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洵《六国论》的分段
(2012-02-12 12:21:12)
标签:
杂谈 |
苏洵的《六国论》,一般选本皆分为五段,即从“ 六国破灭”到“故曰:弊在赂秦也”为第一段,从“秦以攻取之外”到“此言得之”为第二段,从“齐人未尝赂秦”到“或未易量”为第三段,从“呜呼”到“为国者无使为积威之所劫哉”为第四段,从“夫六国与秦皆诸侯”到结尾为第五段。
上述分段法对“齐人未尝赂秦”一段的处理显然失当。文章第二段论述韩、魏、楚三国因赂秦而亡;第三段各本皆以为是论述齐、燕、赵这些“不赂者以赂者丧”的道理。然而本段的结尾一句是“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锋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此句有六个分句,前四个分句依次说的是韩、魏、楚这三国以及齐国、燕国、赵国,也就是说这一句是从反面总论六国破灭原因,而非单单论述齐、燕、赵三国破灭原因。因此,这一句是和第二段、第三段处于并列地位的,应该独立为一段,而决不能和第三段并在一起。
二、人教版高中《语文》第三册《教师教学用书》云:
“第二层(第三段),论述第二个分论点‘不赂者以赂者丧。盖失强援,不能独完’。可以分为三小层。
第一小层(‘齐人未尝赂秦……齐亦不免矣’),单说齐国灭亡的原因。指出齐国虽然不曾赂秦,但‘与嬴而不助五国’,五国灭亡了,齐国也不能独自保全。
第二小层(‘燕赵之君……诚不得已’)合说燕、赵两国灭亡的原因。这两个国家与齐国不同,没有‘与嬴而不助五国’,而是‘义不赂秦’,敢于用兵抗秦,但终于‘战败而亡’。原因不仅在于燕、赵本身的错误,即燕‘以荆卿为计’,赵‘牧以谗诛’‘用武而不终’,还在于‘燕赵处秦革灭殆尽之际’,孤立无援,其灭亡是‘诚不得已’。
第三小层(‘向使三国各爱其地……或未易量’),总说六国,提出假设,从反面将论证推进一层。如果韩、魏、楚不赂秦,齐国‘不附于秦’,燕、赵有正确决策,也有不灭亡的可能。
以上三小层就不赂秦的国家(齐、燕、赵)灭亡的原因进行论述,说明‘不赂者’的灭亡也是‘赂’的结果,把‘赂者’的失败和‘不赂者’的失败联系起来,并从正反两方面论说,全面深入地论证了中心论点。
该书又云:“本文为论说文,其结构完美地体现了论证的一般方法和规则,堪称古代论说文的典范。文章开篇即提出六国破灭‘弊在赂秦’的论点;然后以史实为据,分别就‘赂秦’与‘未尝赂秦’两类国家从正面加以论证;又以假设进一步申说,如果不赂秦则六国不至于灭亡,从反面加以论证……”(请注意编者所用的标点,最后一个分号已经把“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锋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一句独立了出来。)
此书的分析自身即前后矛盾,而以下面一段“又以假设进一步申说,如果不赂秦则六国不至于灭亡,从反面加以论证”的分析为准确。
三、中职语文拓展模块《教师教学用书》云:“第3自然段,以齐、燕、赵三国的事实为例,深化并具体论证了‘不赂者以赂者丧’的道理。……最后用了假设推理,设想齐人不附于秦,燕国不用荆轲刺秦王的计策,燕国(笔者按,应是“赵国”)的良将李牧还活着,秦与六国谁胜谁负,谁存谁亡,恐怕都是一个未知数。”看看,看啊,前面假设的是齐国、燕国、赵国的情形,就是不假设“三国各爱其地”,可是据以推出的结论却是“六国”与秦国谁胜谁负,谁存谁亡,恐怕都是一个未知数!仿佛是:齐国+燕国+赵国=六国!
四、《古文鉴赏辞典》云:“作者从这面分析了不赂秦的齐、燕、赵三国灭亡的具体原因后,又从反面作假设之词:‘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锋在,则胜负之数……或未易量。’这又进一步证明齐、燕、赵非亡于用兵抗秦,而是……”看看,原文本来说“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到了赏析时,偏偏把“向使三国各爱其地”一个分句删掉不说,从而使得本来是论述六国灭亡原因的句子,成了论述齐、燕、赵三个不赂秦的国家之灭亡原因的句子了!
对于《六国论》的分段,除了上述所谓的五段划分法,还有一种分法是将第二段开头至“固不在战矣”另立一段,使全文成为六段。此分法与五段划分法无本质的区别。奇怪的是高教版中职语文教材的分法。这教材将“齐人未尝赂秦”至“始速祸焉”另立一段。实在无理之甚,兹不与一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