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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一、民法

1、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2、论法律行为的效力。

3、论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异同点。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点。

二、商法

1、评析“民商合一”及“民商分立”。

2、论商法基本原则。

3、论商法概念及其特征。

4、论“一人公司”制度。

5、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007

一、民法

1.论权利的客体(论客体物);

2.试评析新物权法

3.试论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具体题目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如此)

二、商法

1.商事立法的现代趋势/(具体题目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如此);

2.商事立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利弊析;商法的立法模式

3.评析新公司法

 

2008

一、民法

1.试论民法的现代化(必答,35);

2.论我国物权之不动产制度(必答,35);

3.试述我国民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之协调(选,30);

4.试从任一民事权利角度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选,30)。

二、商法 

1.对我国制定《商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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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试卷

论述题(第一题,第二题为必做题;第三,第四选一题)

1、论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2、人格权法的内容以及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3、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的评析。

4、论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商法试卷

论述题(第一题为必做题,剩下三选二)

1、论商法的价值。

2、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3、评析我国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的关系。

4、评析保险合同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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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国退休教授萝卜丝

 

尊敬的新华通讯社领导: 

近闻中国国家通讯社新华社主办的新华网出面对北大学者孔庆东教授“炫耀粗话”之举发表公开申明进行批判,国内八十家媒体沸沸扬扬,炒作新闻对孔教授做彻夜围剿。作为一个在西方世界生活了三十多年,同时从事过多年新闻工作的北京大学半个校友和居士的我,为之巨大震惊和悲痛,同时对孔教授目前的不幸不公待遇表示愤慨和抗议。新华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喉舌,是最高行政机构的权威发言人,代表着国家和国民的最高利益代表发言,如何可以就这种无足挂齿的鸡毛蒜皮之事如此大动干戈地开动国家的宣传机器进行讨伐!一个有着五千年以上的文化古国如何可以容忍自己的八十多个重要新闻媒体在一夜之间组织起来,对一介手无寸铁的书生的“粗鲁个性”进行围剿。这在全世界,乃至西方世界,这在人类新闻史上,乃至最原始的社会舆论中都是绝无仅有的。一个区区小事演变成了一个政治事件。这在当今世界舞台上如何可以展现文化大国之风度?!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脸上抹黑吗?这种“家丑外扬”的表演是中国老一辈领导人领导下的新华社绝对不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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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报告题目是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经营实践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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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元春

来源:求是      日期: 20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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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害:5人(全是天罡星)  

二、出家:5人(全是天罡星) 

三、出国:1+2=3人(天罡星1人,地煞星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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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一览无余—午夜阅读
他山之石
      三、经济人假设的应用肯定从而强化个人主义价值观  

  

    隐藏着经济人假设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据说获得了成功。这成功固然

表明农民的价值观有自私自利的一面,但如果就此认为农民天然就是小农意识,

永远只知道满足于“三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那就和历史事实背道而

驰了。自五六年完成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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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一览无余—午夜阅读
以后学习吧

还是大陆人厉害。

    陈明说:“蒋庆和我以及上海的罗义俊等人都是通过阅读港台新儒家作品而从正面接近传统,并由此开始形成自己的体会和思考的。”大陆新儒家虽然起步晚,一出手却高举高打,直指禁区。在大陆某些新儒家看来,海外新儒家无论是唐君毅、牟宗三、徐复观,还是杜维明、刘述先、成中英,都是边缘人自说自话,不过是个自了汉而已。

    略举几例,看看海外新儒家讲些什么。

    唐君毅曾于1957年起草海外新儒家宣言《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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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

——从农村户口迁移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谈起

祝之舟

 

 

尽管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之初,中央就已经在鼓励承包地的流转,但直到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才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热点。但同时,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大批农民转换身份,迁居城市,新的问题便接踵而至,比如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全家户口迁入城市而引发的农村集体组织要求收回承包地的问题。这些问题既关系到发包人、承包人和农地流转相对人的利益平衡,更关系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交易安全和健康发展,因此必须予以重视并力求破解之道。

 

一、户口迁移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农户全家迁出其所在的集体组织的情况下,集体有权将其承包地收回。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在此之前拟迁出的农户已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是否还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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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是民法上的第三类民事主体,自行政诉讼法(1989)、民事诉讼法(1991)首次使用这一概念以来,大多数法律文本均将其与法人并列使用,指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体。但这一概念并不具有自含性和周延性,因而学者大多使用“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取而代之。现行部分法律性文本则使用“非法人单位”一词,兹录如下。至于未来的民事立法,本人建议使用“非法人组织”。

 

法律:

著作权法(1990第二条第一款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行政法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 第三条(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第十三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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