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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宗旨

厚德尚法

党员律师示范岗
关于博主

周建伟律师

ZhouJianwei

LawyerofP.R.China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ZhejiangXingyunLawFirm

浙江绍兴人

中共党员

党员律师示范岗

浙江大学学士

浙江工商大学业法学硕士 LLM

社会职务:浙江省律师协会金融与保险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首批创业创新法律顾问

经历:执业前在中农信远通期货公司工作熟悉期货业务、风险投资业务、公司运作。先后在《当代法学》等发表论文十余篇,参与编写《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评析》(浙江大学出版社)、《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证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等法律著作。

法律顾问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

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

擅长领域

擅长领域:

民商事诉讼(民事侵权赔偿、离婚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等)、

刑事诉讼、

公司法律事务(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

涉外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 

0571-85101888

13186980939

传真Fax: 86-571-85774336

服务实例

民商事诉讼 

●代理某汽配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以证据不足抗辩,当事人胜诉

●代理加拿大籍华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以住所冲突、夫妻财产制冲突抗辩,审理中

●代理孙某诉梅某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案,承揽关系的抗辩和定作人无指示过失的抗辩成立,被告胜诉

●代理临安市水利水电局诉程某等五被告采砂经营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代理绍兴某电子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代理某养女继承权确认案胜诉 

服务实例

刑事诉讼

●担任傅某贩毒被告人的辩护人

●担任北京海淀某盗窃案被告人的辩护人

●担任方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检察院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成功取保候审

●担任余杭供电局系统某干部贪污受贿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罪轻辩护意见采纳,被告人获减轻量刑

●担一任宋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罪轻辩护意见采纳,被告人获缓刑当庭释放

●担任杭州某物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的辩护人

服务实例

非诉讼项目

●为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下属杭州新世纪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清算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为浙江新远文化集团下属出版社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杭州某钢铁公司投资参股扬州某特钢合资公司项目提供尽职调查,成功为当事人避免损失

成功办理某公司价值近二千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全部厂房转让项目

研究成果

研究重点:公司法 

已发表的论文

●“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探讨”,参加省商法研究会2009年会

●“论夫妻财产制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杭州市律师协会实务理论研讨三等奖

●“一位律师的忠告——如何避免企业与老板的'捆绑危机'”,《浙商》杂志2009年第3期。

●“论股东直接诉讼的司法标准”,参加第十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选编入《公司法合同法律师实务》(第3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论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美国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初探”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程序探讨”

●“论法律尽职调查的若干问题”

●“比较法上的多数人之债”

●“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美国公司法判例一则——非登记股东无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查阅权”

●《建设工程合同典型案例评析》,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住宅合作社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硕士论文: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制度研究

博文

 

 

《浙商》杂志刊登:

一位律师的忠告——如何避免企业与老板的“捆绑危机”

 

 

《浙商》杂志2009年第3期以《一位律师的忠告——如何避免企业与老板的“捆绑危机”》为题刊登本所周建伟律师就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加强公司治理的观点文章。

 

 

一位律师的忠告——

如何避免企业与老板的“捆绑危机”

 企业危机和企业老板危机的法律根源,在于企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浙高法〔2009〕2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

农村拆建房屋应重视安全问题,切莫用“神仙法”

 

昨日,一起因农村拆房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二审开庭。

我是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一审判决上诉人全额赔偿近80万元。该起事故造成包括被上诉人近亲属在内的两人死亡。

总结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在于房屋拆除的方法有问题。被上诉人的近亲属即受害人采用了所谓挖“神仙墙”的方法。

经了解,这种方法实在危险。因这种方法拆墙造成伤亡的事故,经常见诸报端。

事实上,所谓挖“神仙墙”的方法,是指先从墙的底部敲起,挖空墙的底部后,再加以推倒。由于这种拆墙方法省力,犹如神助。被老百姓称为“神仙法”或挖“神仙墙”。

这种方法由于很不安全,为建筑行业安全守则所禁止。

通过庭审,旁听人员已经印象深刻。

特此一记

 

绍兴赋(2009-12-07 21:38)
绍兴赋
王伟 来源: 2009-06-22 光明日报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如果托运人、承运人、发货人在危险品生产经营运输管理中均有过失,不同主体的行为可能无意思联络,但是客观上关联,应认定构成共同过失,托运人、承运人、发货人应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隐名股东确权之诉(2009-12-04 19:39)

隐名股东确权之诉

 

 

 

 

 

    隐名投资的情形非常复杂,应进行类型化分析。笔者认为,应在区分委托投资与借名或冒名投资的基础上,兼顾其他形态的区分,综合考察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可提出确权之诉。一方面,在委托投资关系中,委托投资人仅与受托人——往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关系,其他股东可能知情可能不知情,但不论如何,委托投资人均未实际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在委托投资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只有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委托投资人并未基于该关系进一步取得组织法上的实际股东地位。而借名或冒名投资则不同,在借名或冒名投资中,显名投资人不过是隐名投资人据以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是借名或冒名投资人。可见,委托投资关系的重点在于确定委托投资合同的效力,而在借名或冒名投资关系中,重点则在于如何确定实际股东的地位,即确权问题。本文先来探讨隐名股东的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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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损失情形下的违约金调整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7月26日签订一份锰矿购销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数量、单价、供货方式及违约金(总价款的50%)。次日,甲公司依约电汇价款110万元,28日,乙公司将款项退回。为此,甲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5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产品差价损失12万元。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对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本案应以甲公司预期利益损失为基准上调30%支付违约金。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恶意违约,应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50%支付违约金。 

[评析]

    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价款的次日即将款全额退回,未占有该资金。从案件事实看,甲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

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探讨

 

                                       周建伟[1]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和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2]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探讨》参加商法学年会

 

 拙文《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探讨》收入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

 年会上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省高院副院长童兆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陈信勇教授、富阳法院程建飞院长、湖州吴兴法院副院长周文霞、吴情旺博士、浙江工商大学裴蓓讲师、浙江财经学院李政辉副教授等作了专题法院。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钱弘道教授最后总结点评。

 会上,牛太升副会长提出的企业风险防范中要处理的三大关系和九类风险最有意思。人格关系、权力关系、合作关系。银险、人险、地险、税险、环保险等提法很有新颖性,寓意丰富,易于理解。正如,钱会长所说,牛会长的每次年会的讲话都有新东西,去年有牛八条,今年又有了“牛九险”。这样的概括只有相当资历的老专家才可能有的啊!

 其他发言的,都有自己的特色。有的充满理性的光辉,有的激情彭拜。

 最富有激情和思辨的还是钱弘道教授。他的讲话,思想性强。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下)

杨立新 2009年2月

 

  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应当看到的是,共同加害人中的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只能存在于以共同故意作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其在主观上必须与实行行为人有共同故意。在教唆行为中,造意人与实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容易判断,双方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其表示形式,明示、默示均可。在帮助行为中,实行行为人与帮助行为人的共同故意应须证明。对此,应当参考《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876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行为人知悉该他人之行为构成责任之违反,而给予重大之协助或鼓励该他人之作如此行为;或行为人于该他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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