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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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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玲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执业律师。

 

周翠玲律师执业多年来,一直用专业的知识、诚挚的心、认真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博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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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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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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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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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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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7 1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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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

 

  对于李庄来说,这个世界已经有点陌生和新奇。

  他现在知道,原来外面有这么多人在关心他,并为他付出。原来他并不孤单。失去自由的日子里,他受到了礼遇。他有书看有电视碟片看,但没有新闻、没有信。写了不少古体诗,他背了几首,觉得平仄、对仗、意境都不错。他说感谢重庆,让他有了静心思考、认真养性的机会。

  今天中午,辩护顾问团约晤李庄,在清华大学边“大益膳坊”为其接风洗尘。李庄已经从河北老家看望父母回京。江平先生、卫方教授、何兵教授、杨学林律师、许兰亭律师、杨金柱律师、李庄、亚童和我,简单地聚了一下。张思之先生、高子程、斯伟江、张青松、李霄霖、吴革、魏汝久、李轩等因事未能光临。聊了一些昨天、今天、明天的事。李庄脑子和身子都很好,依然健谈并自信。

  他向所有这一年半来关心他、理解他、支持他的朋友们表示真诚地感谢。他需要先休息调整一段时间,正在看儿子李亚童为他准备打印好的一人高的关于他案件的报道。他要“恶补”这一年半的信息。里面的时候,有人告诉他,他早已经被这个社会抛弃和遗忘,没有人关心他。这两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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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自查和核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出台《通知》的背景和初衷?

答:银监会从2005年起陆续发布了多个关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文件,多次重申了房地产信托业务尤其是开发项目融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政策进行了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迄今为止,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政策和要求,除最低资本金、二级资质、“四证齐全”外,还包括禁止向开发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回购、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将投资附回购形式的变相融资行为视同贷款管理等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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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43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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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内地与香港公司法研究
                                               

                                                转载http://blog.zjol.com.cn  张彦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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