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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律师

分类: 交通事故

民事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日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撤销了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解协协议,

赔偿金额由5800元大幅提升至16万元。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2日,徐某驾驶摩托车途中,与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会车。因道路湿滑,且两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最终发生接触,两车受损,徐某受伤。交警认定徐某、向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向某驾驶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

  徐某以为身体无大碍,未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11月15日与向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向某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5800元。调解协议书写明:“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今后各方无涉。”当日,某保险公司代向某向徐某转账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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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律师

民间借贷

分类: 民间借贷

2022年8月6日,刘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杨某甲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杨某某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  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月利息壹分,四个月还清)  借款人:杨某甲担保人:杨某乙2022.8.6号”;2025年7月2日,杨某乙在借条上书写“继续担保  杨某乙2025年7月2号”。

2024年6月6日,杨某甲因病去世,有继承人曹某某等6人。

因借款一直未清偿,刘某某将曹某某等6人及保证人杨某乙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曹某某等6人在继承杨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判令杨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开庭时,杨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关于杨某乙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杨某乙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虽然债务人杨某甲已经去世,但债务并不随债务人死亡而消灭,那么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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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律师

分类: 买卖合同

王女士欲购买房屋,遂向房主蓝天公司转账10万元,并备注“订金”。蓝天公司尚未签署合同之前即反悔,不再出售房屋,并于当日将10万元返还王女士。王女士认为此10万元依合同条款具有“定金”性质,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账不具有“定金”性质,判决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

  王女士诉称,其欲通过中介公司购买蓝天公司所有的位于宝盛里的房屋一套。中介公司提供《补充协议》约定,王女士需当日交纳定金10万元。同日,王女士向蓝天公司转账10万元,并签署了该《补充协议》。此时,蓝天公司反悔,称房屋不再售卖,并当场将10万元返还王女士。王女士认为,根据《补充协议》,10万元应具有“定金”性质,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蓝天公司辩称,其未在《补充协议》签字,该协议未成立,双方未就“定金”达成合意,且已经退回10万元,不构成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不成立。王女士在转账时附言“订金”,意味着该笔款项应为意向金,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因此不同意双倍返还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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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律师

分类: 婚姻家庭

本案中,被告在面临不法侵害且可能事后无法救助的情况下,判断原告车速不快,停车出手拦停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拦停后无其他过当行为,应认定为采取了合理措施,未超过必要限度。

被告所救助的权益对象是其配偶,其配偶无法即时拦截和阻止不法侵害,且两人同在事故发生现场,故被告的拦停行为系保护夫妻二人共同权益,仍在自助行为的内涵范畴。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予以免责,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上海市民朱女士立马拍照发给家人和邻居们。如潮水般的祝贺,让她和丈夫悬着近三年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朱女士还清晰地记着,那个下午,她骑电动自行车被后面的人超车撞倒,丈夫追上去拦停想要逃走的肇事者,不料电动自行车失衡,直接将对方的腿压骨折,遭到40余万元的巨额索赔。

“对方在法庭上说得头头是道,但我们始终相信法院会有公正的判决。”朱女士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回忆说,为了他们这个案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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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分类: 买卖合同

消费者购车数月后才得知有政府置换补贴政策,但因错过申请时限且材料不全无法申领,能向4S店索赔吗?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汽车置换补贴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8日,小昭在苏州某4S店购买了一辆总价25万余元的新能源汽车,并于7月30日取得购车发票。同年8月,她将自己名下的旧车出售。据小昭称,其2025年2月得知江苏省曾于2024年下半年推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她购买的新车符合申领1.8万元新能源补贴的条件。该政策活动时限为2024年7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小昭查询后发现,因不知晓该政策,自己已错过申请期限。小昭认为,某4S店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政府补贴政策,构成缔约过失,遂将某4S店告至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损失。

某4S店辩称,双方签约时,相关补贴政策尚未发布,其无法预知亦无从知晓,不存在隐瞒故意。另外,政府补贴的申请主体是消费者个人,4S店无告知义务。同时,政府补贴的受益主体也为消费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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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买卖合同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法官会议意见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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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分类: 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全责的一方,起诉无责的一方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什么是交强险的“无责赔付”?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李某驾车与前方驾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的张某、郭某、文某相撞,造成包括自己车辆在内的4车损坏,包括自己在内的3人受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张某、郭某、文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4人达成协议,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赔偿4辆车的维修费、张某、文某的医疗费和郭某的网约车停运损失费。

2025年3月,李某将张某、郭某、文某及三人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六千元。开庭前,李某与文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撤回对文某及其保险公司的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张某、郭某、文某等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郭某、文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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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分类: 劳动工伤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劳动者因有诉讼记录而被拒绝录用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日,A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表明其聘用张先生担任量化开发一职,并写明拟入职日期及工资等事项。当日,张先生向A软件开发公司出具聘用回执并确认于2024年5月6日入职A软件开发公司。

2024年4月15日,张先生与原就职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2024年4月23日在A软件开发公司旁租房、租车位,积极为入职做准备。

2024年4月26日,A软件开发公司突然联系张先生,表明其需要“背调”结果为绿色或蓝色的候选人,张先生的“背调”结果是黄色,不符合其录用标准。

张先生立即联系“背调”公司了解情况,“背调”公司称张先生存在诉讼记录,故“背调”公司给张先生黄灯评价。张先生向“背调”公司提出异议,表明诉讼记录是张先生曾因被骗取钱财而发起的维权诉讼,张先生在维权诉讼中是原告,且该维权诉讼为民事诉讼,因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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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律师

分类: 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外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利。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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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分类: 劳动工伤

一般而言

在学校就读的学生

无法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若是高中生在已基本完成学业

年满16周岁的情况下外出打工

高中生与用工单位之间

能否确立劳动关系?

案件回顾

小张是山东省某县的学生,高中就读期间中断学业前往北京打工,在某饭店后厨帮工。半年后某日,小张在工作中手被切伤,未继续上班。

小张主张其在工作期间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对此予以否认,称小张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就业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小张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饭店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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