赛无关的人员俞春光进入比赛场地,存在过错;当看到俞春光突然返回铅球比赛场地,没有及时制止李强继续比赛,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澄明小学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2)俞春光作为比赛无关的人员,没有遵守学校规定,擅自闯入比赛场地,导致了自己的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3)李强按照老师的要求正常比赛,没有过错。

【意见建议】

   1)澄明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应严禁与比赛无关的人员进入比赛场地;比赛期间,裁判人员应及时清场,同时根据情况随时掌控比赛节奏。

   2)俞春光作为比赛无关的人员,应遵守学校规定,不随便进入比赛场地;进入场地,应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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