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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学生救人看见义勇为

(2009-11-09 12:21:59)
标签:

杂谈

学生

救人

见义勇为

风气

分类: 不堪之论

长江大学生救人事件已过去两周,网上热议文章可谓繁多,颂扬大学生英勇献身者有之,挞伐高价打捞遇难大学生尸体者有之,对渔民打捞不积极进行批评者有之,赞扬90后堪当大任者有之……这一事件再次启迪人们不得不深入思考见义勇为的问题。

在大学生救人落水后,据说旁边渔民也实施了救助行动,但因不够积极,遭到众人和网民非议。据后来报道,四位渔民中除一人较年轻,其余三人都是四十年代生人,年龄在60岁以上;其中一位渔民还说,自己虽以捕鱼为业,但并不识水性。若情况属实,也无可厚非,非让这样的人“见义勇为”,下水救人,只能是赶鸭子上架,帮不上忙,反而添乱。至于尸体打捞人员抬高价钱,那是市场经济发展伴生的一枚恶果,只不过在该事件中得到更充分体现,这里暂且不论。

在这一事件中,90后大学生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的壮举确实令人佩慰,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也不鲜见,但细细想来,见义不为、为而不勇的例子仍然比比皆是。

经常看到的情景有:三四个小偷就能控制公共汽车上的一车人,不但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见义勇为”,有时连司机也不敢支声;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与财大气粗者发生纠纷,本来占理儿的事情,但人家找几个小光头往那一站,群众就个个成了缩头乌龟。乘客也好,群众也好,都是乌合之众,一盘散沙,不可能一呼四应,谁强出头,只能以卵击石,最终自己倒霉。

也曾经听说过这样的例子,一个人在路上见人被车撞伤,撞人车辆逃跑,自己就见义勇为,学起雷锋,将伤者送到医院,结果被诬赖成撞人者,有口难辩,好心当成驴肝肺不说,还得支付冤枉的医药费。所以人们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

前几日,石家庄报纸连续刊登一位陕西妇女寻找恩人的事迹:多年前她在石家庄走投无路时,一位好心人给钱百元,使其得以返乡,现在思恩图报,来寻找恩人。这位石家庄人当时的行为绝对属见义勇为,这位陕西妇女也是真的落难,所以才有这感人一幕。而现在,街上有人一幅可怜的样子向你要钱,还敢给吗?尤其是在大城市的火车站、汽车站,其中是否有真的落难者,怕是孙猴子的火眼金睛也不好识别。再加上“托儿”横行,本想见义勇为,结果只能大呼上当。

孔子说:“见义而不为,无勇也。”产生上述情况,主要还是社会风气存在问题,也没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见义勇为应该大力提倡,但目前还是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没有明文赋予普通公民见义必须勇为的义务,所以见死不救或不积极施救,也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何况一些本来应国家公务人员管理的事情,却不去作为,非让公民见义勇为,被人说成“狗拿耗子”,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重庆市的打黑除恶可谓成果丰硕,那里的黑恶势力曾经何等猖獗,终于被打掉,但这种黑恶势绝非重庆才有,黑恶势力与政府官员勾结,也并非始自文强。可以想见,一个打捞尸体的行业都有恶势力,又会有哪些地方他们不能渗入?又有几个人能勇敢到去跟他们“找麻烦”呢?

再者,现在往往对见义勇为中牺牲的人宣传多,而对没有损失的人宣传少,奖励更谈不上,难道对死者的奖励只是为了给活人看或抚慰他们那滴血的心吗?这极不利于见义勇为社会风气的形成。

这一事件中死难的三个大学生,据说每个家庭由长江大学给了50万元。这50万元算什么呢?是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还是见义勇为的奖励?这些大学生的行为难道不是社会行为?这钱为什么由学校给,而不是以政府名誉?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不光奖励死者,也要奖励那些虽然没有损失但在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人。

看来,见义勇为,说起来容易,真正在全社会形成良好风气,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路程还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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