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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龙桃:也谈编辑的“编界”与质检的“罚点”

(2019-10-31 14:07:26)

也谈编辑的“编界”与质检的“罚点”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礼记·学记》),“利可共而不可独”(曾国藩)。

知识共享,欢迎转发。

语言评改贯穿于出版工作诸环节,对改的应和否、对和错、多和少、好和坏等问题常常有观点上的分歧。这些分歧反映出出版界对一些语言问题的认识还是模糊的、保守的,甚至僵化错误的。


当前,以编校质检为重要抓手的出版业调整进入新时期,树立正确的语言评改观显得尤为紧要。


1


树立正确语言评改观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编辑有纠结


在出版编、校、检工作中,经常发生对于书稿修改的对和错、应和否、多和少、好和坏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版进度。针对《现代汉语词典》、相关国家标准、质量检查相关规定的修订,有文章指出:“这些新变化中的一些方面,因为种种原因也给编辑带来了困惑和纠结,引出了编辑的‘编界’,即改稿改什么不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引出了编辑关心的质检的‘罚点’,即质检罚什么不罚什么、怎么罚的问题。”这反映的正是出版工作者对于语言规范化问题的认识问题。这正是本文要谈的,出版工作者到底要树立什么样的语言评改观。


(二)质检有偏误


当前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抓得很紧,成效凸显,有目共睹,但是也不能忽视质检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就是错判和漏检。错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非判定错误,二是计分宽严尺度掌握不准。质检中的计错失误绝大多数是对一些新词新语新句式冠以“生造”之名,没有看到工具书的局限性和动态性,迷信和片面对待工具书,对一些语言应用过于苛责,没有把握好语言的“稳”和“变”、“理性”和“习性”,没有理清质检者和语言应用之间的关系。说到底,还是质检者语言评改观念深受传统的“规则本位”影响,没有与时俱进导致的。


(三)消除分歧有需求


从责编到复审、终审、校对、质检,每个环节都在进行语言的评改,发生在各环节上的分歧、纷争也大多是大家语言评改观的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导致的。无论是审稿、编校人员还是质检人员,对于语言规范的理念要一致才不至于阻滞出版流程,延缓出版,影响图书质量。更进一步,只有作者、出版者、读者对于语言评改的观念一致,才不至于造成作者对出版者的修改不理解、不认可,读者对于图书中语言文字的呈现有误解、有指摘。要创造和谐的出版关系和阅读关系,必须要在语言评改观上趋于一致。


(四)语料留存有呼声


赵元任先生认为,编辑是语言规范化的“尖兵”。有学者认为:“有影响的大报、大刊物、大出版社印出来的东西语言水平如何,直接关系着我们语言运用的质量,关系着我们语言发展的前途。”这一方面要求出版工作者要按照既定的规范评改语言文字,另一方面也要求出版工作者识别并保护好的语言现象,宽容对待中间状态和临界现象,为语言研究留存下有价值的语料,最大限度地反映时代语言样貌。



2


工具书的局限性和动态性


沈家煊先生说:“词典的规范只能是指导性的,告诉使用者有这种说法写法,没有那种说法写法,或一般是这种说法写法,很少有那种说法写法。”现在,出版界仍存在大量的“唯工具书是从”的现象。我们以《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为例为说明工具书是“重要参考而非唯一标准”这一问题。


(一)局限性客观存在


1.篇幅有限。《现汉》“中型词典”的篇幅决定了它的收词量,不可能也不会涵盖语言使用中所有的词,《现汉》没收的词不一定是不规范的不能用的词。一些不被收的词条在其他工具书,如《辞海》《汉语大词典》以及一些专门词典里可以看到;有的词语在《现汉》未出条,但是在《现汉》其他地方的具体释文中有出现。


2.差错在所难免。“编写和修订词典是一项十分繁难复杂的工作,永远没有止境,总会留下一些疏漏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现汉》修改过的一些差错,如将“拓拔”改正为“拓跋”,将“白马王子”的释义由“德国童话《灰姑娘》中骑着白马的英俊王子”修改为“欧洲童话《灰姑娘》中骑着白马的英俊王子”,“出奇”条的例句由“山村的夜,出奇的安静”改为“山村的夜,出奇地安静”。


3.释义的补正。《现汉》对某些词的释义还存在可补正之处,如:“侧目”释义为“不敢从正面看,斜着眼睛看,形容畏惧而又愤怒”,但是在具体语用中,“侧目”有时就单指“斜着眼睛看”,没有“畏惧和愤怒”;”缺少“情况”义,“份儿”缺少“资格”义;“做……状”有的时候并不是“假装出(某种模样)”;等等。


(二)动态性是词典的生命力


词类标注和修订,新词语、新义项的增收,主副条的调整,都是《现汉》根据学理和现实语用不断改进的表现,也是其强大生命力的根源。“《现代汉语词典》可以说是表现‘动态规范观’的一个最佳范本,它的规范确实是一种‘发展中的规范’。”比如《现汉》第7版的一些修改:“上行下效”的释义删去了“(多指不好的事)”,改为“上面或上辈的人怎样做,下面或下辈的人就学着怎样做”;文嚼字”的释义由上版的“过分地斟酌字句(多用来指死抠字眼儿而不注重实质内容)”改为“过分地斟酌字句,多用来指死抠字眼儿,也用来指对文字的使用反复推敲,十分讲究”;回应社会语用焦点,首次收录“七月流火”一词,承认了“七月流火”的“语用之非”范地位,释义为“指夏去秋来,天气转凉。现也用来形容天气炎热(因人们误把‘七月’理解为公历7月、把‘火’理解为火热)”。同时也说明,《现汉》里现在没有的、仅有的,并不代表永远不会有,不代表是唯一的和排他的。出版工作者应该把《现汉》作为重要参考,而不是唯一标准、绝对标准。



3


语言规范本身的时代性和进步性


(一)“社论”和《讲话》的言之过早和及时修正


新中国的语言规范从20世纪50年代全面启动,标志性的文本是1951年6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及开始陆续刊载的吕叔湘和朱德熙的《语法修辞讲话》。


“社论”和《讲话》在当时起到了正面的有效的语言规范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社论”批评的美帝、双减、生救、匪特、保反委员会、抗援运动、建网工作七个缩略语有不少是批而不倒的,说明了当时对一些语言应用的评议失之于严、言之过早。


《讲话》曾将“如此青春”改为“这样年轻,富有生气”,批评“转变……作风”是词性误用,批评“医院的团员和青年”“亚洲的人民和世界的人民都起来了”是概念并列不当,属于逻辑错误,批评“进一步提高”“新的起色”“无数卑鄙的手段”“错误的现象”属于附加语有问题,批评“游过好几次泳”“演什么讲”是分裂双音词,批评“社科“文体””“群团”“劳改”“人武”简称不当,批评“放置”是生造词语,批评“差别显然是悬殊的”“前提条件”“中国人民不能也无法袖手旁边”是重复。这些评议意见自《讲话》发表后就存在争议,有的问题在《讲话》再版时已经删掉了,正如吕叔湘和朱德熙两位先生在《再版前言》里所说的:“这本书的缺点有‘过’和‘不及’两方面。‘过’是说这里边有些论断过于拘泥,对读者施加不必要的限制。”“这里边可能还有些议论失之于苛细,我们相信读者能够领会全书总的精神,而不以辞害意。”有的被批评的对象已经广泛通用了,而且得到了语言学家深入的研究和合理的解释。


(二)《暂拟汉语教学语法体系》的影响和辩证


1954年开始酝酿讨论并于1956年定稿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体系》在全国中学、高等师范院校等大部分高校、中文系的现代汉语语法课程等广泛使用,它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教学语法系统,影响极其重大,相当长一个时期,人们都是以该体系作为判断语法问题的标准的。


“暂拟体系”有许多不足和缺陷,因为它不是建立在深入研究汉语语法基础之上而是综合各家意见的体系,对有的语言现象的解释与事实不符。当然有些问题也是与它的使用对象相伴而生的问题。课本对象是中学生,所以对相关语言现象的描写只能简略化,有些问题是为了方便学习掌握而规定的,不代表参与制定该体系的语言学家对语言问题没有其他见解。该体系在使用的过程中也经过了一些修改,根据1981年全国语法和语法教学讨论会对该体系的修订意见,1984年《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公布。可见,规范自身也是在不断自我修正的,在今天则表现为相关国家标准和质量检查相关规定的修订


(三)语言规范化理论的进步和革新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学者对语言现象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分析的多角度,形成了认识现代汉语规范化问题的诸多有价值的观点,如:规范也是服务,要从指令性的规范过渡到服务性的规范;规范不是主观强加和设定的,而是客观形成的;规范要从规则本位走向语用本位;要研究“可能规范”,分析批而不倒的语言现象;规范是有层次的,有的是规范的,有的是比较规范的,有的是不大规范的,有的是不规范的,有的是特别不规范的;规范要注意刚柔兼济,要注意“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的运用;语言中大量的中间状态是不可以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的;要注意从认知角度研究语言问题;规范也是动态的,没有一成不变的规范;等等。


正如陆俭明先生所说:“现在我们所了解的汉语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已有的研究成果无论对推进语言理论的建设或是服务于应用,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语言规范理论本身是具有时代性的,随着认识的深入和时代的发展产生动态变化,语言评改者应认识到这种时代性与动态性,保持与语言规范化研究最新成果的同频共振,这样才能有正确的理论武器指导工作实践。



4


“改必有效”与“无罪推定”


(一)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断


恩格斯说:“‘非此即彼!’是越来越不够用了。……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通过中介相联系;这样的辩证思维方法是唯一在最高程度上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这段话给我们的启示是,语言中那些中间状态并非带着“原罪”,对那些新的语言变体,不应做“非此即彼”的两极判断,而是要观察它,描写它,分析它的道理,不应该武断地判其为错。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


1.异形词


异形词分有国家标准(即《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规定的)的和暂无国家标准的(即词典中的首选词与非首选词)。在出版语言评改中,尤其是质检中对异形词的判断还需要达成共识。比如法官用法槌宣判时的“一槌定音”就不能用推荐的“一锤定音”;引文如果是在《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之前形成的,异形词不改为推荐词形也不为错;具体语言环境如“师傅,请前面掉头”一句中,“掉头”显得不吉利,用非首选词“调头”无可厚非,即使与其他不统一也不应计错扣分。


2.引文用字


《华瞻的日记》:“听见‘拍,拍’的声音……‘拍,拍’的声音,正是打的声音。”(1927年作)表声音用“拍”还是“啪”?对这类问题,语言评改者不必做非此即彼的判断,应该注意读者对象和文体。如果出版定位是研究性、资料性的,或者其他非少年儿童读物,可以保留原貌;如果是少年儿童读物,改为“啪”也不为错,目的是为了让少年儿童、青年学生接受起来有一种顺畅感,不至于“习非”。无论如何,引文内容要确保准确,杜绝绝对的错别字,这才是有效修改,也是引用的原则。


(二)要理性与习性结合


“古人讲:‘辞,达而已矣。’如果一种说法能够表达人们的思想而又不会产生歧义或误解,那么即使有时不合乎所谓逻辑的要求,也应该算是正确的。我们不能拿逻辑的框子来套语法,因为语法规律并不是逻辑规律。”有的时候出版工作者喜欢“究理”,从所谓的“理”出发,这本身无可非议,也是正确思路,但是过犹不及,“理”是有局限性的,有认识的局限,有时代的局限,我们对于汉语的认识远远不够,今天的“理”既不完全对,也不会始终对。我们要注意人们表达过程中的“习性”,有的“习性”并非是于理无据、习非成是、约定俗成的,而是我们对这些“习性”背后发映出来的“理性”认识不足。我们在评改语言时既要注意理性依据,又要主动分析表达者的习性考量,这样才不至于对语言的评改死板僵化。


1.叠架形式问题


有人说“成功地拯救了地球”的“成功地”是多余的,因为没有“失败地拯救了地球”这一说。《语法修辞讲话》曾经批评“进一步提高”属于附加语有问题,后来再版的时候删掉了,但是仍然批评“新的起色”,认为“新的”二字多余。这大概就是认为“成功地”多余的来源。实际上这是叠架形式。“所谓叠架形式,是指一种含有重复出现的语义成分而又结构紧凑的固定形式或准固定形式。”有学者专门就“那些规范资格尚存争议的叠架形式”进行了讨论,并且提出了评价叠架形式的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推重习惯用法,从‘无理’中寻找合理性因素。使用弹性尺度,区别对待。”但是,我们经常看到出版环节把“来自于”“涉及到”“亲眼目睹”“高声喧哗”“免费赠送”等等判断为是必须修改的,甚至是错的。


2.术语


术语的使用是要分层次、分对象的,对科普类图书、教科书等专业书籍,应该要求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术语。如“麦粒肿/睑腺炎”,“噪音/噪声”,“剖腹产/剖宫产”,“心肌梗塞/心肌梗死”等等。但是,对一般类读物或者社科类、文艺类图书,术语的使用不应做强行约定,有时甚至是一定不能改的。如果语言评改者在术语使用上“一刀切”地进行规范,造成读者的不解和反弹是必然的,也违背了语用原则。


(三)应平和有致对待语言


第一,字母词对于汉语表达的丰富和经济是有积极作用的,有些表达还很生动有趣,要注意在合适的语境中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要一味地修改、判错。某些情况下若改成中文,就改变了语用者的话语色彩,削弱了表达效果。人为地封闭外文在中文中的使用对“纯净语言”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作用消极。当然,在字母词后括注汉语信息也是维护民族语言的有效做法。


第二,方言词是普通话词汇的重要来源,也是普通话词汇的地方性表达,拒绝方言词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埋单”“忽悠”等方言词的普遍使用大大丰富了普通话的表达方式。出版工作的语言评改中,在不发生理解困难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限制方言词的使用,适当加注也是有效表达的组成部分。


第三,网络语言是一种社会方言,而不是一种“罪大恶极”的“洪水猛兽”。它丰富了人们的表达手段,极大地展示了使用者的创造性、趣味和才华。网络语言自身会进行一定的淘汰过滤,一些低水平、低效率的词在短时间的风行后就会消失,能积淀下来的一般都是有一定价值的。语言评改中要注意区别,而不是“见之色变”,要促进低俗、低效网络语言的淘汰,保留有价值的语料留待时间检验。


总之,在出版的语言评改中,我们不做唯工具书、标准、规定是瞻的保守派,不做唯名人权威是瞻的贵族派,不做“存在即合理”的逍遥派,而应做语言评改的平和派,冷静区分具体语言环境,以“无罪推定”原则体会语言表达效果。


(四)须高度重视事实性等差错


真正体现一本书质量高低的是内容。语言传达的事实是否正确、知识性是否有偏差、导向和价值是否合适,是语言评改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出版语言评改在这方面还比较薄弱。如今发布和获取信息非常便捷,某种程度上导致信息失真、知识失信问题的加重,名家大家也屡有失误,甚至工具书也难免疏漏。这些差错在图书中留存,反映了出版工作者的功底不够扎实、作风不够严谨、评改不够全面。这是“编界”和“罚点”共同关注的重点。当然,我们要看到识别和处理事实性差错、知识性差错的繁难性,加强研究,用合理的制度约束和激励机制来促使出版工作者树立求真求信的职业操守和气质。


(五)树立服务意识,实现出版和谐


出版工作者要树立服务意识,要做语言的律师,而不是法官,要注意历史语言与现实语言、汉语与外来语、方言与普通话、书面语与口语、术语与常用语、文学语言与科学语言和逻辑语言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要决然地割裂和二分。质检者不应看到“问题”就判错,要看到过去语言学界和出版界对语言评改的失误,要“疑罪从无”,从服务语言、服务作者、服务出版的角度看待“问题”。同样,编校者也应站在服务作者、服务读者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做到“当改则改,改必有据,改必有效”。唯有如此,各环节形成统一科学的语言评改观,才能提质增效,实现出版和谐,把出版工作者所具备的高超的语言评改能力转变为个人硬功夫、行业自信心、社会美誉度、历史担当力。


本文原名为《出版工作者应树立什么样的语言评改观——也谈编辑“编界”与质检“罚点”》,曾获第二十届闽浙赣苏沪鄂五省一市出版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浙江省2016年优秀科研论文(第一名),载于《浙江省出版论文选2014—2016》(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作者丨 许龙桃  浙江文艺出版社审校中心主任 ,有多篇讨论编校质检的文章获原总局、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著有《我国图书编校质量检查工作评议与规范》《出版物典型差错图例》。

(转载自“编辑校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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