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送转前,必须搞清楚的16个问题
(2016-07-13 17:33:24)分类: 股票知识.交易系统.股市 |
A:
“送”是指送红股,即分配股票股利,属于股利政策的一种。“转”通常指公司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虽然两者在概念和性质上差别很大,但都能造成扩大股本的结果,通常将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加总在一起,统称“送股”或“送转”。“高”则是指送股或转增股比例较大。沪深两市对高送转的定义有所区别,具体详见表一:
表一 高送转的界定
交易所板块标准
上交所主板10送转5(含)
深交所主板10送转6(含)
中小板10送转8(含)
创业板10送转10(含)
注:如既实施送股也实施转增,则以上高送转标准为送股比例与转股比例的加总。
A:
高送转提案一般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
经统计,截至2016年2月24日,在发布高送转议案的公司中,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提案人的约占85%,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做为提案人约占6%,约9%的高送转提案由董事会提出或未写明提议人。
A: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以以年报、半年报或季度报告为依据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深交所上市公司应依据年度会计报表或半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不得依据季度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
A:上交所公告格式指引要求,股东提议的高送转预案应当及时披露。深交所可以先就高送转方案进行预披露,但没有及时性的要求。
A:
上交所公告格式指引明确要求当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议高送转时,公司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东提出的高送转方案,股东提议应当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深交所可以先就高送转方案进行预披露,不一定立即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但需在预披露公告中说明半数以上董事承诺在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投赞成票,并提交经半数以上董事对分配方案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A:
不可以。公司如果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可以不同时进行现金分红;但如拟送红股的,则应同时进行现金分红,并保证现金分红的数额能完全满足为个人投资者代扣代缴所得税的要求。
公司还应当确定现金分红金额是否达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并确认满足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回报计划等。
A:
有。《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A:
不可以。《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即,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科目为负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
A: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因此,假设公司存在尚未实施的高送转方案;同时,已获得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公司应当在高送转方案实施完成后,再发行股份。
A:
可以。股本基数可以是分配方案披露时的最新总股本,也可以是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但应当保证考虑未来股本变动后的预计分配总额不会超过财务报表上可供分配的范围。
A:
对于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非控股股东提议高送转事项的,应当同时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高送转议案的表决意向,并予以披露。
A: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并在董事会表决通过高送转议案时投赞成票的,应当明确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高送转议案时投票同意该项议案,并予以披露,故不应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深交所仅要求若提议人持有公司股份,应其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投赞成票,对持股董事并无特别要求。
表二 高送转不同提议人
对不同主体表决意向的要求
承诺人
提议人持股董事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承诺股东大会时与董事会表决意见一致----
非控股股东承诺股东大会时与董事会表决意见一致承诺董事会通过后,股东大会同意该议案征询其表决意向并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股东大会时与董事会表决意见一致--承诺董事会通过后,股东大会同意该议案
A: 需要,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三 董事会对于高送转议案的评估
交易所具体要求
上交所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等因素,审慎评估高送转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予以披露。
深交所
(适用于首次披露)1、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说明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2、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模式、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说明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相匹配。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的(占净利润30%以上),应当说明其金额。
A:
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或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披露相关人员前期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沪深交易所规定略有不同,具体如下:
表四 相关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及减持计划的披露要求
交易所相关人员时间点(前后6个月)持股变动情况未来增减持计划情况
上交所董事及提议股东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前6个月内的持股变动情况,包括:
1、是否协议买卖公司股份;
2、是否在二级市场增减持公司股份;
3、是否认购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4、是否参与公司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等。未来6个月的增减持计划,包括:拟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方式等
深交所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6个月内的持股变动情况,包括:
1、在二级市场增减持;
2、认购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3、参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A:
有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A:
是的。公司进行高送转的,应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的有关信息。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