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问责的认识,还是停留在有一事问一事、出一事责一事的层面。如果仅仅是为平民愤而去问责,就容易使得对出事官员的责任追究并不是由民众以及由民众的代议机构——人大发动,而是由长官发动。本质上,这仍属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处理。所以,现行的官员问责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难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甚至有可能异化为丢卒保车的手段。也因此,问责制中最重要的对公众及其民意的回应和交代...........
在三鹿、黑砖窑等事件中被免职的官员纷纷复出时,“一条线上”的小小罗罗们正在代人受过:2009年对于我们这个国务院直属机关来说似乎是个多事之年,在刚刚度过的第一季度里,就连续发生两起大事件:
第一件:2月份,一位聪明睿智、各项考核优秀、随时被提前晋升局级干部的处级干部,因为执行领导的意见,参与了有关事件,在领导严肃的、同志般的谈话后毅然决然地从局长办公室窗户跳了下去,享年36岁(孩子才5岁,爱人32岁)。四天后,他的家人从家乡赶来处理后事,当家人来到机关的办公大楼,触景生情,嚎啕大哭,凄厉的哭声响彻整个办公大楼.....那天,北京下着入冬以来最大的一场雪!
第二件:3月底,一对平易近人的局级干部夫妇,因参与有关事件,在领导严肃的、同志般的谈话后于家中自杀(煤气熏死),男士享年49岁,女士享年45岁。
出现这种情况,还与当前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的弊端有关。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权责过多集中于政府,政府权责又过多集中于一把手,此种情形下,单就某一官员个人而言,制度安排很难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如果不能明确权责,也无法通过恪尽职守避免失误发生。从而,不排除在问题发生后,人为设置一些责任承担着。在这里,手段本身成了目的。
一个人不可能不犯错误。就此而言,官员出了问题以后就不能复出,似乎太绝对了点。但问题官员的复出至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和更加严格的考核机制并向公众说明。否则就可能让公众丧失对政府的基本信任。
问责,即来自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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