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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儿子放学晚了些,与我下班一同回家。

  前面有一条斑马线,是马路边有行人岔口。我踩了踩刹车,车速明显地慢了下来,看见路边一个警察正在指挥行人和车辆。

  “你看那手势好象没有力气,那会不会是个假警察呢?”儿子有时是很好奇的,思维也很跳跃,有时问的问题十分出乎我的意料。

  “不可能吧。”我正在过斑马线,所以十分小心,“现在正是下班时间,别人正在赶往回家的路上,哪有人有这个闲情现在在这儿装假呢?”

  “如果是在罚款,假冒警察的可能性倒是有的。”车子过了斑马线,我补充了一句,意思是现在这个时间,又是在指挥交通,假冒警察是没有动机的。

    “那也不一定,说不定他是在学雷锋做好事呢?”儿子的话确实令我很难以回答。

  “假冒警察指挥交通是不是违法的?如果说他在十字路口指挥交通,由于指挥不当造成交通混乱,是不是要追究责任?”儿子又追问道。

  “回家后我们再讨论吧,开车时不准和驾驶员讲话。”我一时也不知该如何回答。

 

  对于这类由于日常生活引发孩子的思考和启发,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处不有,通过家

  我是一个不善联想的人,从来没有想到把“范跑跑”事件与中国(学校)教育联系起来,直到在网上看到一些博客。

  “范跑跑”只是以不恰当的身份,在不恰当的时候,说了一些不恰当的话。不恰当的身份主要有二,一是北大历史系毕业生,二是教师职业;不恰当的时候,一是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求灾之际,二是在惊恐未定的学生面前;所以群情更加激愤。说他说的话不恰当,主要是违背了道德的底线,也违背了一个人民教师的职业要求。看待“范跑跑”事件,应该将“三个不恰当”联系起来,我认为如果不是“范跑跑”的特殊身份,遣责之声也许不会如此猛烈。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而对于人,还要复杂得多,不但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就是同样一个人在不同的状态下,也会有不同的表现。我相信“范跑跑”在地震发生的危急时刻,发生的一些动作是出于人性的本能,我也相信“范跑跑”是讲了真话。

  是不是讲真话错了?讲真话没有错。

  错在哪里?做了一件事和是否该这样做是两码子的事儿。错在他没有悔悟和反思。

  

  是教育出了问题,很多博客中把“范跑跑”问题的根源归结于教育出了问题。教会

一个粽子的感动(2008-06-06 07:26)

  

    昨天下班回家,妻子笑兮兮地问我,你们单位怎么今年还没有发粽子?

  是啊,快到端午节了。按往年端午节总是有几个粽子加咸鸭蛋的。只有明天上班一天就要过端午节了,明天会发粽子吗?我也不知道。

  会发其他的东西吗?妻子再追问。

  我怎么知道呢?我又不是管发节日食品的。

  “我们单位发了粽子了”。妻子显然很开心。原来问了我半天,拐弯抹角绕了半天圈子,是这么回事儿。

  “在哪里?让我看看”。这倒让我意外,妻子在这家单位工作了七八年了,在我的印象中是基本上没有福利概念的。好奇心让我从厨房里找到冰箱里,再回到饭桌上。一包粽子总是显眼的,又会藏在哪儿呢?

  “在桌子上。”桌子上哪会有啊,我怎么没有看到呢?

  与IBM中国公司合作做咨询项目已经一年半了。一年半的时间里,我深深地为IBM中国研究院的博士们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合作态度所感动,认为这是我们最成功和最愉快的合作。同时有幸与IBM不同层面的管理人员时有接触。一次IBM大中华区副总裁来访,席间,他介绍IBM的历史,讲起一本书,IBM公司前董事长兼CEO郭士纳先生的自传--《谁说大象不会跳舞》,说郭士纳先生受命于危难之际,挽救了IBM公司,他在分析了IBM公司状况之后,认为拥有众多数量的客户群体和优秀人才的基础研究工作是IBM的最大优势。

  他是如何运用这种优势,使IBM公司这个大象跳舞的呢?尽管这是一个比较遥远的故事,我还是怀着一颗好奇之心。

 

 

苏州风光(组图)(2008-05-30 19:19)

(十全街沿河)

(十全街)

外语的妙用(2008-05-30 07:25)

  语言是学习和交流的工具。掌握一门外语的优势自是不言而喻。但我们的生活中将这种优势进行放大或延伸,这就是一道门槛。这道门槛在现实生活中真还无处不在

 

  近期我们在评审高级业务类职务,为更多的员工打开一条晋升通道,打破原来单一的行政类职务,“千军万马”挤“长”这一独木桥。

    在具体方式上,打破了原来的行政干部提拔方式,采取类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模式,指标到单位(或部门),设立具体准入条件,个人申报,统一评审。

  作为管理单位,各个专业,每个条线中的管理人员也好,专业技术岗位也好,谁一年中没有制订几个办法,写一二篇总结,或写几份分析,到于其中的学术水平,对具体工作的归纳总结、具体指导、分析解决的程度,或者说作用的发挥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学术水平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尺度的,是一个弹性很高的指标。

  于是我们就想到了外语。

  外语是指母语以外的另一种语言。语言是交流和学习的工具。掌握一门外语,可以打开另外一片天空:可以与他人更多

前天半夜去加油(2008-05-29 07:31)

  

    这两天一早只能是乘公交上班了。前天半夜去加油而未果,车子因为没油而“罢工”了。

  前天下班时,车子油表显示油已经不多了,顺便路过家门口的加油站,车子已经排起了长队,因为不高兴排队,心想就先回去吧,晚上再来加,一则在家门口方便,二来认为晚上人会少些。

  吃完晚饭,儿子做完作业上床睡觉去了。我出门加油。

  门口的加油站已经远非下班时的情形了。等候加油的车辆是原来的二三倍,加油站门口宽阔的马路已经全是车辆,我一时已经难以找到合适的排队位置了!这要等到什么时候,关健是加油站的供应是有限的,辛幸苦苦地排队到下半夜,结果也可能是“颗粒无收”了。

  我本身住在姑苏城外,心想,再往郊外,可能车辆少些,也许能加上油。车子一路前行,前面的道路已经是没有路灯了,车辆的近光灯,在空

  “未见其文,先闻其声”。见媒体大量报道“14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才知道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实施细则,在社会各界期盼和关注中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备受各界关注,一是因为新法的出台,如何实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办法,指导日常操作;二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包括许多质疑,有一种声音就是寄希望于实施细则的出台给劳动合同法“纠偏”。

   细读《条例》,全文共45条,其中第二十八条内容最多,列举了十四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二至第七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第八至十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内容,第十一至十四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人看后感觉到,这些内容既然是《劳动合同法》的原文,作为实施条例,为何要原文照搬?难道是怕人力资源工作者或法律工作人员疏忽?这不是“纠偏”之嫌就是画蛇添足!

  作为实施条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