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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23日下午到富宁县政法委,接待员口头答复:“富宁县法院向政法委书面报告,朱承志举报富宁县法院故意非法地剥夺反映人依法应享有的最基本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情况不存在,被举报的三位法官没有过错。该报告是法院写给政法委的,对朱承志只有口头答复。”

 

 
游精佑女儿写的庭审纪实

   

(11月11日,游精佑的妻子和女儿旁听了庭审。他的女儿游豫璟,写了这篇庭审纪实。)

   200911

http://btkqywg.blog.sohu.com/137231386.html?act=1258620870302#comment

 就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寄语福州公检法 杨开亮

 

2009年11月11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一案,这3人的罪名是在网上发布了“诬告陷害”的帖子和视频。如果这一罪名成立,那将意味着:公民任何涉及暴露性质的检举和报道,除非你有扳倒对方的足够能量,且一丝一毫不能走样,否则,你就会被公安部门以涉嫌“诬告陷害”的罪名逮捕,面临检察院的起诉,接受法院的判决,等候漫长的牢狱之苦。如果福州网民受审,我们须扪心自问:公民的言论空间还有多大?

    据说,此次受“严晓玲案”株连者达八人之多,福州方面为此专门成立了专案小组,摆出一副严打的态势。专案小组的名单没有公布,不知道里面有没有非司法系统的党政官员,不知能否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布一下,以示中央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的治国理念。无论如何,有一个事实是显而易见的,一案株连八人,同庭受审三人,福州将创下同一事件、同一时间

 

游精佑诬告陷害案一审

四、被告人游精佑找林秀英制作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告发”行为。

     按照《刑法》第243条规定,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进行“告发”,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游精佑诬告陷害案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福建省法炜律师事务所分

 

     林洪楠律师递交给法庭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吴华英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辩方向法庭提交了《通知同案人、证人出庭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2009.11.5),遗憾的是,今天开庭这些同案人、受害人、证人均未出庭质证,特别是同案人林秀英已经自己前来,强烈要求出庭,而没有让其出庭质证,这是有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警方补充侦查卷仅提取了一份闽清医院没有做严晓玲尿液检验的说明和庭上播放了林秀英、林爱德的视频,其他均无调取。

    现根据阅卷、调查和今天的庭审质证,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沈阳信访新路(2009-11-08 10:06)

 

     在信访活动日趋平常化的今天,在政府大力倡导公正、公开、透明的时代,又有多少信访部门能够真正担当起他们应负的责任???

 

    沈阳走出了一条信访新路,只希望这条路能够被不灌水的越走越远,越走越宽,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信访部门。

  
 
视频一:
 
 
视频二:

 

 

 

今天接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报中心(0871—4095041)蒋先生电话,就朱承志举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篡改判决书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