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既想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利润,又怕上当受骗。企业如果要防止外贸业务中的失误,首先应该了解在外贸业务中有哪些陷阱,这此陷阱的特点是什么,从而学会怎样识别,达到防范的目的。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五花八门,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中小企业,还伴有无主体骗子,从外表难以识别。很多陷阱在业务中隐藏得较深,且手法不断翻新,主要表现:
一、合同陷阱:合同陷阱最常见的一种,高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企业上当,其表现形式为:
1、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
2、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
3、不签书面合同:设陷阱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4、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或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条款等等。
二、支付方式陷阱:现在由于生产力过剩,很多企业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没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隐藏的风险。
例如:有些买家让企业赊货品,货品卖出再付钱,卖不出去就积压,把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因此,成交付款方式最好采用L/C信用证,而且要有声誉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因为在南美、中美洲等国家银行信用极差。更次之为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即使是关系比较密切的客户,也尽量不要采用赊货的方式。
三、信用证陷阱: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企业常常以可开产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出口企业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了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四、货运代理陷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多采用FOB方式成交。
根据这种买方安排船只的条款,我们要注意现在很多国外货运代理只顾及利益,听命于付钱的人。企业不要以为手持正本提单不会有问题,因为买家不用正本提单也可能拿到货物,目前买家买通货运代理,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把货物提走的案例时有发生,应当引起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尽可能避免买家指定国外货运代理,成交前一定要多方了解对方信誉。
(题图来自网络,感谢!) 2009.5.15于雪花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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