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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对强奸罪实际上存在很多常识性误解
【女人能不能强奸男人?】龙虎网:成都女子闹市强奸过路男子,不犯法男子倒霉
近日,网友在微博上爆料说,成都女子闹市强奸过路男子。博主称在成都九眼桥看到一猛女,估计是醉酒,将路边一过路男子按倒后脱掉裤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阵后最终屈服,女子强暴后脸红红地提上裤子,沿着九眼桥横穿马路离开。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警方已介入调查。也有网友发表了质疑,在我国,女性“强奸”男性,属于犯法行为吗?对此,有网友说:“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说,女人一般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因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人。 [博客全文]
【第一个轮奸不算轮奸?】民族杨振:李天一“轮奸变强奸”已经证实是谣言
微博上曾经热穿过这样一个已经被证实的谣言的消息“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于7日被批捕。李双江和梦鸽聘请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表示,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同一件轮奸案里,在同一个没有断开的连续作案时段,在同一伙案犯里,针对同一位受害对象,首先施暴的不正是首恶主犯么?不正是需要严判重判的么?如果没有第一个施暴,会有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么?这个案子还会是轮奸案么?在这个轮奸案里,李天一不正是首开罪端的首犯主凶么? [博客全文]
人们总是那么喜欢“围观”强奸案
百科
VISION BAIKE
强奸罪的法理解释
漫画反应社会生活中的强奸犯罪
维基百科:社会认知和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是不同的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从社会广义认识上讲,不论男或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一些人看来,也属于强奸行为。不过,从一般认识上讲,强奸多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从法律认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强奸罪;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博客全文]
强奸其实是人类本能
新京报:强奸的犯罪心理
强奸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般来说,人们在进入青春期后就会产生性欲要求。如果缺乏排遣性冲动的正当方式,又受到渲染色情暴力的淫秽物品的不良影响等不能自控,就易导致强奸行为发生。
强奸犯可分为攻击型、淫欲型、冲动型3类。前两类一般都具预谋性,危险性较大。攻击型以暴力性质严重而较罕见,行为人仇视女性、心狠手毒,往往致受害人严重伤残,甚至杀人灭口。淫欲型强奸犯较常见,他们多以追求性乐为主。与攻击型不同的是,他们作案时一般不采用严重损伤女性的手段,而企图以恫吓或较小暴力达到性交目的。冲动型往往起于偶然,如行窃时发现熟睡的女主人而顿生邪念。这种人胆怯心虚、意志脆弱,在受到被害人反抗时就可能放弃侵害行为。[博客全文]
通奸行为在伊斯兰法律中是重罪
张智勇律师: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强奸罪与通奸行为】通奸(Adultery)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强奸罪和半推半就】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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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是成都三眼桥女奸男案件的照片
刑辩律师网:强奸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分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在我国女奸男不是罪】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也不惩罚婚内强奸】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博客全文]
故事
VISION INSIGHT
和强奸罪有关的几个争议热点
嫖宿幼女罪的受害家庭
【饱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法学教授王琳:嫖宿幼女罪是立法耻辱
经1997年刑法修订而确立的“嫖宿幼女罪”,越来越显示出其失误之处。“嫖宿幼女罪”的成立,等于确认了未满14周岁的幼女也拥有性行为的支配权,同时也相当于将被“嫖宿”的、未满14周岁的幼女视同为妓女,不客气地说,这是立法的耻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因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只要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同意与否,都一律认定为强奸罪。最高法院的一纸《批复》事实突破了刑法的规定,缩小了强奸罪的范围。这一规定实则为司法官员开辟了一块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领地,在司法腐败还远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当下,《批复》成为强奸者逃避刑法打击的法律漏洞也就不难想见了。 [博客全文]
某著名歌唱家之子涉嫌轮奸
【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袁希利:轮奸情节的司法认定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 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所以前一段时间流传的李天一第一个参与强奸不是轮奸实在是谣言。第一,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不是单独的罪名,第二,第一个参与轮奸反而有可能是犯罪的首要分子加重处罚。 [博客全文]
美国修改法令扩大了强奸罪的保护范围
【美国强奸罪保护范围比我国大】煎蛋网:在美国女人强奸男人也是犯罪
本月6号司法部门宣布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根据搜集到的一些犯罪数据信息修改了强奸的定义。根据以前对强奸的定义,当受害人是男性或者强行肛交或口交时是不构成强奸罪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定义显然已经不再适用,这样使得强奸罪的官方统计数据被人为的压低了。现在的强奸的定义从1929年制定以后就没有修改过是指在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女性的肉体受到强行侵犯。这就意味着强奸只是指一个男人将他的铅笔……(你们懂得)而修订之后,在未经过受害人的同意,强行将铅笔伸入受害人口中,或者用任何物质或身体的任何部位强行进入受害人的阴道和肛门都可构成强奸罪。如此一来,不管你是男是女,年龄有多大,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只要你被强行侵犯了,就可以强奸罪控告对方。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修正,FBI官方统计的强奸罪案例数据将会增加,但也更加准确。 [博客全文]
   人首先是一种动物,强奸可以看做是人类的生物本能。但是既然人类逐渐走向文明,我们就需要用法律来限制这种本能的社会危害。强奸作为一种恶性犯罪,对受害人(特别是女性)的身心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社会对于强奸行为的谴责也是一致的,虽然公众认知和法律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我国法律对于强奸罪受害人保护的范围和力度都远远不够,实际上美国也是走了一条从单纯保护妇女的性自由到广泛保护的过程。我们一本正经的讨论强奸问题,是希望我们越来越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