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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洵《六国论》的分段

(2012-02-12 1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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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苏洵的《六国论》,一般选本皆分为五段,即从 六国破灭故曰:弊在赂秦也为第一段,从秦以攻取之外此言得之为第二段,从齐人未尝赂秦或未易量为第三段,从呜呼为国者无使为积威之所劫哉为第四段,从夫六国与秦皆诸侯到结尾为第五段。

上述分段法对齐人未尝赂秦一段的处理显然失当。文章第二段论述韩、魏、楚三国因赂秦而亡;第三段各本皆以为是论述齐、燕、赵这些不赂者以赂者丧的道理。然而本段的结尾一句是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锋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此句有六个分句,前四个分句依次说的是韩、魏、楚这三国以及齐国、燕国、赵国,也就是说这一句是从反面总论六国破灭原因,而非单单论述齐、燕、赵三国破灭原因。因此,这一句是和第二段、第三段处于并列地位的,应该独立为一段,而决不能和第三段并在一起。

 这道理是那么浅显易晓,可是诸多赏析类的文章在谈及此句时却是对之视而不见。请看:

 一、人教版《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的赏析示例云:第三段申述不赂者以赂者丧。并从反面作假设推论,强调如能用兵而勿附秦,结局可能另是一样,以证明确实是不赂者以赂者丧这话虽然没有明言是向使一句在作假设推论,但除此句则别无他句可算得上是从反面作假设推论。可是,此句是用来申述不赂者以赂者丧’”的吗?显然不是!

二、人教版高中《语文》第三册《教师教学用书》云:

第二层(第三段),论述第二个分论点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可以分为三小层。

第一小层(‘齐人未尝赂秦……齐亦不免矣’),单说齐国灭亡的原因。指出齐国虽然不曾赂秦,但与嬴而不助五国,五国灭亡了,齐国也不能独自保全。

第二小层(‘燕赵之君……诚不得已’)合说燕、赵两国灭亡的原因。这两个国家与齐国不同,没有与嬴而不助五国,而是义不赂秦,敢于用兵抗秦,但终于战败而亡。原因不仅在于燕、赵本身的错误,即燕以荆卿为计,赵牧以谗诛’‘用武而不终,还在于燕赵处秦革灭殆尽之际,孤立无援,其灭亡是诚不得已

第三小层(‘向使三国各爱其地……或未易量’),总说六国,提出假设,从反面将论证推进一层。如果韩、魏、楚不赂秦,齐国不附于秦,燕、赵有正确决策,也有不灭亡的可能。

以上三小层就不赂秦的国家(齐、燕、赵)灭亡的原因进行论述,说明不赂者的灭亡也是的结果,把赂者的失败和不赂者的失败联系起来,并从正反两方面论说,全面深入地论证了中心论点。

该书又云:本文为论说文,其结构完美地体现了论证的一般方法和规则,堪称古代论说文的典范。文章开篇即提出六国破灭弊在赂秦的论点;然后以史实为据,分别就赂秦未尝赂秦两类国家从正面加以论证;又以假设进一步申说,如果不赂秦则六国不至于灭亡,从反面加以论证……”(请注意编者所用的标点,最后一个分号已经把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锋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一句独立了出来。)

此书的分析自身即前后矛盾,而以下面一段又以假设进一步申说,如果不赂秦则六国不至于灭亡,从反面加以论证的分析为准确。

三、中职语文拓展模块《教师教学用书》云:3自然段,以齐、燕、赵三国的事实为例,深化并具体论证了不赂者以赂者丧的道理。……最后用了假设推理,设想齐人不附于秦,燕国不用荆轲刺秦王的计策,燕国(笔者按,应是赵国)的良将李牧还活着,秦与六国谁胜谁负,谁存谁亡,恐怕都是一个未知数。看看,看啊,前面假设的是齐国、燕国、赵国的情形,就是不假设三国各爱其地,可是据以推出的结论却是六国与秦国谁胜谁负,谁存谁亡,恐怕都是一个未知数!仿佛是:齐国+燕国+赵国=六国!

四、《古文鉴赏辞典》云:作者从这面分析了不赂秦的齐、燕、赵三国灭亡的具体原因后,又从反面作假设之词: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锋在,则胜负之数……或未易量。这又进一步证明齐、燕、赵非亡于用兵抗秦,而是……”看看,原文本来说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到了赏析时,偏偏把向使三国各爱其地一个分句删掉不说,从而使得本来是论述六国灭亡原因的句子,成了论述齐、燕、赵三个不赂秦的国家之灭亡原因的句子了!

对于《六国论》的分段,除了上述所谓的五段划分法,还有一种分法是将第二段开头至固不在战矣另立一段,使全文成为六段。此分法与五段划分法无本质的区别。奇怪的是高教版中职语文教材的分法。这教材将齐人未尝赂秦始速祸焉另立一段。实在无理之甚,兹不与一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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