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生活】吵架猝死该谁赔

2024-03-01 09:56:48
标签: 杂谈

2022年1月的一天,70岁的王某前往家门口的超市买菜。该超市由个体工商户郭某经营。

当时,郭某及丈夫刘某、婆婆刘老太3人均在店内。9时37分,王某进入店内。在购买豆腐时,王某与刘老太发生口角。看到母亲与人争执,刘某也随即介入,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

监控画面显示:9时41分,刘某情绪更加激动,走到货架另一侧后又冲向王某,被郭某劝阻后,刘某依旧不断用手指向王某。

9时42分,王某突然晕倒在货架旁的空地上,而此时刘某依旧用手指向王某,店主郭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10时08分,民警到达现场,此时王某依旧躺在地上。经民警要求,郭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距离王某晕倒已过了40分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被诊断为“院前死亡”。

王某家人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及刘某等人赔偿各项损失。

法庭上,刘某等人拒绝赔偿。刘某辩称,王某倒地属于自身疾病突发,与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倒地后,自己家属郭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处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刘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不断用手指向王某,致使其情绪激动诱发自身疾病后,晕倒猝死,双方的争吵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争吵行为导致王某晕倒后,刘某应当对其负有救助义务,但其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救助,刘某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王某作为将近70岁的老人,本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未管理好自身情绪,导致突发疾病晕倒猝死,应当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负7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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