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名字在前和在后在产权上有区分吗或者只签一方的姓名。两人的产权同样吗?
答:产权证上的名字前后实质影响不大。如约定为按份共有,具体看共有份额。但夫妻共有无具体份额区分。婚后买房,除非有其他明确约定,产权上登记原则上不影响夫妻共有。但需防范的是,实践中有个别法官认为,新物权法颁布后,要严格以登记的名字作为产权归属的依据。
2.问:我父亲在十几年前,与一女人组成再婚家庭,在这期间她的子女从未尽到,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一直都是我们几姊妹在赡养老人。这女人于5年前死了,她在我们家里有一份农村承包地,现在我们那里稿开发,把我们全部的土地都租用了,就有一笔钱了。现在这女人的子女向我们提出,要分他们母亲这份土地的租金,他们还有这个权力吗? 他们有权提出分遗产吗?
答:作为子女,有权分得母亲的遗产,这是肯定的。但作为配偶,首先要分离夫妻共同财产才能作为个人遗产分割。你们父亲也是遗产继承人。你们姐妹对继母尽了赡养义务,也有权利参与遗产分配。
3.问:我为人担保贷款,谁知找我担保的人,签贷约时借款人换了
一、就本项目合同A公司已构成对我公司的违约
(一)我方因对方违约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的系列行为已经构成了明显的违约。
根据本项目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第XX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施工图纸的时间是X年X月X日。根据合同同一部分的第X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到位后即行支付合同价款XX%的预付款。这两项事关
审判长、审判员:
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aa股份有限公司( “aa” )的委托,基于aa和××的股东于××年××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条和第××条的安排,在本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 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公司“ 指××公司,一家在××省×&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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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是一个永远充满争议的话题。正义网法律博客上一篇封面文章《艾滋病让中国的“性产业”何去去何从》再次提出了这个问题。在跟帖后,徐昕教授一句无头无尾的“性产业应该合法化”,掀开了争议的大幕。我虽一直关注类似的话题,但并不太愿意介入这种不可能相互说服的辩论,所以我刚开始选择了以“数据”说话,假定“数据”是真实的,那么后面的解读可由各位看家自由判断。非常不幸的是,我终于又卷入了争论的漩涡。一名叫做“tantan”的博友,从“神学”、“儒学伦理”、“社会底线”等角度对我进行了反驳,由此展开了辩论“拉锯战”。之所以将辩论的内容在我的博客中贴出,是因为对方的一些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而我长期以来对此均不以为然。我曾随手写过《禁娼、道德、法律》一文发布在网络上,到今天我的基本观点没有太大的改变。也许是我缺乏“历史常识”以及不能理解“神的光辉”(tantan网友语),秉着对旁观者清的认同,我不妨将这些观点陈列出来,供诸公选择、指正与批判。
1、“而性传
近日,备受关注的“售票员掐死少女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定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改判为30万,赫然成为国内目前最高的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具有一定开创性判决的出现,为社会带来的指引意义不可小觑。正如美国大法官波斯纳所指出的,法律是功能性的,只有当大众懂得哪些是法的功能时,大众才能很好地去使用法律,而法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法律功能的状况和结果。
法院方面表示,本案之所以支持原告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考虑到原告晏教授夫妇因侵害行为遭受巨大的精神刺激,例如老年丧女、亲眼目睹爱女被杀过程;二是侵害人的侵权手段和方式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人们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