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煤炭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 0080—2010)
(2015-03-19 09:20:16)| 分类: 地质参考 |
前
本标准对DZ/T 0080—1993《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有如下修改:
——建立了以单孔为基础,以勘探区为总体的煤炭地球物理测井工作理念。
——确立了以地层、煤、煤层气研究为主体,以煤、煤层气资源开发为目标,全方位煤炭地球物理测井工作思路。
——形成了以充分利用钻孔揭露通道,集数据采集、解释与煤、煤层气资源评价、开发相关的地质、水文、工程、环境等信息煤炭地球物理测井体系。
——进一步完善了设计、施工、资料处理与解释、地质成果提交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体系。
——淘汰了模拟煤炭地球物理测井技术。
——添加了一些新的相对成熟的数字地球物理测井技术。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发布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1993年颁发的《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自行废止。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负责起草,国土资源部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工程地球物理专业委员会测井联合分会参与了编制工作。
本规范起草人:孙升林、赵育台、刘付光、孙少平、孟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是基于四十余年煤炭地球物理测井勘探的实际经验,并参考《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1993年版)等有关标准编写而成。在编写过程中经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是一部实用的地质矿产行业推荐性标准。本规范采用了国内外先进的采集、处理与解释技术,正确地运用本规范可以提高煤炭地球物理测井工程质量,获得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地质成果。
本规范规定了煤炭地球物理测井的设计、仪器设备、测量技术、原始资料质量评价、资料处理与解释、报告编制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资源评价、煤矿基本建设、煤矿安全生产地质勘查工作中有关的煤、煤层气、水文、工程、环境等(以下通称: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地球物理测井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42—2002
GB
3100—3102
GB/T
14499—1993
GBZ
19871—2002
DZ/T
0069—1993
DZ/T
0181—1997
DZ/T
0196—1997
DZ/T
0215—2002
GWF
02
3.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钻孔应全部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地球物理数字测井(以下简称:测井)。
3.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中如涉及钻探工程,除在总体勘探设计中有相关测井技术章节外,一般应编写相应的测井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
3.3 单孔测井工作结束后,一般应编制单孔测井成果说明书或按附录D表D.1要求填写单孔测井成果表,并在总体勘探设计和测井工程设计中具体明确。
3.4 勘查区工作结束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测井技术人员编制测井专业技术报告。
3.5 总体勘探报告中有关测井技术章节应由相关测井技术人员参与编写。
3.6 测井工作必须重视试验和综合研究,在掌握施工区的地质和地球物理特征的基础上,选用经济技术合理的物性参数和方法。
3.7 所有方法仪器必须进行定期刻度、测试及井场检查。
3.8 测井应测全各下井仪器可测量的全部信息。
3.9 测井地质任务的确定
3.9.1 测井地质任务的确定应根据总体勘探地质任务需求,结合测井技术解决地质问题的能力选择,并在总体勘探设计中有相关测井技术章节和测井工程设计中具体明确。
3.9.2 测井一般可以完成以下地质任务:
a) 确定煤层的埋深、厚度及结构,计算目的煤层的炭、灰、水含量,推断煤层变质程度,判别煤层煤种;
b)
c)
d)
e)
f)
g)
h)
i)
j) 固井质量检查评价和套管校深;
k) 对其他有益矿产提供信息或做出初步评价。
3.10 资料的处理与解释,要综合各种测井方法、参数实测数据,同时,要正确合理地运用地质、水文、工程、环境以及钻探、地面物探、化验等方面的资料,为煤炭地质勘查工作提供精确、合理的地质成果。
3.11 测井工作的组织形式、技术力量、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应适应测井的施工特点。同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参数,不断完善和发展测井技术,不断拓宽地质应用领域。
4.1 基本要求
4.1.1 设计是指导和实施测井工作的数据采集、处理、解释及报告编制、成果提交的依据,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测井技术人员依据本规范及项目合同要求编制。
4.1.2 设计编制前,应广泛搜集、研究施工区及邻区的测井、地质、水文、地面物探、钻探等有关资料。
4.1.3 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需要,并尽量采用新方法、新技术,以扩大地质应用范围,提高综合效益。
4.2.1 文字部分的主要内容
a) 概况
说明测井工作所承担项目的来源、工作目的;
说明测井工作所承担的地质任务、设计依据和执行标准;
简述勘查区范围、位置交通及自然地理条件;
简述以往测井工作,评价对本次工作的指导作用。
b)
简述勘查区地层、构造、岩浆岩、水文、工程、环境及煤层、煤层气等特征;
说明勘查区地球物理特征。
c)
阐述试验目的及试验内容,确定试验孔的数量、孔位;
说明拟采用的测井方法和参数、数据采集技术条件及技术指标等;
说明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要求。
d)
简述资料处理、解释方法、技术要求及预期目标;
简述拟提交的地质成果内容、图件及报告提交时间。
e)
说明仪器设备的配备、人员和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与健康保证、环境保护等。
f)
简述经费预算依据、预算标准及计算方法;
说明预算结果及预算明细。
4.2.2 主要附图
a)
b)
c)
d)
4.2.3 对于一般小型(依据各省实际情况确定)或较低程度(预、普查)勘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或只编制地质勘查设计的测井部分。
4.3.1 设计应由总体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规范及总体项目勘查设计组织评审,并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测井工程设计不得作为测井工作的作业依据。
4.3.2 测井设计批准后,应遵照执行。在施工中如有修改和补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主管单位确认。
采用的测井方法、参数,应按煤种、煤层结构及地质目的进行选择,要求目的层物性特征反映明显,易于识别,主要原则如下:
a)
b)
c)
d)凡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评价的钻孔,还应选择测量扩散、流量、中子-中子、超声波成像等,并按附录B中的表B.5要求测定井液电阻率;
e) 凡要求进行工程地质评价的钻孔,还应选择测量声波时差、超声波成像等;
f) 凡要求进行地温评价的钻孔,还应选择测量简易井温、近稳态井温、稳态井温等;
g) 凡要求进行固井质量检查的钻孔,还应选择测量声幅、全波列(声波变密度)、磁定位等。
4.5 试验工作
4.5.1 未充分掌握地质—地球物理特征的地区及需研究或推广新方法、新技术时,应在基准孔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进行试验工作,确定有效的测井参数和解释规律。
4.5.2 基准孔必须全孔取芯,岩、煤芯长度采取率应分别高于75%和90%,其它试验孔的煤、岩芯的采样层段、采样方法、化验、物性测试内容应与试验目的相适应,煤层编号、厚度、结构、岩性、地质构造、地层时代及岩芯倾角等应正确划分、详细描述。
4.5.3 试验前应编写试验方案,试验后应及时写出试验总结。
5.1.1 钻孔钻探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组向测井工程承担单位发出“测井通知书”约定,并经地质和测井负责人签字确认(测井通知书内容见附录A)。
5.1.2 电讯通知测井时,测井人员到达井场后,应及时补办正规手续。
5.1.3 测井人员应在约定时间前抵达井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应将计划到达时间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5.2.1 应根据设计要求、待测钻孔钻探资料,以及邻孔测井资料,分析钻孔地质情况。
5.2.2 现场检查仪器工作状态,并按附录B中的表B.3要求填写检查结果。同时,其相关调校、测试的数据必须做数字记录和监视记录,并绘制相应图表妥善保存。
5.2.3 清点其它所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材料、资料等;放射源罐必须加锁存放保证安全。
5.2.4 按附录B中的表B.1要求开展井液电阻率、井液温度、井液密度等测定。
5.2.5 开展电缆深度(记号)检查,并按附录B中的表B.5要求填写检查结果。
5.3.1 井场钻台前应有10m以上的开阔地,并能保证测井车辆的顺利进出及就位。
5.3.2 终孔深度必须保证所有下井仪器能测到最下目的层以下5m。终孔直径应大于下井仪外径20mm。
5.3.3 测井前,需将钻具下到井底冲孔,待测井人员和设备到达井场后提钻,保证下井仪器通畅。
5.3.4 一般情况下钻孔井液应注满到井口或套管鞋以上。
5.3.5 若钻孔条件复杂,应与有关人员研究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保证下井仪器安全。
5.3.6 测井期间,钻机应留有值班人员。冲洗钻孔所需设备及照明、防雨、避雷等设施必须完好。
5.4.1 测井仪器设备应妥善安放,绞车与井口间距一般应大于10m,且能通视。
5.4.2 下井电缆应从孔口中心通过,地轮槽应与绞车滚筒轴线垂直,且对准滚筒中点。
5.4.3 地面的电源线与测量线必须分开布放,并防止踏破和拉断。
5.4.4 测量电极应放在与井液物化性质相近的液体中,并远离电话、避雷设施及仪器、设备的接地线。
5.4.5 应使用与钻探一致的深度起算点,计算起算深度。
5.4.6 下井仪器必须密封可靠,下井前应与地面仪器连接通电检查。
6.1 原始记录
6.1.1 原始记录一般应包括:
a)
b)
c)
d)
6.1.2 基础数据记录
a)
b)
6.1.3 数字记录
a)
b)
c)
6.1.4 井场原始监视与回放
a)
b)
c)
d)
e)
f)
6.1.5 煤层井场初步解释
a)
b)
c)
表1 煤层及夹矸解释误差要求表
单位为米
|
煤层厚度 |
最大厚度差 |
最大深度差 |
夹层最大厚度差 |
|
最低可采厚度~1.30 |
≤0.10 |
≤0.20 |
≤0.10 |
|
1.3~3.50 |
≤0.15 |
≤0.25 |
≤0.15 |
|
3.51~8.00 |
≤0.20 |
≤0.30 |
≤0.20 |
|
>8.00 |
≤0.30 |
≤0.40 |
≤0.30 |
6.2 测量范围
由最深目的层以下5-10m至井口深10-20m。特殊层段按设计或测井通知书要求进行。
6.3 采样间隔
目的层段不大于5cm,其他层段不大于10cm。特殊测井方法应依据所要求的测量精度及仪器性能确定并在设计中明示。
6.4 采集方式
6.4.1 一般情况下,除井斜、井液电阻率、井温等可自上而下外,其他方法应在提升电缆时连续记录。水文测井需根据所采用的方法和设计要求确定。
6.4.2 分段观测时,衔接处至少重复观测20cm或两个测点。
6.4.3 点测量时,测点处仪器停留时间,应大于系统阻尼时间的2倍。
6.5 仪器测量速度(以下称测速)
6.5.1 常规测井目的层段最高测速不得超过表2规定或按下式计算:
式中:
V——常规测井目的层段最高测速,单位为米每小时(m/h);
Δh——按不同测量目的规定的厚度值,单位为米(m)见表2;
tp——记录仪及探测器实测的系统阻尼时间,单位为秒(s)。
表2 不同目的层厚度对应测速推荐值
|
方 |
厚度/(m) |
系统阻尼推荐值/(s) |
目的层段测速推荐值/(m/h) |
|
普通电测井 |
0.1 |
0.3(0.1) |
1200 |
|
自然伽马 |
0.4 |
2.6(2.7) |
550 |
|
载源核测井 |
0.2 |
1.2 |
600 |
|
普通声波测井 |
0.2 |
0.6(0.1) |
1200 |
|
其他测井 |
测速依据仪器说明书或试验确定 |
||
非目的层段的测速不得超过上式计算值或推荐值的一倍。
6.5.2 测速变化不应大于5%。
6.6 深度测量及回程差
6.6.1 测井时须保持深度测量轮的清洁,防止打滑和轮径变化。
6.6.2 校正后的各方法探管测量曲线间的深度差,孔深不大于500m时,不超过0.25m;大于500m时,不大于0.05%。
6.6.3 各方法探管的回程差不允许出现正值,且须准确记录。当回程差大于实测井深的0.1%时,应查明原因,必要时须重新测量。
6.7 原始资料质量评价与验收
6.7.1 原始资料质量评价采用单孔单参数评价与单孔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7.2 单参数原始资料质量评价分为甲、乙、丙、废四级。各级别质量标准指标见表3、表4。
表3 单参数原始资料质量评级标准(一)
|
序号 |
项 |
甲 |
乙 |
丙 |
废 |
|
1 |
原始数据 |
符合本规范相 应条款要求。 |
主要技术数据无遗漏,无涂改。 |
达不到乙级又不属于废品者。 |
无使用价值。 |
|
2 |
测速 |
不超过规定的1.5倍。 |
超过规定的两倍。 |
||
|
3 |
丢、错 码率 |
丢、错码率不大于2%;不超过两个连续丢、错码每百米不超过两处,且不在目的层及界面上。 |
丢、错码率大于5%。 |
||
|
4 |
深度误差 |
不超过6.6.2规定的两倍。 |
超过规定的四倍。 |
||
|
5 |
采样 间隔 |
应测自然伽马异常段为0.1m,其余符合6.3要求。 |
均大于0.1m。 |
||
|
6 |
监视或 回放曲线 |
走纸误差不大于3%,井壁规则段声波跳动不超过规定的两倍;无畸变现象;目的层及其界面处无干扰。 |
走纸误差大于6%; 目的层严重畸变。 |
||
|
7 |
仪器刻度 |
距前次刻度间隔不超过规定的1.5倍;刻度项目不少于规定的二分之一。 |
各项目的刻度间隔均 超过规定的三倍。 |
||
|
8 |
井场检查 |
检查误差不超过相应规定的1.5倍。 |
|
||
|
9 |
单参数综合 |
以上1~8项单项最低等为综合等级。 |
|||
|
说明:其他参数的质量评价标准指标可参考本表的相关要求执行。 |
|||||
表4 单参数原始资料质量评级标准(二)
|
项 |
甲 |
乙 |
丙 |
废 |
|
井径 |
符合本规范相应条款要求。 |
符合表3中7、8项要求,点距及最下测点与井底距离均不大于50m;检查点及加密点不低于应测数的三分之二,且检查误差不超过规定的1.5倍。 |
达不到乙级又不属于废品者。 |
均未检查;检查点误差超过规定的三倍。 |
|
井斜 |
符合本规范相应条款要求。 |
符合表3中7、8项要求,点距及最下测点与井底距离均不大于50m;检查点及加密点不低于应测数的三分之二,且检查误差不超过规定的1.5倍。 |
达不到乙级又不属于废品者。 |
均未检查;检查点误差超过规定的三倍;井斜大于5°时无方位。 |
|
井温 |
符合本规范相应条款要求。 |
符合表3中7、8项要求,点距及最下测点与井底距离均不大于20m;检查点及加密点不低于应测数的三分之二,且检查误差不超过规定的1.5倍。 |
达不到乙级又不属于废品者。 |
均未检查;检查点误差超过规定的三倍。 |
|
说明:其他参数的质量评价标准指标可参考本表的相关要求执行。 |
||||
6.7.3 综合原始资料质量评价分为甲、乙、丙、废四级。各级别质量标准指标见表5。
表5 综合原始资料质量评级标准
|
项 |
甲 |
乙 |
丙 |
废 |
|
原始资料综合评价 |
(1)四种有效物性参数达到甲级或测量了五种及以上参数,其中三种达到甲级、其余两种达到乙级;井径、井斜达到甲级。 (2)设计要求的井温、扩散法、流量测井、双侧向、声波、中子等达到甲级。 |
三种有效参数达到乙级或以上;井径、井斜及设计要求的井温、扩散法、流量测井等达到乙级或以上。 |
达不到乙级又不属于废品者。 |
全部参数方法数据均无法利用;或测斜为废品。 |
|
说明:因测井原始数据永久破坏,但对监视记录进行了数字化,且质量达到6.7.2要求者,原始资料综合评级最高不得高于乙级。 |
||||
6.7.4 验收与评级
a) 项目组应设专人对原始资料质量进行现场评级,评定单条曲线及全孔质量等级;
b) 测井后,项目组应及时验收、审定全部原始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7.1.1 自然伽玛计数率单位为cps(脉冲/秒),经刻度校正后,自然伽玛单位为pA/kg。
7.1.2 仪器下井前用刻度环或标准源进行检查,其响应值与基地读数比较,误差不大于5%。同时,在照射率相当于2.9pA/kg情况下,计算涨落引起的相对标准误差,其值不大于5%。
7.1.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1:50曲线测量。
a)
b)
c)
7.1.4 勘查区内有分布规律的异常层,经取芯化验分析确定无工业价值后,可不按7.1.3要求测量。
7.2.1 长源距和短源距计数率单位为cps(脉冲/秒),经处理计算后的补偿密度单位为g/cm3。
7.2.2 仪器下井前用检查装置测量长源距和短源距的响应值,与基地读数相比,相对误差不大于3%。
7.2.3 计算煤层处由涨落引起的相对标准误差,其值不大于2%。
7.2.4 使用的放射源种类和活度必须准确记录,活度衰变1%后,应填写衰变后的值。
7.3.1 低能伽马伽马记数率单位为cps(脉冲/秒)。
7.3.2 仪器下井前用检查装置测量,其响应值与基地读数相比,相对误差不大于5%。
7.4 中子—中子测井
7.4.1 中子—中子计数率单位为cps(脉冲/秒),处理计算后的视石灰岩孔隙度单位为%。
7.4.2 仪器下井前在检查装置上测量,其响应值与基地读数相比,相对误差不大于5%。
7.5.1 时差单位为μs/m,速度单位为m/s。
7.5.2 仪器下井前或测井时在钢管(或铝管)中检查,其响应值与标准值相差不得超过8μs/m。
7.5.3 在井壁规则的井段,非地层因素引起的跳动,每百米不得多于4次。且不允许在目的层上出现(孔径扩大除外)。
7.6.1 声幅记录曲线的单位为mV;经建立相对评价标准刻度后,单位为%。
7.6.2 以测量钻井自由套管井段的曲线幅值标定为100%。
7.6.3 如固井水泥返至井口,井内无自由套管,应找类似条件(鼠洞或钢质长槽)的测量曲线幅值标定为100%。
7.6.4 测量范围从井底遇阻处起,至水泥返高面之上至少5根接箍反映明显的自由套管处止。
7.7.1 自由套管井段,钢质套管波形清晰、幅值较大。
7.7.2 声波变密度对比度适中。
7.7.3 声波全波列幅度适中,无饱和现象。
7.8.1 声幅记录曲线的单位为mV。
7.8.2 深度比例尺应根据精度要求及岩层倾角大小进行选择。
7.8.3 仪器下井前,应在专用泥浆筒中作声反射和磁扫描线的监视检查。测井时,仪器必须扶正居中。
7.8.4 测量范围按设计要求。
7.9 自然电位测井
7.9.1 自然电位单位为mV。
7.9.2 电极系下井前,应清除电极上的氧化物。
7.9.3 测量时应辨清极性,使曲线异常右向为正,左向为负。曲线的基线应在岩性较纯的泥岩或粉砂质岩层段确定。
7.9.4 测量线路的总电阻,应大于接地电阻变化值的10倍。
7.9.5 有工业杂散电流干扰的地区,可用套管或电缆铠皮做N电极,也可测量自然电位梯度曲线。
7.10.1 电阻率单位为Ω·m,电导率单位为ms/m。
7.10.2 电极系下井前,须外接标准电阻作两点检查,检查值与计算值的相对误差不得大于5%。
7.10.3 同一勘查区应采用同一类型的电极系。
7.10.4 接地电阻的变化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不大于2%。
7.11.1 电极电位单位为mV。
7.11.2 刷子电极M和比较电极N,应用同种金属材料制作。
7.11.3 刷子电极末端与岩、煤层接触的金属裸露部分不大于1cm,并能和井壁连续接触。
7.11.4 电极系必须有扶正装置,该装置应既能保证测量电极M不与比较电极N短路,又能使比较电极不与井壁接触。
7.11.5 测量线路的总电阻应大于接地电阻变化值的20倍。
7.12.1 视极化率单位为%,激发极化电位单位为mV。
7.12.2 目的层的异常值(极化电位)应大于同种电极排列所记录的自然电位异常值的5倍。
7.12.3 泥浆孔中供电宜用负极下井,地面供电电极应放在清水中或使用套管。
7.12.4 激发极化电位曲线与同种电极排列记录的视电阻率曲线形态相似时,不应使用。
7.13 磁定位测井
7.13.1 磁定位单位为mV。
7.13.2 接箍反映应清晰,其幅度应大于1.5cm。
7.13.3 特殊短套管和目的层附近井段不得缺失接箍信号,非目的井段不得连续缺少两个接箍信号。
7.14 井径测井
7.14.1 井径单位为mm。
7.14.2 仪器下井前必须用已知直径进行检查,误差不大于10mm。
7.14.3 在钻孔套管内,测量值与套管内径相差不得大于10mm。实测资料不得出现小于测量臂全收拢或大于全放开的实际值。
7.15.1 仪器下井前必须进行试测,顶角和方位角的检查点各不少于两个;实测值与罗盘测定值相差:顶角不大于1°,方位角不大于20°(顶角大于3°时)。仪器下井前、后必须在井口进行吊零检查,误差不大于0.5°。
7.15.2 点测时,当顶角大于1°,每一测点应同时测量顶角和方位角。当顶角小于3°或测斜点附近(10m以内)有铁磁性物体,方位角误差不作要求。
7.15.3 点测时测点间距一般不大于50m,定向斜孔不大于20m,最深测点距孔底不大于10m。相邻两个测点间顶角变化大于2°或方位角变化大于20°(顶角大于3°) 时,应加密测量;测点加密到10m后可不再加密。
7.15.4 点测时检查测量每200m不少于一个点,最深测点必须检测。检测值与原测值相差:顶角不大于1°,方位角不大于10°。连续记录的仪器可不作检查测量。
7.15.5 有电缆电阻补偿装置的仪器,测量中严禁改变补偿值。
7.15.6 测量段井径和井斜仪直径之差与井斜仪长度的比值应小于0.035(sin2°)。当钻孔直径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同一深度上沿井壁周围多点测量的方法。
7.15.7 如采用点测方式测定井斜,按附录B中的B.6要求填写测定结果。
7.16.1 井温单位为℃。
7.16.2 仪器下井前应进行检查,检查点不少于两个,且给定的两点温差应大于5℃,实测值与给定值相差不大于1℃。
7.16.3 测量范围应自井液液面至孔底,且距孔底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7.16.4 点测时测点间距为20m。相邻两个测点温差大于2℃时应加密测点,点距加密到5m后,可不再加密。当曲线形态反常时,应进行检查测量,测量值与检测值相差不大于1℃。
7.16.5 测温期间不得循环井液。
7.16.6 简易测温应在其他参数测量结束后进行。
7.16.7 近稳态测温孔应按12、12、24、24h间隔顺序用同一仪器进行测温,直至24h内温度变化不大于0.5℃或总测温时间已达72h为止。
7.16.8 稳态测温孔测量时间间隔及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16.9 井液有纵向流动的钻孔不应作近似稳态、稳态测温。
7.16.10 测量时必须准确记录停止井液循环时间及各次测量最深点的起测时间(精确到分)。
7.16.11 如采用点测方式测定井温,按附录B中的表B.7要求填写测定结果。
7.17.1 测量范围按设计要求。
7.17.2 井径测量:要求与7.14相同。
7.17.3 井斜测量:要求与7.15相同。
7.17.4 微聚焦电阻率应使用同一标准电阻,对各个测量道进行一致性检查,其幅值相差不大于10%。
7.18.1 应在清水孔中测量,并准确记录水位。泥浆孔必须洗孔后测量。
7.18.2 盐化前后两条井液电阻率曲线幅值变化应大于25%。
7.18.3 盐化井液应均匀(差异不得大于15%);因水文地质条件影响或井径变化(超过100mm),均匀程度不作要求。
7.18.4 对单一水位含水层的钻孔应至少测量三条在含水层段差异明显的曲线;对存在纵向补给关系的钻孔,应至少测量四条反映补给全过程的曲线,且最后两条界面位置接近不变。36h后仍达不到上述要求可终止扩散测量。
7.18.5 井液盐化12h后曲线无明显变化,可采用提水或注水办法测量;并记录提(注)水量及水位。
7.18.6 每条曲线的测量技术条件必须一致,测速应均匀且不宜大于15m/min。测量时应记录每条曲线起止时间(精确到分)。
7.19.1 流量测井应由水文、测井人员共同做出设计,并按设计施工。
7.19.2 按解决地质任务不同可施行简易流量测井和常规流量测井。测量方式可采用点测、连续测量和定点持续测量。
7.19.3 井液不得混浊、不得含有影响仪器灵敏度的杂质。
7.19.4 抽、注水前应测量井径(推荐使用多臂井径仪)和自然条件下的流量。
7.19.5 测量时测速变化不应大于5%。在每次水位降低(或抬高)时,应分别测量提升和下放时的曲线。
7.19.6 简易流量测井,可在一次水位降低(或抬高)时测量,自然条件下有井液纵向水流的钻孔可直接测量。
7.19.7 常规流量测井应在抽(注)水量、水位稳定后测量流量,测量次数应与抽水次数一致。
8.1.1 测井资料的预处理
8.1.1.1 必须使用实测的回程差、起算深度和深度校正公式计算深度。在解释处理时,各方法曲线的深度应取齐。
8.1.1.2 对丢、错点编辑时,应综合考虑各方法间的相互联系,且不得修改原始磁介质记录。
8.1.2 测井资料的处理
8.1.2.1 测井资料作滤波处理时,应选择合理的滤波方法和参数。
8.1.2.2 在计算物理量时,应使用最新的刻度数据并进行各种影响因素的校正。
8.1.2.3 应制作频率交会图、Z值图或其他统计性图表。
8.1.2.4 凡测井岩层应计算砂、泥、水含量,目的煤层应计算炭、灰、水含量,并满足一定的精度要求。
8.1.2.5 其他处理项目按测井设计要求进行。
8.2.1 测井钻孔均应进行全孔地质解释,解释原则应合理,依据须充分。
8.2.2 研究施工区地质地球物性特征和规律,选择合适的岩性识别和分层方法。
8.2.3 煤层解释
a) 必须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定性、定厚物性参数,并按附录D中的表D.2 要求填写煤层解释结果;
b)
8.2.4 岩性解释
a)
b)
8.2.5 井斜确定
依据测斜资料,确定钻孔顶角与方位角,并按附录D中的表D.4要求填写结果,深度间隔一般不大于50m。
8.2.6 含水层(带)、溶(裂)隙带的解释应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定性解释必须有分别能反映地层储水空间和渗透性能的物性参数曲线。定厚解释确定成果应采用两种物性参数解释成果的平均值。
8.2.7 井温确定
依据测温资料,分析地温变化特征,确定孔内温度,并按附录D中的表D.5 要求填写结果,深度间隔一般不大于50m。
8.2.8 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评价
结合地质、钻探、化验测试资料,开展目的煤层的煤层气含气量、空隙度、渗透率等参数的初步估算,评价其顶底板岩层的渗透性;并对其他有益矿产提供信息或做出初步评价。
8.2.9 岩层、标志层、破碎带应结合地质、区域规律等方面资料进行综合解释。
8.2.10 成果质量评价
8.2.10.1 成果质量评价按煤层、全孔分别进行。
8.2.10.2 煤层成果质量评价分为优质、合格、不合格三级。各级别质量标准指标见表6。
表6 煤层及夹矸解释精度要求
|
级别 分类 |
优质 |
合格 |
不合格 |
||||
|
解释依据 |
煤层及夹矸定性可靠;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按各自的解释原则解释定性、定厚物性参数,且与采用成果的厚度、深度误差均不大于下列规定。 |
煤层及夹矸定性可靠;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按各自的解释原则解释定性、定厚物性参数,且与采用成果的厚度、深度误差均不大于下列规定。 |
达不到合格标准者。 |
||||
|
煤层厚度 |
最大 厚度差 |
最大 深度差 |
夹层最大 厚度差 |
最大 厚度差 |
最大 深度差 |
夹层最大 厚度差 |
|
|
最低可采厚度~1.30 |
≤0.10 |
≤0.20 |
≤0.10 |
≤0.15 |
≤0.25 |
≤0.15 |
|
|
1.30~3.50 |
≤0.15 |
≤0.25 |
≤0.15 |
≤0.20 |
≤0.30 |
≤0.20 |
|
|
3.51~8.00 |
≤0.20 |
≤0.30 |
≤0.20 |
≤0.25 |
≤0.35 |
≤0.25 |
|
|
>8.00 |
≤0.30 |
≤0.40 |
≤0.30 |
≤0.35 |
≤0.45 |
≤0.35 |
|
|
注1:采用成果(即:最终解释成果)由各解释结果的平均值确定; 注2:当已知岩芯倾角时,可使用真厚度。 |
|||||||
8.2.10.3 全孔成果质量单项评价分为优质、合格、不合格、废品四级。各级别质量标准指标见表7。
表7 成果质量标准表
|
序号 |
项目 |
优质 |
合格 |
不合格 |
废品 |
|
1 |
煤层 |
(1)符合6.1.5条的C款规定。 (2)可采煤层定厚解释90%达到优质,其余煤层达到合格。 |
(1)符合6.1.5条的C款规定。 (2)可采煤层定厚解释不低于合格要求。 |
|
煤层及夹层定性不可靠或深度、厚度误差有一项超过合格标准的1倍以上。 |
|
2 |
岩层 |
有三种物性参数曲线划分岩层,解释结果与岩芯分层基本吻合,岩性分析资料可靠。 |
有两种物性参数曲线划分岩层,主要层段的解释结果与岩芯分层基本吻合,岩性分析资料基本可靠。 |
无法划分岩层或划分的岩层与岩芯分层误差大于50%。 |
|
|
3 |
含水层 |
两种物性参数曲线对主要含水层深度解释误差不大于2m,厚度的解释误差不大于2%。 |
两种物性参数曲线对主要含水层深度解释误差不大于4m,厚度的解释误差不大于4%。 |
成果无法利用。 |
|
|
4 |
断点 |
在物性标志层稳定的地区,有两种物性参数曲线进行解释,且不遗漏断距大于20m的断点。 |
在物性标志层稳定的地区,有两种物性参数曲线进行解释,且不遗漏断距大于30m的断点。 |
成果无法利用。 |
|
|
5 |
井斜 |
按规范规定进行测斜,重复测量差值,顶角不大于1°,方位角不大于10°(在顶角大于3°时)。 |
工作有缺陷,但不影响成果,重复测量差值,顶角不大于1.5°,方位角不大于15°(在顶角大于3°时)。 |
成果无法利用。 |
|
序号 |
项目 |
优质 |
合格 |
不合格 |
废品 |
|
6 |
井径 |
仪器供电电流的变化对测量结果造成的误差不大于0.5cm。 |
仪器供电电流的变化对测量结果造成的误差不大于1cm。 |
|
成果无法利用。 |
|
7 |
井温 |
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测量,检查测量差值不大于0.5℃。 |
工作有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检查测量差值不大于1℃。 |
成果无法利用或检查测量差值大于2℃。 |
|
|
说明:在物性较差的地区,属于下列情况者煤层成果为合格: 1、对于夹矸,可采用两种物性参数有显示,其中一种参数两种方法解释的厚度差值符合合格标准规定。 2、结构单一煤层,有井径曲线证实采用密度参数定性可靠,且重复测量的深度,厚度相差符合优质标准规定。 |
|||||
8.2.11 综合质量评价
综合质量评价分为甲、乙、丙、废四级。各级别质量标准指标见表8。
表8 测井质量综合评级标准
|
序号 |
项目 |
甲 |
乙 |
丙 |
废品 |
|
1 |
原始资料 |
原始资料综合等级为甲级。 |
原始资料综合等级为乙级。 |
达不到合格标准又不属于废品者。 |
原始资料综合等级为废品。 |
|
2 |
煤层成果 |
(1)符合6.1.5条的C款规定。 (2)可采煤层定厚解释90%达到优质,其余煤层达到合格。 |
(1)符合6.1.5条的C款规定。 (2)可采煤层定厚解释90%不低于合格要求。 |
煤层及夹层定性不可靠或深度、厚度误差有一项超过合格标准的1倍以上。 |
|
|
3 |
全孔成果 |
岩层、井径、井斜为优质,其余为合格。 |
岩层、井径、井斜不低于合格,其余无废品。 |
岩层、井径、井斜有一项为废品者。 |
|
|
4 |
测井全孔评级 |
以上三项中的最低级别,为本孔的综合质量等级。 |
|||
8.3 全区研究
8.3.1 对全区煤、岩层的测井物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其物性特征、变化规律及特殊性。
8.3.2 分析煤、岩层物性和测井曲线的影响因素,研究和确定影响因素校正的方法。
8.3.3 研究和总结工作地区的定性、定厚和定量解释的方法和规律。
8.3.4 煤、岩层对比分析
必须采用有三种或三种以上定性、定厚物性参数,确定煤、岩层对比。
8.3.5 地层分析
以煤、岩层对比资料为基础,建立地层地质主干剖面,分析煤、岩层的沉积环境、沉积规律及地质构造。
8.3.6 煤层分析
以煤、岩层对比资料为基础,建立主要可采煤层地质面,分析煤层分布特征和变化规律。
9.1.1 测井成果的提交,应广泛搜集、研究施工区及邻区的测井、地质、水文、地面物探、钻探等有关资料。
9.1.2 测井成果的提交,应充分考虑地质需要,并尽量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新参数,以扩大地质应用范围,提高综合效益。
9.1.3 测井成果编制过程中,应加强勘查区物性规律的综合研究,对不合理的单孔处理解释成果应重新处理。
9.2.1 在单孔解释成果说明书编写前,编写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区域地球物理特征、测井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以本规范为基础拟定切合实际的编写提纲。
9.2.2 文字部分的主要内容
a) 序言
说明测井工作所承担项目的来源、工作目的;
简述钻孔情况,包括钻孔名称、钻孔性质、地理位置、目的煤层、终孔深度及层位、套管程序、井液性质(密度、电阻率、温度)等一般性内容。
b) 测井施工概况
说明测井工作所承担的地质任务、作业依据;
详述历次测井施工日期;
详述测井仪器测试与标定(包括室内和井场);
详述测井设计完成情况,增、减测井内容及原因;
详述测井数据采集方法、测井程序;
详述测井项目及曲线质量;
详述测井完成的工作量及质量。
c) 测井资料数据处理、综合解释
简述地质、地球物理特征;
详述测井资料的环境校正及预处理;
详述测井解释模型的选择;
详述测井处理软件、处理程序及主要解释参数选择;
详述煤岩层的定性、定厚解释;
详述综合解释成果。
d) 工程、水文及其它测井概况
分别详述井斜、井径、井温、水文测井、其它测井情况。煤层气钻孔应增加井身质量、固井等方面的评述。
e)
简述完成地质任务情况;
说明主要经验教训、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9.2.3 单孔成果说明书附图
a) 钻孔测井综合成果图(1:500或1:200);
b)
c)
d)
e)
9.2.4 单孔成果说明书附表
a)
b) 测井成果薄;
c) 其他相关表格。
9.2.5 “钻孔测井综合成果图”应包含如下内容:
a) 图名及图头;
b)
c)
d)
e)
9.2.6 测井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
9.2.7 单孔成果说明由项目组根据本规范及设计组织验收。
9.3.1 测井专业技术报告在编写前,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应结合区域地球物理特征、测井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以本规范为基础拟定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
9.3.2 专业技术报告文字部分的主要内容
a)
简要说明测井项目的来源、工作目的;
简要说明测井工作所承担的地质任务、勘查区范围、作业依据;
简述勘查区位置及自然地理条件;
以往地球物理测井工作评价;
详细说明本阶段完成的地质任务情况,工程量及质量评述。
b)
简述勘查区地层、构造、岩浆岩、水文、工程、环境及煤层、煤层气等特征;
说明勘查区地质-地球物理特征,提出完成地质任务的依据。
c)
叙述本阶段测井使用的仪器型号、设备类型、仪器刻度、测试方法及精度;
阐述试验目的、试验孔的数量、孔位及试验内容;
说明采用的方法技术、参数及技术指标等。
d)
详细说明资料处理目的、思路、内容、方案及流程;
详细说明资料解释方法、技术,解释依据、解释原则。
e)
详细说明岩、煤层对比、构造、沉积环境、开采技术条件、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等的地质应用成果。
f)
简述完成地质任务情况,评价解释精度;
说明主要经验教训、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9.3.3 专业技术报告附图部分的主要内容
a)
b)
c)
d)
e)
f)
9.3.4 专业技术报告附表部分的主要内容
a)
b)
c)
d)
e)
f)
g)
9.3.5 对于一般小型(依据各省实际情况确定)或较低程度(预、普查)勘查项目,其专业技术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或仅编制地质勘查报告的测井部分。
9.3.6 专业技术报告提交一般应在全区测井工作结束后1个月或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
9.3.7 专业技术报告的验收与批准。
9.3.7.1 专业技术报告的验收一般应分初审、评论、审查、批准4个阶段进行。
9.3.7.2 初审:由项目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设计及设计批准书中所规定的地质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基础资料及地质成果的可靠性,并提出报告初步审查意见。
9.3.7.3 评论:由总体项目承担单位聘请报告评论组完成。抽查原始资料质量、资料处理成果、“三边”图纸及中间解释结果(一般应达到20%~30%),确定基础资料的可靠性;检查解释结果的合理性,报告文字、附图、附表、附件的完整性;根据本规范及总体项目勘查设计、设计要求,提出评论意见书。
9.3.7.4 审查:采用审查委员会方式进行,其组成审查委员会的相关技术专家由总体项目承担单位聘请。审查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组、报告评论组及其它方面(如:项目监理等)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通过答异、审阅部分基础资料(一般应达到5%~10%)和报告、讨论磋商,根据本规范及总体项目勘查设计、设计要求,确定报告所获得的地质成果和不足,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查意见书。
9.3.7.5 批准:由项目主管单位在评论意见书、审查意见书的基础上下达审查批准书。
9.3.7.6 对于一般小型勘查项目(依据各省实际情况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9.4 成果归档
9.4.1 单孔测井工作结束后,按附录E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并与附录A、附录B、附录D统一整理成册、存档。
9.4.2 所有测井成果资料,包括测井成果说明书、专业技术报告、附图、附表及相关的电子存储介质,必须按有关规定整理、存档。
10.1.1 应根据测井设计、地质任务的要求和施工条件选配测井仪器、绞车、电缆和运输设备。
10.1.2 应配置必须的刻度装置、测试仪表和器材。
10.2.1 购置仪器设备时,应对各项性能指标及有关资料进行验收,且其性能指标应满足本规范的技术要求。
10.2.2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按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的规定使用和维护。
10.2.3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维修人员必须掌握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0.2.4 每台仪器设备都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说明书、使用情况、检修记录、测试和刻度图表等)。
10.2.5 仪器设备及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仪器设备及电缆的绝缘性能要求
|
序号 |
项 |
最低绝缘电阻 (ΜΩ) |
|
1 |
地面仪器线路间及对地、绞车集电环间及对地。 |
10 |
|
2 |
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对地。 |
1 |
|
3 |
井下仪器线路对外壳(接通者除外),潮湿状态下电缆缆芯之间及对地。 |
2 |
|
4 |
测井后表皮干燥状态下电极系电极间及对地。 |
2 |
|
注:凡仪器设计对绝缘有特殊要求者,应达到设计要求。 |
||
10.2.6 仪器中电池的电压低于额定值的15%时,应及时更换。长期停用时,必须将电池取出。
10.2.7 凡需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的仪器和部件,必须按所要求的环境使用。
10.2.8 下井仪使用后,必须擦洗干净,活动部分应涂油防锈,易松动部件应检查紧固。
10.2.9 长期不使用的完好仪器设备应存放在专用库房中,且每三个月通电检查一次。
10.2.10 天轮、地轮、导向轮和测量轮的直径应大于电缆直径30倍。
10.2.11 电缆应在滚筒上整齐缠绕,测孔累计深度达1×104m时应掉头使用。铠装电缆测井后须及时清洗,长期停用时应涂油防锈。
10.2.12 电缆需加长时,必须使用类型相同的电缆。
10.2.13 测井专用的仪器设备和汽车不准挪为其他工作使用或随意拆卸,仪器车应停放在专用车库中。
10.2.14 车内仪器室必须保持整洁,禁止吸烟。
10.2.15 计算机房应符合所用计算机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
10.2.16 在用的计算机,应具有防病毒措施。
10.2.17 各种存储介质记录的程序及数据文件必须存放在防磁、防静电、防潮、防尘,以及温度、湿度符合要求的专用柜中。程序及原始数据文件必须留有备份,原文件与备份应分别存放,其他文档资料也应妥善保存。
10.2.18 存储介质记录的程序及数据文件,每6个月需作例行检查,每12个月需重新拷贝。
10.2.19 采集程序(含固化程序)开发和修改后,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10.3.1 一般要求
10.3.1.1 用于定量解释的方法仪器的刻度装置,其物理量必须由高一级的刻度装置传递或经精密仪器测定,并定期监测。
10.3.1.2 各种仪器设备均须按说明书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校、测试与刻度。
10.3.1.3 各种仪器设备除下文特别指明的外,调校、测试、刻度间隔为6个月。因更换元器件、调整工作状态引起仪器灵敏度变化或井场测试检查误差超限时,也须重新调校、测试或刻度。
10.3.1.4 测井系统中各方法仪器每12个月必须测试稳定性,连续工作4h,其输出变化不大于3.5%。
10.3.1.5 调校、测试、刻度的数据必须同时做数字记录和监视记录,并绘制相应图表妥善保存。
10.3.2 电缆深度
10.3.2.1 深度记号及其要求
10.3.2.2 使用测量轮装置的电缆在启用或掉头使用、或在孔内经强力拉伸、或累计测孔深度达1×104m时,应在深度大于500m的钻孔中,以提升运动状态下检查电缆与测量轮之间的配合误差。仪器测量深度与实际丈量值对照,误差超过0.3%时,须调整测量系统;不大于0.3%时,须求得各方法仪器的深度校正公式。
10.3.3 核测井仪器
10.3.3.1 更换光电倍增管、调整放大倍数或调整阈电压后,应重新测试或标定。坪斜不超过2%的坪区宽度不宜小于100V,工作电压应位于坪区中心部位。
10.3.3.2 最高地温大于50℃或小于-15℃的施工区,应测试仪器的温度稳定性。其输出与常温值相差不超过5%。
10.3.3.3 每次标定或刻度时,应同时测试井场检查装置的响应值。
10.3.3.4 密度测井仪每3个月刻度一次,要求如下:
a) 测点不得少于2个,计算刻度系数后将测量值回代,误差不大于0.03g/cm 3。
b)
10.3.3.5 自然伽马测井仪使用标定或刻度装置计算计数率与照射率的换算关系。
10.3.3.6 中子—中子测井仪使用标定或刻度装置刻度,孔隙度相对误差不大于10%。
10.3.4 电阻率测量仪器
10.3.4.1 电阻率测井仪(主要包括三侧向、双侧向、微球形聚焦、微电极、视电阻率):给定值不少于6个,测量值与给定值比较,20~100Ω·m 时,相差不超过5Ω·m;大于100Ω·m时,误差不大于5%。
10.3.4.2 井液电阻率测井仪和井液电阻率计:给定值不少于三个,测量值与给定值比较,误差不大于5%;井液电阻率测井仪还应分别用金属管和绝缘管屏蔽,置于同一液体中,两者测量的相对误差不大于5%。
10.3.4.3 地层倾角测井仪各臂微聚焦电阻率:给定值不少于3个,各臂间电阻率相对误差不大于10%。
10.3.5 声速测井仪
在校验筒(铝或钢)内测试纵波时差和稳定性,连续工作2h,各次实测值与标准值相比,相差不大于5μs/m。
10.3.6 超声波成像测井仪
在已知倾角、方位刻度装置上测试,误差不大于出厂指标。
10.3.7 井斜仪(包括地层倾角仪、超声波成像测井仪中井斜测量部分)
每3个月在校验架上进行校验。方位角在0°~360°、顶角在0°至极限值之间,至少各有8个校验点,且均匀分布。顶角误差不大于0.5°、方位角误差不大于5 °(顶角大于3°时)。
10.3.8 井径仪
在开臂和收臂两个方向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
10.3.9 井温仪
给定温度应覆盖测区地温变化范围,且均匀分布。测量值与精度为0.1℃的水银温度计比较,误差不大于0.5℃。同时测定系统阻尼时间。
10.3.10 流量测井仪
10.3.10.1 用于定量计算时,每12个月标定一次。选择三种直径不同、长度大于1.5m的钢管,多次(至少三次)改变注水量,确定转速、孔径和流量之间的关系。与精度为1%的流量计比较,相差不大于2%。
10.3.10.2 采用井中实测标定时,可不执行10.3.10.1条。井中实测标定应选择三种不同直径、长度大于2m的钢管,钢管直径应尽可能覆盖测量井段的钻孔直径。
11.1.1 各施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有关测井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配备兼职的安全工作人员。
11.1.2 施工时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非本岗位的仪器设备。
11.1.3 仪器车等工作场所的电源、温度、湿度应符合安全需要,并备有有效的消防设施。
11.1.4 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检修;仪器通电检修或有可能接触36V以上电压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11.1.5 施工现场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保障,不得进行作业。
11.2.1 仪器车必须由熟练的驾驶员定人驾驶。
11.2.2 行车前及长途行车途中应做好车况、放射源及仪器设备安全检查。途中留宿,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
11.3.1 仪器开机前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查:
a) 电源电压、频率与极性;
b)
c)
d)
e)
11.3.2 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应观察仪器、设备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置。
11.3.3 仪器工作结束后,须将各操纵部件恢复到安全位置;严禁在通电状态下搬运仪器设备和拔、插接线。
11.3.4 仪器设备运输前,应妥善包装和固定,运输中禁止与有碍安全的货物混装;车载计算机须采取防震、防尘措施,其软驱、光驱和硬盘必须处于安全状态。
11.3.5 检查电缆绝缘须断开缆芯与地面、井下仪器间的连线;检查各仪器设备绝缘必须选用与其耐压相应的仪表。
11.3.6 铠装电缆拉出绞车时,应防止打结。
11.3.7 下井仪器与电缆连接处须设有拉力薄弱环节,该点拉断力应小于电缆允许拉力的二分之一。
11.3.8 绞车启动、电缆提升和下放时,严禁紧急刹车和骤然加速。电缆提升时,仪器和工作人员应避开电缆活动影响区。
11.3.9 严禁超井深下放电缆。仪器距井口20m时,应有减速警戒信号。
11.3.10 电缆提升及下放速度不得过快。当仪器接近井底、套管鞋、井口、井况复杂时,须降低速度。
11.3.11 仪器在井底停留不得超过60s,裸眼井段停留时间不应超过3min。
11.3.12 严禁用下井仪器冲击孔内障碍物。遇阻时,应将仪器提出井口,通、冲孔后重新测量。
11.3.13 施工过程中,须将井口附近的无关物品移开;电缆提出后须及时盖好井口。
11.3.14 施工时应先使用无推靠(聚中)装置的井下仪器试测;安全性差的钻孔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1.3.15 下井仪器遇卡时,应立即停车,收拢井下推靠臂,缓慢上下活动;如仍未解脱,应迅速研究处理事故的具体措施,指定专人处理。
11.3.16 施工中有雷电危害时,须立即关闭仪器电源。
11.4.1 放射源不使用时必须存放在专用源库中,源库的设计及源库内外的剂量当量率应符合GBZ 142-2002和GBZ 19871-2002的要求。源库的选址应经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
11.4.2 施工区应建立临时源库,源库应设有警戒标志并有防盗、防火、防污染等措施;临时源库距居住区距离须大于20m。.
11.4.3 井场临时放置的放射源罐距工作人员距离应大于10m,且应采取防止丢失的措施。
11.4.4 必须建立放射源的使用档案及健全的领用、保管制度。
11.4.5 严禁打开放射源的密封外壳和严禁使用密封破坏的可溶性放射源测井。放射源应定期检查密封的表面污染及泄漏情况,污染或泄漏超标时必须采取措施。
11.4.6 放射源的调拨、处理、转让及废弃放射源的处理,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GWF 02)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取得主管单位的批准。
11.4.7 遇有放射源被盗、遗失等放射性事故时,用源单位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GWF 02)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妥善处理,并迅速呈报主管单位和当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事后应将事故经过、事故责任、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结果,写出详细报告并建立专项档案。
11.4.8 放射源掉入孔内必须尽量打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如打捞无效,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GWF 02)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妥善处理,检测放射源所在位置,并迅速呈报主管单位和当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当确认未破损污染时,可用水泥全孔封井。提交地质报告时,须将孔号、事故日期及放射源的详细情况写明,并在平面图及钻孔柱状图上标注。
11.4.9 车辆运输放射源时,车内及车附近的剂量当量率应符合GBZ 142-2002和GBZ 19871-2002的要求。
11.4.10 拟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认放射损伤者,应及时治疗或调离放射性工作。
11.4.11 所有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建立健康档案。
11.4.12 操作放射源时应在源罐中进行,禁止直接接触放射源。当必须裸露使用放射源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具有定向装置的载源仪器,人体应在定向窗口背面操作。
11.4.13 放射性工作人员接受的剂量当量不得超过GBZ 142-2002和GBZ 19871-2002的规定;超过时须暂停接触放射源,安排必要的恢复期。
11.4.14 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保健、休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 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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