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钟永棣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含义很简单——“新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符合法律要求”。基于此理解,08年以来很多企业都习惯了在新员工入职后的第25天-30天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难道真的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吗?
案例——
2010年10月期间,小张到大陆A公司应聘。最后一次面试中,双方口头确认小张的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试用期为3个月。11月1日,小张入职A公司,公司领导口头再次强调小张的试用期为3个月,并称11月底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月19日,公司书面通知小张:“因你试用期间工作出现差错,表现欠佳,不符合录用条件,现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即日生效……”
几天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其本人不存在试用期,入职后即为正式员工,A公司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
——本文由劳动法顾问钟永棣、江永辉联合原创
[常见案情]
某A总公司是集体公司,下属有若干个子公司。2008年5月,张三入职A总公司,双方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由于张三表现出色,被调任到下属B子公司任主管,双方未变更劳动合同。2009年5月,张三与A总公司的合同到期,B子公司与张三订立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张三年度考核优秀,晋升为经理,但B子公司无经理职位,经请示A总公司,调任张三到C子公司任职经理,双方未变更劳动合同。
2010年5月,张三与B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C子公司与张三订立劳动合同。张三与C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分歧,张三认为自己已经是第三次订立合同,要求C子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子公司认为这是与张三的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张三在C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包括在集体公司及B子公司的工作年限也未满10年,不符合规定,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张三的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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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兼职销售协议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文由劳动法顾问钟永棣、江永辉联合原创
[常见案情]
2008年,国内房地产业空前膨胀,房产销售火爆。张某于2008年9月与某房地产公司订立了一份《兼职销
售协议书》,双方约定:底薪500元,必须每天回公司报到,每个月销售不少于3套的房子,每月月底必须
提交市场走访报告,分析市场走势,监察同行竞争对手的信息及促销手段,形成书面报告;每月月底必须
参加销售会议。
张某在该房地产公司一直做到了2011年8月,由于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业绩下滑,该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兼
职销售协议书》,张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订立的是《兼职销售协议
书》,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无须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将该房地产公司告到劳动仲
裁委,当地仲裁委以双方订立了《兼职销售协议书》,是劳务关系,不予受理。张某遂告到法院。经法院
《入职登记表》是新进员工填写的一份最基本的文书资料,其目的在于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是不会引发劳动争议的。但是,如果单位能够完善《入职登记表》的内容,对于今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将起到有积极的作用。
一份详尽的、能够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入职登记表》应有以下信息:
1、员工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国籍、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等。其中,年龄信息可以帮助用人单位防止是否录用童工,国籍信息可以帮助用人单位审查是否符合外国人就业的相关条件和是否具有在中国合法居住或逗留的相关证件等。
2、教育背景信息:教育经历、专业、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职称、技术操作水平等。
3、工作经历信息:工作经历,实际上也是一种资历,是员工信息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决定员工薪资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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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KW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DW,男,-------
上诉人广东KW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W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11)XX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KW公司、李DW双方所争议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已经由广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作出处理,并且裁决每项的数额均不超过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纠纷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
(2011-08-16 10:31)
1.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
2.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中庸)
3.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礼记)
4.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礼记)
5.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礼记)
6.苛政猛于虎。(礼记)
7.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易经)
8.满招损,谦受益。(尚书)
9.为山九仞,功亏一篑。(书经)
10.良药
8月初为湖南省邮政公司下属各县级市集邮公司销售经理做一堂“
工伤员工故意拒绝复工,如何处理?
(原创作者:钟永棣)
引言——个别劳动者发生轻微工伤事故后,经常以“休工伤假”为由故意拒绝上班,“休假”持续的状态短则数月,长则一年以上,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少麻烦!企业究竟是积极应对还是听之任之?
案例——小王为大陆某超市的员工。2010年12月3日,小王上班期间被超市货架上掉下来的商品砸到了左脚;事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脚面上有瘀血、肿胀,影响走路,但没有出现骨折、骨裂;医院建议休假两周。随后,小王向超市递交了休假申请书。两周后,小王一直没有回超市,也没有递交休假申请书,仅仅通过同事传达继续休假的要求;超市也无法直接联系上小王。春节前,超市内部张贴公告,声称小王无故旷工,自2011年1月3日起作自动离职处理。春假过后,2011年2月18日,小王回到超市,要求超市报销工伤医疗费用,补发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分析——小王要求报销医疗费用和补发工
(2011-06-27 15:40)
第三方侵权引起的工伤如何索赔
(原创作者:钟永棣)
问、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且我方司机承担非主要责任,我方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有的法定权益;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权益是法定的、强制的。
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表明,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但是全国绝大部分地方均规定,对于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