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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钟凯律师,民商法硕士,经济学博士,现为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22222004123142),同时受聘于四川省社科院、四川省公安厅经济犯罪研究中心等研究智囊机构,参与地方立法和接受政府部门决策咨询等活动。
   执业期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企业公司并购、股权收购、房地产拆迁安置、企业债务纠纷等案件,有多年为外地客户提供成都地区企业资信状态调查、个人财产调查的独特经验。目前为止,执业所涉及的领域包括:经济合同、公司法务、金融证券、房地产、经济犯罪辩护等。
   百花潭商法律政团队由曾在四川社科院求学和工作过的部分法律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因其毗邻成都百花潭公园而取名。团队的主要骨干均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团队执业律师遵循以下理念:1.认真负责,诚信为本;2.提倡合作,形成团队;3.依法办案,拒绝灰色。
   本博客是百花潭商法律政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钟凯律师(博士)的个人及团队推介平台。如需法律问题咨询,可通过电话、QQ、电邮或博客留言与钟凯律师取得联系,也可直接联系团队的其他成员(联系方式见“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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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名字在前和在后在产权上有区分吗或者只签一方的姓名。两人的产权同样吗?

 

答:产权证上的名字前后实质影响不大。如约定为按份共有,具体看共有份额。但夫妻共有无具体份额区分。婚后买房,除非有其他明确约定,产权上登记原则上不影响夫妻共有。但需防范的是,实践中有个别法官认为,新物权法颁布后,要严格以登记的名字作为产权归属的依据。

 

2.问:我父亲在十几年前,与一女人组成再婚家庭,在这期间她的子女从未尽到,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一直都是我们几姊妹在赡养老人。这女人于5年前死了,她在我们家里有一份农村承包地,现在我们那里稿开发,把我们全部的土地都租用了,就有一笔钱了。现在这女人的子女向我们提出,要分他们母亲这份土地的租金,他们还有这个权力吗? 他们有权提出分遗产吗?

 

答:作为子女,有权分得母亲的遗产,这是肯定的。但作为配偶,首先要分离夫妻共同财产才能作为个人遗产分割。你们父亲也是遗产继承人。你们姐妹对继母尽了赡养义务,也有权利参与遗产分配。

 

3.问:我为人担保贷款,谁知找我担保的人,签贷约时借款人换了

    当今中国,人们普遍感到一种透不过气的无形压力:质疑与指责的铺天盖地。与从前的时代相比,现在口诛笔伐的声音又多又猛,仿佛人人都成了批评家。从国家政策、民族大义、社会万象到街头轶事、明星隐私,从政府官员、大学教授到草根平民,任何事、任何人都可能随时接受口水的洗礼。按照传统的观念,那种盲目批评且无理搅三分的做法,是典型的“刁民”行径。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对“全民批评家”现象最先感觉到无所适从的总是我们的政府官员。但正如不少有识之士指出,这种看似“反动”的潮流,其实蕴含一个可喜的变化:公民社会的萌芽。与传统社会普通人对权力的依附性大为不同,公民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公民人格的独立化与公共舆论批判的盛行。若从另一个角度讲,不少人可能对时下看似有些杂乱无章、戾气遍地的批评乱象,给予了一定的担忧。

    “网络暴民”就是其中一种比较流行的表达形式。据《中国青年报》的一项公众调查,“网络暴民”是指具备以下典型特征的网民:“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出口成脏”、“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品质道德”、“盲目跟随别人的意见”等等。“网络暴民”是批评洪水的主要推动者之

受公司委托,本律师就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XX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纠纷,草拟法律应对预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本报告的有关意见主要建立在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其他未在材料中反映的事实,我们只能借助假定模式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应参考。
  在系争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我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工程预付款,致使工程无法顺利开工。A公司对此的解释理由是:。。。。(事实部分省略)经过本律师的仔细研究和分析,现提出若干法律意见如下:

一、就本项目合同A公司已构成对我公司的违约

(一)我方因对方违约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的系列行为已经构成了明显的违约。

根据本项目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第XX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施工图纸的时间是X年X月X日。根据合同同一部分的第X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到位后即行支付合同价款XX%的预付款。这两项事关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原告陈某某的委托,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庭前本人查阅的相关材料和了解的有关情况,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根据法庭调查和双方的陈述,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借条的真实性问题,二是借款是否已经实际交付被告。

    一、关于借条的真实性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本人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理由如下: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内容表述清晰,形式合法,且有被告以借款人身份所作的签名和手印(关于签名与手印的真实性,被告及其代理人并不否认)。

    被告虽辩称借条的主要内容系在签名和手印之后形成,却又举不出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被告对借条真实性的质疑并无任何依据。

    (二)被告曾在答辩状声称,借条是原告与其老乡郑某某共同伪造的。根据郑某某向本代理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均证明被告的主张系无中生有。

    (事实部分略)

    因不满强奸并杀害妻子的凶手苗德森被法院轻判(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其服刑14年被提前释放后,受害人丈夫苗后启将其杀死复仇,被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缓。据报道,当年苗德森被轻判的原因是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事发后,当地不少村民曾试图用联名信的方式,恳求法院对苗后启从轻判处(《扬子晚报》3月8日)。

    以上有两个相关联的刑事案件,一是精神病人强奸杀人案,二是受害者丈夫复仇杀人案。按照当代刑事审判所秉持的原则,对于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从事的犯罪行为,一般都会受到从宽处理。当年法院就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的。但恰恰是第一个看似毫无疑议的判决,间接引发了第二个案件。

    这里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第一,现代刑法理念认为,社会之所以需要刑罚的维护,首要原因在于预防犯罪的发生。刑罚的威慑使潜在罪犯认识到犯罪的坏处大于好处,进而放弃犯罪。然而,这种以理性人为假设的刑罚观一旦遭遇类似苗德森这样的精神病人,便可能失去赖以成立的基础。第二,苗德森经过了法律裁判,并服刑完

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aa股份有限公司( “aa” )的委托,基于aa和××的股东于××年××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条和第××条的安排,在本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 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公司“ 指××公司,一家在××省×&time

    11月10日至11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广州市召开。会议以“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为主题,集中讨论了“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商法体系的完善、商人团体、破产法实施和保险法的修改完善”等问题。四川社科院副院长周友苏教授应邀出席。(本人随同出席并共同提交大会论文《商事通则:纠缠在历史与现实中的误会》)。
     全国近300位著名的法学家、司法工作者出席在中山大学怀士堂举行的开幕式。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等为大会致辞。
     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法学部部长土桥正教授以《关于商事通则的几点看法——以日本商法典规定为中心》为题,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当前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为题,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果教授以《自治:商会法律制度的灵魂》为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以《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为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教授以《强制责任保险初论》为题作精彩发言。
     与会者围绕“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商法体系的完善”、“商人团体(商会、行业协会等
  

按:这是一个永远充满争议的话题。正义网法律博客上一篇封面文章《艾滋病让中国的“性产业”何去去何从》再次提出了这个问题。在跟帖后,徐昕教授一句无头无尾的“性产业应该合法化”,掀开了争议的大幕。我虽一直关注类似的话题,但并不太愿意介入这种不可能相互说服的辩论,所以我刚开始选择了以“数据”说话,假定“数据”是真实的,那么后面的解读可由各位看家自由判断。非常不幸的是,我终于又卷入了争论的漩涡。一名叫做“tantan”的博友,从“神学”、“儒学伦理”、“社会底线”等角度对我进行了反驳,由此展开了辩论“拉锯战”。之所以将辩论的内容在我的博客中贴出,是因为对方的一些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而我长期以来对此均不以为然。我曾随手写过《禁娼、道德、法律》一文发布在网络上,到今天我的基本观点没有太大的改变。也许是我缺乏“历史常识”以及不能理解“神的光辉”(tantan网友语),秉着对旁观者清的认同,我不妨将这些观点陈列出来,供诸公选择、指正与批判。

1、“而性传

    受人推荐,最近看了郑现莉先生所撰写的《土地私有化只会催生“寄生贵族”》一文。友人说,这篇文章很有深度,似乎挺有道理,他心里觉得不太对劲但又说不出所以然,请我发表一下看法。我答复说:“这种观点其实早就有人提出,包括一些搞经济学的学者,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现在中央也在走务实之路,可以说中国的农村现在是各种理论的试验田,现行土地法律制度正在虚无化。从中国的土地改革的大环境看,现在更倾向于“实干”,而不是纠缠于各种各执一词的争论。在这方面,地方的农民包括官员的做法五花八门,可能比一些学者和理论家要走的更远。”但既然有人继续提出来这个问题,不妨探讨一下,也是可以的。

    从标题可以看出,作者是明确反对土地私有化的。我认为,在讨论土地私有化之前,不能忽视一个基本前提,即界定什么叫做“私有化”。在我看来,所有私有产权应该分两个层面来看待,一个是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一个是法律层面的所有权概念,这是两个虽有联系而又区别明显的概

 刑罚往往只是平息了被害人的复仇情感,而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损害显然更为多样和广泛,非简单地处以刑罚就能完全修复。令人欣慰的是,法院不仅受理了本案,最后也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这无疑是正确的。

  近日,备受关注的“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定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改判为30万,赫然成为国内目前最高的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具有一定开创性判决的出现,为社会带来的指引意义不可小觑。正如美国大法官波斯纳所指出的,法律是功能性的,只有当大众懂得哪些是法的功能时,大众才能很好地去使用法律,而法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法律功能的状况和结果。

  法院方面表示,本案之所以支持原告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考虑到原告晏教授夫妇因侵害行为遭受巨大的精神刺激,例如老年丧女、亲眼目睹爱女被杀过程;二是侵害人的侵权手段和方式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人们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