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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证据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浙江公安机关成功侦办高学坤绑架案

(2015-08-12 0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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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高学坤绑架案是一起在被害人尸体未找到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重大案件。该案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二级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快速破案。在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技侦总队的指导下,办案单位完善了相关证据。案件移送起诉后,案犯高学坤被依法判处死刑,现已执行。

       受害人被绑

       潘某(男,32岁,浙江宁海人,现住舟山定海)在定海经营一家美容美发店,家庭经济条件较好,驾驶宝马X6越野车。

        2012年12月5日晚,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接乐某报案称:其丈夫潘某被人绑架,案犯勒索赎金500万元。据乐某陈述,潘某于12月4日中午告知其可能于次日去江苏南通出差2至3天,当晚10时左右,潘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无法接通。12月5日晚,乐某接到一陌生男子电话(手机号码13186776603),告知其潘某出车祸,人在医院可能需要大笔现金用于治疗。稍后,乐某再次接到该电话称:其丈夫潘某已被绑架,叫其准备500万现金赎人,否则准备收尸。

       分析车辆轨迹

      专案组首先重点围绕宝马车行驶轨迹进行排查。经调取沿途卡口录像发现,潘某于12月4日晚18时许驾车从定海区出发,沿沈白线至普陀东港,后经朱家尖大桥进入朱家尖,此时副驾驶室位置上出现了一名男子。宝马车于12月4日晚22时42分从朱家尖大桥返回时,驾驶员不是潘某,副驾驶室无人员乘坐。朱家尖大桥进出口是该车最后出现的轨迹,时间接近12月4日晚报案人联系不上潘某的时间。

       视频组继续对宝马车进出朱家尖前后的轨迹进行视频分析,经查,在东港碧海莲缘小区发现该车踪迹。据此,专案组认为宝马车及嫌疑人应该就在小区附近。经查找,侦查人员于12月5日晚23时许在碧海莲缘小区旁的欧尚超市停车场发现该车,车内无人,车门紧闭。

       根据视频,潘某驾驶的宝马汽车进入碧海莲缘小区前,在门岗停留了2分钟左右时间,视频组分析推断期间潘某很有可能是与在6幢附近上车的男子联系。奇怪的是,这2分钟内潘某的号码并无通话记录。专案组迅速调整思路,果然发现更新的线索。东港碧海莲缘小区10幢旁边的一辆苏A8KZ19车与潘某的宝马车轨迹重合。

       嫌犯浮出水面

       专案组即对苏A8KZ19展开分析研判。该车登记人为江苏籍女子石某,其在舟山无活动轨迹,但该车8月份在舟山的一次违章记录登记处理人是一名叫高学坤的安徽籍男子。经查,高学坤暂住地就在碧海莲缘10幢505房间。通过视频技术对比,基本认定高学坤与宝马车上副驾驶座上的男子为同一人。同时,经查证,高学坤在4日晚的轨迹与宝马车的轨迹吻合。

        抓捕嫌犯,案情水落石出

       1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高学坤。经审讯,高供述:2012年11月份,其以女性身份,取名“亮丽人生”,添加潘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是艺术团工作人员,还将从网上下载的女性照片发给潘,取得了潘的信任。在微信聊天过程中,高学坤发现潘很富有,遂产生绑架勒索钱财之念,并准备了绳子、胶带、手套、帽子、丝袜、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12月4日,高用微信约潘当晚在朱家尖大青山国家森林公园见面,并谎称有一同事(其实就是高学坤本人)在东港街道,要潘捎带回朱家尖,潘表示同意。当晚7时许,高携带放有作案工具的手提包,在东港街道碧海莲缘小区乘上潘驾驶的宝马x6汽车,汽车经朱家尖大桥向朱家尖大青山方向行驶。当汽车行至大青山时,高借口小便让潘停车,随后用绳子猛勒潘颈部,遭到反抗。潘下车逃离,高追打至路肩外山坡下,用石头多次猛击潘头部,致其昏迷倒地。尔后,高将潘身上衣裤脱光,用绳子捆绑后拖至车内,并驾车行驶至朱家尖大桥中段附近,将潘从桥面与栏杆间隙处推下大海,还将潘的衣裤等物扔入海中。次日,高学坤用新买的手机、手机卡联系潘妻乐某进行勒索。

       扎实的证据让杀人凶手无处遁形

       破案后,当地公安机关通过现查勘查、调查取证证实了犯罪嫌疑人高学坤绑架潘以暴的犯罪事实。

       根据高的供述,公安机关在朱家尖大青山一山坡下找到了第一现场。经勘查,该山坡有大片草丛被踩踏并呈倒伏状,在该处及山坡上的路肩外发现了大量血迹,并提取带血的一只袜子和一条内裤。经使用警犬,又在树丛中找到一块染有大量血迹的石块。经辨认,袜子、内裤系被害人所穿,并检出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DNA。后在高指认下,在抛尸现场朱家尖大桥桥面及护栏上发现被害人所留的大量血迹,还在东港一海边找到犯罪嫌疑人高学坤丢弃的准备用于沉尸的一块石头。

       在对犯罪嫌疑人高学坤人身检查时发现其右手手指被锐器割伤,其交代系被害人反抗时造成。在犯罪嫌疑人高学坤位于碧海莲缘小区的暂住处,搜查到其作案时所穿的皮鞋、裤子。在被害人的宝马x6汽车及高学坤租来的苏A8KZ19车上发现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皮包、手机、皮夹、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和犯罪嫌疑人高学坤用于勒索的手机以及多处血迹,经鉴定确认皮鞋、裤子和车上的血迹均为犯罪嫌疑人高学坤和被害人所留。

       经对高学坤的微信号“亮丽人生”内容的勘查,发现其与被害人大量联系内容及案发前邀约被害人于案发当晚在大青山见面和去碧海莲缘小区捎带“同事”的内容。

       对相关证人调查发现,案发当晚1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高学坤手指受伤且身带血迹回到暂住处,与犯罪嫌疑人高学坤供述和视频监控到的宝马x6汽车回到碧海莲缘小区情况相符。

      以上大量证据证实了犯罪嫌疑人高学坤绑架潘某,后又推其入海的犯罪事实,但被害人入水后是否死亡成为本案另一个关键点。破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人员在相关海域打捞被害人尸体,但无果。侦查人员经调查论证,分析认定被害人已经死亡。一是从气候条件看,案发时为12月冬夜,气温很低,人在水中短时间内就可能危及生命。二是从坠桥情况看,经测量,推被害人下海的大桥处同海面的距离超过23米,从如此高度坠入海中,极有可能造成致命后果。三是从被害人身体状况看,被害人大量失血昏迷、未着衣衫并被捆绑,在该状态下坠海几无生还可能。四是经调查访问,被害人不会游泳。

       正义的审判

       2013年12月11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高学坤死刑。高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补证问题致函浙江省公安厅。2014年6月,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蔡鸿鸣副总队长带领预审办案、视频技术专业人员赴舟山市,会同舟山公安机关,在全面研究案件证据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法院要求补证内容。

        2014年7月,浙江省公安厅将补证材料递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高学坤死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1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高学坤被执行死刑。

         浙江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将传统证据与新型证据采集有机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侦办质量,将命案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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