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眼中“自家”的火车.铁路职工绝非“无票”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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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铁路系统的人们总是感觉铁路职工乘坐火车就像火车是自己家的一样,坐到那里都不要钱。其实不是这样的,铁路职工也是要凭票上车的。所谓的“免票”只是(工作地点---家庭居住地)之间乘坐火车凭探亲乘车证和职工通勤票就是铁路职工及其职工的亲属探亲或乘坐火车的乘车凭证按规定乘车的,属于有价证券;是铁路乘车证十个票种之一,探亲乘车证是私用乘车证,不但在职铁路职工使用,离退休人员以及铁路职工的直系亲属也可按规定使用,相对探亲乘车证的使用和填发上的规章比其他乘车证较为复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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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全年定期通勤乘车证
一、向大家介绍一下探亲乘车证的概况
铁路乘车证是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行业特点,为满足工作需要和方便职工生活而设立的,按其职能作用可分为生活用票和工作用票两大类.探亲乘车证属于生活用票(就医、购粮,通学)中的一种。它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探亲乘车的凭证。全国解放后,探亲(私用)乘车证先后进行了从整顿与改革。
1、1949-1955年,基本是沿袭旧铁路的免费乘车办法,每个铁路职工每年可使用12张私用免票,每张最多可填12个人,职工与供养直系亲属都可以使用。
2、1956年改为2张。
3、1962年12月所有乘车证一律停止使用,私事探亲与职工出差一样,均采取购票报销,每年两次。
4、1963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免票,将私用免票改为“私用记帐免票”;乘车时登记票价;不付款不报销一年两张。
5、1968年3月取消私用免票。探亲用公用乘车证代替。
6、1975年铁道部对铁路乘车进行整顿后重新公布的铁路职工乘车办法,当时铁路乘车证种类有8种。没有定期通勤和探亲乘车证,以公用乘车证代替探亲。
7、1979年7月增加定期通勤乘车证。
8、1981年3月国务院以国发[1981]36号文件公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铁道部以[81]铁人字1385号文件公布了《职工探亲
9、1983年6月正式启用了探亲乘车证,停止公用乘车证代替探亲乘车证,此版探亲乘车证一直使用至1995年3月。
10、1995年、2002年铁道部先后调整了各类乘车证的版面。
一、从探亲乘车证的多次调整与改革,最后正式启用探亲乘车证来看,铁路探亲乘车证的各项规定是根据国家对职工探亲假的政策来制定的,也就是铁路探亲乘车证使用、填发等,主要应根据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来办理,现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职工探亲假的规定。
二、职工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凡参加工作满一年(含军龄)的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以享受探亲假,假期为:
1、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探亲假30天,但只限一方。
2、未婚职工探父母原则上每年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者职工个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每次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符合一年一次探亲,分两次使用的职工,路程假只给一次),但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除此以外,根据铁路的实际,铁道部人事局[82]人工字4号文件作了补充调整:对符合一年一次探亲假的职工,使用每月一次“定期通勤乘车证”的,符合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全年可给假8天;符合探望配偶的,全年可给假18天。上述假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不能增加用票的次数,也不另给路程假。实行休假制度使用定期通勤乘车证的职工(如教育部门)另给的8天或18天假应安排在其休假期间,不再另给8天或18天的假期。
探亲假的具体补充规定:
l、探父母包括16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按劳动保险规定)的亲属。
2、职工调动工作造成分居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探亲假。(上、下半年)
3、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下半年)
4、职工的父母双亡,配偶离婚或死亡,如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职工供养并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领导批准,可每年给予不超过20天的假期。
5.符合探望父母的职工,其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符合探亲条件的,可按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祖父、母。
6未婚职工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同年结婚后,与配偶分居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从次年开始享受;当年未享受探望父母的,上半年结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下半年结婚的,次年开始享受探望配偶。
7.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均从结婚当年算起。在国务院公布探亲假规定时已符合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的职工,其计算的周期均从I981年算起,即1981年一1984年,1985年一1988年依此类推。
8.职工符合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待遇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符合探亲条件,可利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岳父母、公婆.
以上是国家、铁道部对职工探亲假的有关部门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我们都是按此执行的,但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有些具体情况在当年是不能再享受探亲假的,由于这些具体的规定较多,我不打算在这里—一介绍,劳资人员应比较了解,请大家查阅1988版的《工资管理规定汇编》(82-91页)。离退休人员符合探亲条件的,与在职职工同样办理(在离退休乘车内讲解)。关于办理“外出劳务”的探亲问题,根据请示铁道部的答复,集团劳资处劳[2001]1号电报后规定“办理外出劳务人员未与铁路解除劳动合同,对原符合探亲条件的,“外出劳务”其间仍符合探亲条件的,可暂按规定使用探亲乘车。
三、使用探亲证人员的范围,探亲乘车证的使用范围,是符合探亲条件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此,介绍一下符合使用探亲乘车证的直系亲属的条件,其与现行享受的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直系亲属有所不同,在铁道部未修改之前,按照铁劳[1994]142号文件第十六章附则的第五十三条规定,首先这些直系亲属的生活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养。
1.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父亲、丈夫。
2.未从事固定职业及无固定报酬的母亲、妻子。
3、年未满18周岁(在校中学生不受18周岁限制)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4.职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抚养长大,如抚养人仍由职工供养并符合以上第2、3点条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在了解了探亲假的有关规定和使用探亲乘车证人员的范围后,我们再学习探亲乘车证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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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全年定期通勤乘车证(背面)
四、探亲乘车证的使用规定
(一)符合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乘车
1、符合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经领导批准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职工,第二次探亲时也可填发探亲乘车证。
2、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或未婚妻或他(她)们父母所在地结婚,经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结婚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3、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其供养的配偶到职工工作地探望职工的,可填发其配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二)符合四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乘车
l、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
2.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与工作的前提下,可每年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其供养的配偶、子女同行时,可共同使用。如本人不用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也不能积存到次年使用两张。
3.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每四年中也不使用每年一张探亲乘车证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其供养的父母可使用一张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证。
4、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经领导批准,可填发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5.职工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时,其父母不能与职工的配偶共同填发一张探亲乘车证去探望职工,更不能单独填发使用。
6、职工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
7.职工双方都是铁路职工,其供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同职工使用探亲乘车证时,应以职工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属职工供养的子女方能使用。(如两个子女)
8.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职工本人或与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共同使用的一次探亲乘车证。
关于职工探望父母,补充解释两点:
(1)职工父母有几个子女的,探亲地点应以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但其父母长期固定居住在其他子女处而户口又不在当地的,经对方组织证明和本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可到固定居住地探亲;
(2)父母有几个子女的,其父母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子女处居住满四年的,其户口所在地的子女可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为此,在探亲乘车使用和填发上按此规定处理。
五、出境探亲乘车
(-)出境探亲的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下发后,为了解决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问题,82年以[82]侨政会字第01l号文件,对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作了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含四年)探亲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又件规定办理。即两年45天、一年20天。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归侨职工归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该假半年,以后出境按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是指探亲,除此之外,这类人员还有会亲或改探。
会亲:是指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包括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
改探:是指符合国家探亲待遇的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不含港澳),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二)探亲乘车 符合出境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中的铁路职工:
1。其出境探亲时,在国内乘坐火车的,可填发其工作地至出境口岸的探亲乘车证。
2.符合会亲条件的铁路职工,可填发其工作地至会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3、符合改探条件的铁路职工,可填发其工作地至改探人居住地的探亲乘车证。
六、其他有关探亲乘车证的使用规定
1、符合每两年或一年享受青藏线高原休假制度,但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休高原假(不包括按规定就地休息)时,每两年或每年准予职工本人和随同职工居住、户口在高原地区的供养直系亲属单独或共同使用一次(只限一张)由工作地至休假地的探亲乘车证。
2、在乌鲁木齐局、兰州局工作二十年以上的老职工,不符合探亲条件的,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每四年可单独或共同使用一次(只限一张)探亲乘车证。乘车区间按实际(一个到站)填发。此规定包括在这两个局内的部直属单位职工。
七、职工办理探亲乘车证的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乘车证申请书,有人事任免权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审核,登记探亲卡片,填发探亲证明,单位领导根据探亲证明予以批准,办公室部门填发。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依据职工的档案,按照探亲假制度规定和劳动保险规定建立职工探亲卡片,当供养条件改变时,应及时更改卡片,审核批准探亲乘车证,出具探亲证明则必须同时在探亲卡片上作记载,不得疏漏。职工在路内调动时,其探亲卡片由人事部门连同人事命令、档案一并转给调入单位。
八、探亲来车证的使用规定
l、探亲乘车证准乘除国际列车和旅游列车外的各种旅游列车。探亲乘车证不能乘坐软席和免费使用卧铺。但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可购买硬席卧铺,凭据报销。连续乘车:系指往返单程探亲乘车途中必须中转的,如转车时间较短,又没有住宿的,可以视为连续乘车,将前后乘车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中转候车时间不能计算。
2、使用时必须。三证齐全(乘车证、探亲证明、家属证或医疗证,职工的工作证。
3.有效期按规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如属于反探亲或离退休人员,按照实际情况,其探亲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可分别填发两张单程乘车证。职工的探亲和乘车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铁路站车的乘车秩序,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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