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博文
个人资料
边城留香张文平律师
边城留香张文平律师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1219
  • 博客访问:18,333
  • 关注人气:51
自定义模块
培养人一己百之克勤精神,则天下断无不成功之事!
博主简介

张文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307840.

 

只有实现了的法律才是活的法律!

 

法律博客:网络搜索"边城留香"

邮箱:zwpliuxiang@sohu.com

电话:13811063932.

QQ:690210883.

 

访客
加载中…
评论
加载中…
留言
加载中…
博文



(网络图片,与文章无关)

微博上一法官讲述的一个离婚案件引发了热议。

男性功能障碍。女方称不知情与其结婚。女诉至法院,男方要求女退还彩礼。女以男性障碍欺骗自己反诉赔偿精神损失20万。男不承认患有性障碍,女申请法院对其鉴定遭男以隐私为由拒绝。

问:能否对男性功能障碍强制司法鉴定?男拒绝鉴定能否推定其有病?如男有病女可否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这种案件在基层法院经常遇到。

就我看来,离婚案件中女方有一条绝技,而且屡试不爽。那就是指责男方“不能人道”。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北京市统计局2012年4月份公布数字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京人社规发[2012]87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现将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比上年增长11.2%。


  凡按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由IPAD商标风波而引发的苹果和唯冠之间的诉讼已经进入白热化,如日中天的苹果公司似乎要在中国付出一大笔和解费。而随着此后facebook在华注册商标的新闻爆出,商标抢注一时成为了众矢之的,但在商业社会里,商标战本就是正常的竞争策略,商业问题道德化解决不了问题。

    其实IPAD商标不是苹果在华遭遇的第一场商标纠纷,此前因为'i-phone'商标苹果已经出过一次血。早在2002年,苹果公司就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了'IPHONE'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商标的类别居然只包括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硬件而未涵盖电话和移动电话类。结果到2004年,汉王针对电话机、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商品申请了'i-phone'商标,并获得注册通过。

    由于这个让人十分不解且低级的失误,导致苹果的iphone手机在2007年发布后迟迟无法进入中国。直到2009年7月18日,苹果与汉王达成协议,向汉王支付了36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90.46万,才最终拿回了这个宝贝商标。

    当然,曾经遭到商标困扰的公司不仅仅是苹果一家,联想公司就是其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1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03元:
 

2011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北京市监狱
[详细信息]
电话:
61294194
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团河南大楼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
[详细信息]
电话:
地址:
北京市女子监狱
[详细信息]
电话:
010-60276688
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
北京市延庆监狱
[详细信息]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贵州案的再反思作者:汉德法官

——兼与王嵘律师、斯伟江律师、梅春来律师、刘志强律师、陈有西律师和其他法律界同仁商榷

 

    鄙文《贵州案的法治反思》一发,未想在法律界引起轰动,王嵘律师、斯伟江律师、梅春来律师、刘志强律师和其他法律界同仁提出了商榷意见,而@鉴恒、@蓉城阿飞、@周礼文检察官、@大肚横行等网友也就部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同时著名律师陈有西在其博客上发表了《汉德法官的观点为什么基本上是错误的?》中提到了“但最近网上出现了一位隐名网民

阅读  ┆ 评论  ┆ 转载原文 ┆ 收藏 
标签:

杂谈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引自北京法院网:作者:董晶晶 冯新  发布时间:2011-08-23 13:29:45

一、案情简介

    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为本市农业户口,月工资为1100元。2009年11月12日,吴某被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吴某在放疗期间及出院后依据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建议未到公司上班。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9月20日作出裁决,吴某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于9月23日起诉至该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一节,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吴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吴某主张公司给付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小悦悦事件表明国人已从“愤青”到“不在乎”

           ------我们,生活在一个大多数人沉默的时代

  让人心痛的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已经随着小悦悦的悄然离世而告一段落。上周,中国青年报就这一事件对网友展开调查,多数受访者痛感当前社会日趋冷漠。不少人留言提出: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才是杀死小悦悦真正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4006900000 提示音后按1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