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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评图书:《预算民主》,(美) 乔纳森•卡恩 著,叶娟丽等 译,格致出版社20088月版

 

五、1910年的纽约胜过后来的中国深圳

纽约市的预算改革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无疑具有深远意义。毫无疑问,这也是对美国旧有政治传统的一个革命式重建。

纽约市政研究局创办的市政研究与预算展览广泛地吸引了来自美国其他城市的市民,榜样延传,辛辛那提、费城、芝加哥、密尔沃基、哈特福特等城市陆续办起了自己的预算展览,就连一些小市镇亦有此类尝试。在这个过程中,纽约市政研究局不仅积极的四处推介改革经验,通过周密细致的社会调查摸清经验复制到各地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出借自己的工作人员,直接帮助其他城市当局在相对规范和科学的轨迹上展开改革试验。

《预算民主》一书甚至说,纽约在当时的美国就像是一个学生的实验室,其实验的对象包括城市选举机器、文官制度管理,乃至制度铺设,在相关训练中,预算工作居于核心的地位。可想而知,当来自美国各地的政府官员、社会活动家乃至民众代表,从纽约带回预算民主的操作经验,又各自具有本地化的经验,预算民主走向(当时的美国)全国已难以阻挡。

可以说,这正是1910年左右的纽约要比其后多年的深圳出色的地方。而今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纪念日子里审视美国纽约这个预算民主改革的先行者,对比曾经轰轰烈烈而昙花一现的制度创新者深圳,我们似乎有必要深刻反思。不要推托于深圳“仅仅”是经济特区,纽约市当时在美国可什么特殊地位都没有;也不要试图用改革艰难性来搪塞不足,百年前的纽约市政研究局,完全是从顽固的既得利益阶层中挣脱,并能“感化”和鼓动冷漠的社会多数人,倒是他们才是杀出了一条“血路”。

在纽约预算改革及其推广之前,由于有(对欧洲白人)宽松的归化入籍制度,美国民众的国家观念淡薄得很,完全地方自治、无政府主义、离群索居腔调的狭义社群主义充斥在民众当中。正是因为预算改革拯救了原有陷入仪式化的政治民主,才使得美国政治体制从长期以来的松散拼凑,转变为强大国家观念基础上的分权民主框架。

 

六、预算改革走向美国全国

1910年,塔夫脱政府上台,全国预算制度得以建立。这套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并不是为了民主,而是为了落实总统行政权力对国家的整合、控制,摆脱松散地方自治治理结构下的腐败和低效。纽约“ABC三人组”中的克里夫兰受命利用塔夫脱总统的权力,对美国联邦政府整个机构进行了首次调查,其人也发表了著名的《国家预算的必要性》。塔夫脱委员会明确指出,完整的预算制度将会是美国联邦制及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得以完整维护和政府得以满足人民福利要求”的有效手段;是“行政管理的节约与效率原则得以经常性地测验的手段”。

克里夫兰主持的改革,首先是对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科学分类、职责界定,这样一来各部门的权力边界、相互关系得以确定,部门首长事实上“功能化的、官僚化的领主”地位被倾覆,机关小官僚对本部门狭隘的忠诚也就上升为对整个联邦政府的归属感。这样一来,美国总统的权力得以大大加强,总统通过各部门与民众、市场主体已经可以建立起有效联系。事实上,很多年后我们举步维艰的政府机构改革,正是对塔夫脱和克里夫兰曾经做法的一种复制,但思路却大有不同,我们竟然强调的是强化各行政部门而不是某一级政府宏观上的权力权威,这才有了连绵不绝的跑部钱进现象,以及药监局、质检总局近两年来曝出的制度弊病。

1921年,美国颁布《预算与会计法》,这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根本变革。国家行政预算制度的倡议者们提出一种委托权力理论,将总统推到了作为国会代理机构的位置,其职责就是执行国会的一般指令,并由国会代表公民完成公民-政府关系中的监督作用。

由此成立的预算局,通过颁布标准的会计程序和建立各种协调机构,使得联邦政府官员形成了共同的身份意识,完整意义上的美国政府由此才算真正产生。预算局形成了统一的处理与私人部门交易的实践模式,例如其通过联邦认证委员会公布了政府也日用品采购规范化的标准,与此同时,部际合约与调节委员会也形成了一套与私人企业打交道的标准化形式。预算局还建立了大量的协调委员会用以规范政府不同部门间的业务运行。

 

七、预算改革的遗产

《预算民主》一书在最后一章有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讲述,“在代议民主制下,只要人民相信政府对他们的意愿是负责任的,他们就会接受政府对他们的统治。在一个小型的同质化的社会里,人们将权力委托给政治家,因为他们感觉到可能通过共享利益、经验而与政治家息息相关。周期性的选举能够保证责任,而社会的普遍联系则为一个负责任且响应性的政府奠定了重要基础。随着社会变得日益庞大、复杂和多元,社会联系减弱了,治理机构的合法性也相应地弱化了。为了重塑政治制度的可靠性,中介机构的发展保证了政府会保持与人们之间的联系。”

这应当是对预算改革之后至今,美国公共治理核心问题演变的一种概括,也成其为对其他国家政治民主化的一种提示。

 

附录:中国的预算民主改革样板

(以下内容加为蓝色,摘自《第一财经日报》20081020日专题报道)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cbn.com/s/n/000002/20081020/000000101186.shtml

 

探索基层民主的中国农村,都要面临着经济贫乏,民主诉求以及素养不高等乡村现实。但浙江温岭的公众参与式的预算改革的成功,给了我们深刻的参考意义。

温岭这种将民主恳谈与预算审查结合起来,建立透明、民主的公共预算的发轫,开创基层预算改革的先河,也给我国的基层民主之路昭示了方向和路径。

 

2008113日,温岭市交通局迈开了历史性的第一步,在交通部门预算的编制阶段,通过民主恳谈,由人大牵头,扩大部门参与(包括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还引入人大及各个街道和乡镇公众代表、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参与。从而改变了过去由财政局一方主导的局面。

当时,来自温岭全市各地的52位市人大代表、公民代表,对温岭市交通部门2008年的预算收入(含计划融资)总计28081万元进行恳谈,让这部分预算晒在了阳光下。之后,这一预算资金中“大块头”才提交给3月份召开的市人代会审议。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最初,温岭市交通局的反应并不算积极,感觉被监督、监管总有些别扭。不过等到工作开展之后,他们就发现引入“民主恳谈”后有多种好处:以前,交通局总有各工程项目需要争取预算,结果到了财政局常被退回来,或者压缩金额;这让交通局颇为郁闷,但也让财政局为难——这也是各地编制预算过程中的通病,哪个部门不绞尽脑汁地想多抢些“蛋糕”。

现在,人大的介入,让“民主恳谈”来商榷哪些项目更合适,由于充分反映了民意,过程也公开透明,交通局和财政局的工作都好做多了。这无疑会让他们在部门的例行考核上加分不少,老百姓的“口碑”也就好了。尝到甜头之后,温岭市里还有不少部门也希望带头搞预算恳谈。

 

参与恳谈—提出意见—部门反馈—调整预算—付诸实施—期中恳谈—适当调整。”这就是温岭市“参与式”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流程。

温岭于2005年开始在新河、泽国两镇率先“试水”公共预算改革,后来形成所谓的“参与式预算”。人大代表和普通民众可以以民主恳谈为主要形式,“参与”政府年度预算的审查,对政府的“花钱计划”发表意见并促成预算的修正和调整。这项改革由于将民主恳谈与预算审查有效结合起来,被认为是建立透明、民主的公共预算的发轫,开创了我国基层公共预算改革之先河,经过多年的实践,获得了上级人大、舆论界和学术界的高度评价,被各方赋予了中国基层公共预算改革重大突破的意义。

近一年,温岭模式越来越成熟。2008年初,温岭不仅将预算恳谈从乡镇一级升格到市级,预算改革还有多方面的创新:一方面是在提交预算修正案后引入代表辩论程序——而这是中国人大制度史的一项前所未有的创举;另一方面是将3年前诞生于新河镇的参与式公共预算改革扩大到市里的5个大镇。

 

《第一财经日报》评论:

温岭的改革无疑是成功的,但是它又在面临一种新的尴尬,那就是如何维持这种成功和推广这种成功。

温岭作为一个县级市,它在预算改革层面能做的,在技术层面,已经越来越接近完善,除了决算难以操作以及票决方面略有瑕疵外,在最近几年,温岭即便在全市所有乡镇范围内推广参与式预算,甚至将市级预算恳谈从交通部门扩展到绝大多数部门甚至所有部门,都不会太让人意外。

“参与式”预算解决的五大主要问题:

1.解决了基层人大权力被虚化问题。

2.解决了如何控制和削减镇级财政预算赤字的问题。

3.解决了镇级财政预算的“软约束”问题。

4.解决了财政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问题。

5.解决了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方面遇到的问题。

然而,我国的基层民主改革不缺方案,不缺学者资源、智力资源,缺乏最主要的两个动力:民众的民主诉求和官员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

但是,缺乏民众的民主诉求显然又不符合我们的常识判断,如果非要强调这种缺乏,那么只能说是民众有足够的民主诉求,但是诉求的表达机制还不充分,以至于这种强烈的诉求没有上升为一种推动基层民主化改革的力量。

这种表达渠道的缺乏可能又是与官员缺乏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相联系。因为,温岭最初的改革不是上级命令或者指示的结果,甚至作为当时主要负责人的张学明,一开始并不了解也不太相信民主恳谈会有那么大的效果。也就是说,最早一批掀起温岭预算改革的建议者和执行者的价值追求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上级认可”、“组织表扬”,而是对民众负责,在践行民主的过程中,探求履行执政责任的最佳方式以及实现个人在这一领域内的成就感(自我价值实现,或新的价值追求)。

如果这个解释符合逻辑,那么,我们需要对症下药的是:首先,疏通民众民主诉求的表达机制,让其成为推动改革的一种力量;其次,鼓励和期待一批拥有新价值追求的基层干部的涌现。

   所评图书:《预算民主》,(美) 乔纳森•卡恩 著,叶娟丽等 译,格致出版社20088月版

 

   一、“任何监督都不如公开有益”。

   《预算民主》中文简体字版本译者叶娟丽(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该书译序中谈到,“预算是一种制度,它以复杂的技术、精确的数据告诉人民,他们的政府打算做什么,以及做了些什么。正是通过数据与图表,预算界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确定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界限,进而划定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

这种结论的形成自然是来之不易的,但是在我们现实的公共治理中,财政官员们热衷于谈论用更加精密的数学方法、技术手段来达到自上之下的经费控制,预算被认为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主要服务于各级党政首长。而预算本身往往也被附加了莫名其妙的“中国特色”——必须保密,即便是人大代表看到的,也不过是笼统的收支计划和已开支条目。预算民主化的提出,常常遭到一些人或明处的贬损(将质疑者的动机妖魔化),或暗处的阻挠(只列数字图表、模型,不加说明,让人大代表及民众一头雾水)。最为离谱的是,作为现阶段体制内纠偏的重要力量,审计署在更换首长后居然指称审计不点名可以节省审计报告的篇幅。

是的,这几乎背离了预算的初衷。让我们通过《预算民主》一书,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会有公共部门(政府、公共性NGO)的预算制度。

 

二、纽约曾经是腐败兼无能的政治大本营

大约是在一百年前,伴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对原有经济、社会结构的重建,美国主要大城市日趋壮大和复杂,原先被美国人坚定信奉的小政府主张事实上必须到了破除的时候,早期资本主义发展对公共性的破坏招致公众厌恶,并直接影响到政府合法性的延续。因此,政府大量投资于城市公共交通、文化、医疗、市政以及基础教育等项目,公共管理、服务、福利客观上需要更多的财政经费支持,当然这就需要增大税收征管。

纽约市的发展尤为迅猛,三十年间(1870年到1900年)城市常住人口从140万人增加到近350万人,纽约市政府的公共开支也水涨船高,但上涨的幅度未免太过惊人:1898年,纽约市的财政支出竟然是纽约州的5倍,并且超过了其他所有州财政支出的总和,甚至比美国联邦政府的支出还要高。

当时,纽约市基于“以支定收”的原则收税,很显然,无序的公共支出隐藏着重税基对城市发展未来的重大威胁,而且在当时,由州一级立法机关、纽约市政府各方面组成的财税监控临时机构(审议会议、听证会等),对政府支出的制约流于形式,造成很多财政拨款并不符合实际支出部门的需要。

当年岁月,正值扒粪党风行,政府财税的低效率以及无处不在的腐败被比较完整的揭露出来。纽约民众很快对此怨愤起来——今天某些人面对同样的问题,却把消除民众怨愤的办法设定为对不准报道、严禁议论、不许外传,动辄就与国家、地方形象联系起来,真是聪明心思没花对地方。

而更危险的问题在于,身处经济迅速转型、人口膨胀、文化多元、人际关系与归属感碎片化的现代都市,人们直观上感到付出甚多(纳税)而获得甚少。普通人参与代议政治自然是不大可能,政治门阀与商业精英的权力分肥之后对公共财税资源的滥用更加剧了草根的愤怒。不能正当宣泄和解决这一点,制度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正如百年前,美国市政联盟首任财务主管R.富尔顿.卡廷所言,“(选民)需要感觉到他的政府是亲近而非疏远的;其行为是切实友爱的而非夸夸其谈和遥远的”。

 

三、现代企业制度助推公共预算制形成

1870年到一战期间,现代工业企业制成熟起来,现代组织结构和会计程序也随即完善。控股公司内部建构了复杂的管理阶层,企业持续不断的对外投资,并努力争取外部资本支持,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更使得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会计体制迅速出现。

现代工业企业以及资本聚合对旧经济关系的摧毁是残酷的,加之这个时期开始兴起城市公共事业的特许经营,出现了对抗性、批判性的社会思潮,对此,企业主被迫扩大财政公开的范畴,以消除立法机关和公众的忧虑。1899年,纽约证交所作出规定,要求所有公司都必须公布年度平衡表单和收入状况报表。时任纽约证交所主席的亨利.克卢斯认为,任何企业、银行和商业公司一旦成为“被怀疑的对象”,就要“尽快通过要求检查或者公开来澄清自己”。

于是,以纽约为中心,20世纪初的美国各大城市,市政预算改革运动被开启。当时,艾伦、布鲁埃尔、克里夫兰组成了著名的“ABC三人组”,1906年纽约市政研究局成立,他们成为市政预算改革运动的引领者。在积极探索和不懈的利益博弈后,这项运动最终经纽约州,铺向了美国全国。

甫一开始,改革者们就认识到,像私营企业一样公开政府的财政收支,具有五大好处,“第一,会计公开可以使公众知晓他们的政治代表的决策。第二,它提供了制约公共服务企业的手段(城市公民权的保障)……第三,它促进金融稳定,加强政府信用。第四,它提供了城市比较的基础,使得每座城市都可向其他城市学习。第五,通过征收州政府税收等功能,加强州的中央行政管理控制,并强化州对城市活动的监督。”

因参与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及上市,许多企业家刚开始非常抵触监控和财务公开的改革命令,但他们很快就认识到,这项改革可以强化公司界限,不仅有助于杜绝少数企业、利益集团对政府资源的垄断,而且也使企业免受政府的不当干预。

 

四、预算改革破冰

预算必须是前瞻性的,立法机关和公民可以通过对预算的审查强行矫正甚至完全否定行政机关的工作,这可以打破政府机关内部部门职能隔离的孤立形态,从而使各项公共事务的执行权从极少数专业官僚的手中夺回。

由此来看,财政官员大谈预算问题的专业性,并有意让他们所称的专业性上升为一种与公开披露相对立的封闭性,竟然是百年前纽约市政研究局一早就力证驳斥过的。

预算改革在当时很好的疏解了民众尤其是新近崛起的美国中产阶级对政治分肥的排斥、厌恶、反抗,改革者成功的将“政治”与“行政”分离开来,将预算定义为后一部分的命题,这样一来,即便是厌恶政治的普通人,也会出于关心公共福利等与自身有关的利益问题而参与公共讨论。实际上,预算改革以及“行政”从“政治”的分离,标志着民主的再造。

纽约市政研究局当时就提出,为了起到代议民主工具的作用,预算必须易于市民接受和理解,他们为不同阶层、身份的民众量身定做了各种类型的宣传,有些是针对商业精英和政治家的,而其他的则针对纽约市民中的大众,新闻报道、直邮宣传品、公民听证会、预算展览宣传等形式都被引入其中。所以,这也提示我们,面对某地出台某处政策营销的略微创新举措,不要自作多情拔高成某一番宏大意义,更无需心存谀媚的大叫一番好。

ABC三人组”中的艾伦特别重视通过媒体“教育”、引导民众理解预算改革的意义。纽约市政研究局还特地制作小册子和明信片,命名为“有效的公民权”,大批量印刷后寄给民众,他们甚至还与宗教团体达成合作,由神职人员利用信徒礼拜天祷告的机会传达有关信息。

听证会的出现最初让纽约市的官员甚至市政局的改革成员们很不舒服,因为民众的利益、视角、思考方式众相不同,很难整齐划一达到精英们理论上设定的“好公民”、“积极公民”标准。但官员们和专家们还是将公众宣传进行了下去。艾伦认为,预算听证会即便是没有多少公民前来参加,也需要举办,因为这样可以强迫政府官员在公众面前调整自己的行为。并且,预算改革本身已经触及传统文官阶层和权贵勾搭利益联盟,正需要借助向大众公开,来消除“那些蛮横地滥用权力的现象”。

20世纪初,工商企业界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广告传播。预算改革的推动者们迅速认识到其重要价值,直接将其沿用过来,作为普及预算民主理念的好帮手。艾伦认为,“专家政府的宣传没有一处是有效的,它不遵循出售商品时所采取的私人广告的原则”,当市民日益远离他们的政治代表,预算所包含的信息可以用以保证政府行为真正代表最初的授权。

于是,1908年至1911年,纽约市举办了4次预算展览,均受到了市民的热烈欢迎,其中1911年的那届参观人群甚至超过了100万人(城市人口的近三成)。虽然活动只有四届,但已经足以起到无法逆转的宣传效果,市民通过这样的活动开始密集关注公共收支行为,新闻媒体由此更加集聚于这类话题(对政府及官员的监督由此加强)。

预算展览宣传活动,首先展示了城市公共支出的数字内容(图表),还包括类似出租房委员会、城市俱乐部、改善穷人生活条件协会和慈善援助协会等由财政资助市民组织的运作情况。在活动前夕,预算宣传委员会还向地方报纸和市民组织,发放对纽约市政府各部门预算情况的评估报告,这样一来,前来参观的市民就可以从报纸上提前获知重要情况,并可做好参观重点观察的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预算展览宣传活动为了增强对民众的吸引力,还大量设计了有趣的展示形式,甚至把财政出资建造的牛奶站模型、监狱单人房、水利工程模型都搬到了活动现场。由政府“供养”的消防马匹也被牵来,受到了孩子们的欢迎。百年前的人们已经利用了电影和和动漫设计的手段,由此来吸引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维护。

                 

                        (《粮食战争》书评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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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危机确实非常值得探究。滥发的债务美元炒高了国际市场上所有基础性、绝对或相对稀缺性产品的价格,联系到粮食出口国发展生物能源、粮食进口国普遍缺乏市场议价能力,所以才有了粮食战争,成为今次金融危机、“货币战争”的组成部分。国际市场上那种对粮价未来预期的恐慌效应,实际上由人为制造、烘托,既有投机炒作做局的推力,也可看成欧美主要粮食出口国赢取贸易谈判主动权的精妙策划,但回归到供求关系的基本面,却并不值得过分担心。生物能源化的道德风险和技术瓶颈,也将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决定了其对粮食投放总量的威胁将受到约束。

    但回归到中国粮食问题解决的基本命题上,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之前数年流行于主流经济学家、产业界、投资界甚至有关主管部门的一些观点,已被现实彻底证伪。2003年时,官方财经媒体《经济参考报》曾认为,“利用国际粮食市场,有利于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有利于建立一种具有良好特征和功能的农业新模式;利用国外供给源,必然有助于降低粮食供给的风险”。

事实上,在如今渐现片面性的比较优势理论指导下,越来越多的粮食出口国转变为进口国,所谓的充分市场自由却没有能够带来良好的供求秩序,在普遍的通胀预期下,粮食出口国纷纷限制粮食出口,而进口国则积极增加进口,在紧平衡的框架下造成资本市场上农产品价格的提升。再加上国际油价上涨,以石油为原料的农资价格大幅攀升,全球水资源逐渐紧张,粮价成本驱动型增长成为必然;连年发生在澳大利亚等粮食主要出口国的自然灾害更做实投机布局。

例如,全球第二大大米出口国越南暴发虫灾,导致今年春夏时节,东南亚米价翻了一倍,已从每吨360美元涨至760美元。泰国官方公开鼓励本国农民“充分利用(涨价)这一形势”,囤积粮食的情况更加严重,当时美国媒体就有人哀叹,“当人们期待着价格能爬到每吨1000美元时,谁会愿意以750美元的价格出手?整个市场将陷入瘫痪,这才是最糟糕的地方。”

由央视财经报道栏目汇集推出的《粮食战争》一书,抢在粮价高位、世人关注的时候上市,着实让人佩服其选题眼光(之前粮食危机话题图书多是国外作品的引进版)。这本书的前四章用忧虑的口吻讲述了当今世界惨烈的“粮食战争”,后四章则以跳跃式思维谈论中国对策。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书中内容大量剪接该栏目报道实录(解说词)、其他媒体报道,危机与对策部分并不对称,各章、各节之间关联性不强,读完之后只会给人危机重重但一头雾水之感。

中国的粮食问题从表层上体现为粮食产量和国家储备充裕的同时,尖锐的粮食区域平衡矛盾和品种结构矛盾。而从深层次上看,农地产权、农业保险、农业科技以及劳动力价格问题决定了若要解除粮食预期危险,只能“功夫在诗外”。《粮食战争》仅仅将目光投射到粮食品种的安全性,显然是复杂问题简单化了。

 

   所评图书:《粮食战争》,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 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9月版

                    

   《极端的未来——超越未来的十大趋势》,(美)詹姆斯·坎顿 著,杨梅 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8月版,定价:38

 

《极端的未来——超越未来的十大趋势》这本书名气很大,去年秋天在我国台湾地区推出繁体中文译本的时候,就讨得好口彩;詹姆斯·坎顿也有不小的来头,据称是当今世界最为著名的未来学家、社会学家,又据称曾成功预测了一些重大趋势、重大事件的发生。就像资深财经评论人叶檀讥讽的那样,某些专家经历长期时间考验之后的巫术式预言,因为没有时间限制,狼来的可能性是百分之百,詹姆斯·坎顿在这本预言著作中的所有主张都可概括为一句话,“未来机会很多、挑战也很多”,这跟四百年前北京天桥旁说书人兜售的天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几乎没有分别。

简而言之,《极端的未来——超越未来的十大趋势》就是作者对美式消费型资本主义的乐观未来构想,基于次贷危机至今次华尔街崩盘,也可将其解读为美式知识精英的妄想症。在詹姆斯·坎顿看来,没有什么比“自由心灵、自由市场、自由企业”更美好的了,他使劲儿的沿用过去几年美国《新闻周刊》、《纽约时报》、《时代》及其专栏作家们熟练的陈词滥调,为读者勾勒出一幅幅有关全球化的各种魔幻愿景,如民主带来生活品质的改善、资本驱动下的创新可以消灭贫穷等等。那些结论都可以在理论上推导循环,正如雷曼兄弟的末任长官富尔德及其团队在计算衍生产品风险管控、回报收益时一定没料到鸟兽尽散的如今。

信仰某种主义或者说制度体系并由此提出未来观点并无大错,就像央视评书人阎崇年热衷为玄烨弘历们塑造美好形象、某些官方背景的专家拼命证明自己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某些重大关口的关键推手(如当年的价格双轨制改革倡导者究竟是谁,最近在媒体上就炒开了)也被人定义为言论自由一样。但是要将具体观点向社会推介,应当尊重历史并以此为现实求证的基础。虽然通篇不离“创新”二字,但是《极端的未来——超越未来的十大趋势》对制度创新层面的探究乏善可陈,仍是当前美式金融资本(衍生产品化)的一种重复。很显然,在欧美金融机构面临全面国有化境遇的今天,这本一年多之前写就的未来学已经面临核心价值的破产。

最离奇的莫过于詹姆斯·坎顿在谈论人力资源的未来蓝图时的自以为是,他提出了一种“诅咒”:凡是相信美式金融资本、消费性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体系及其未来的人,都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就是“明天的领袖、创新者及开拓者。他们可能会为其他人开辟新的方向,别人就可以模仿他们的行为和行为模式”;而不相信上述“图腾”的人,“他们对各种社会上的主流活动都很退缩……最不可能获得较高水平的教育,也最不可能在事业上或是人生中获得成功。”

在深入论述创新型经济和国家未来的篇章中,詹姆斯·坎顿更言之凿凿的提出一个“创新经济的公式”:1+C+D=P2(创新+资本主义+民主=繁荣和和平)。如果在公式的D(民主)选项加上“精英阶层的”之限定,这就是新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全部奥秘。然而关键的问题在于,在詹姆斯·坎顿推崇的无国界公民权、全球化民主秩序,与现实中美国越来越严格的公民归化入籍程序、保持繁荣的国际贸易壁垒战术构成极强的反讽意味,以至于《极端的未来——超越未来的十大趋势》第七章中也大谈中国等廉价而精致的制造能力对美国繁荣的威胁。

最令读者印象深刻的,应当是詹姆斯·坎顿热衷谈论的自然科学领域(尖端科学和应用科技)的未来成果。一百多年前,蒸汽机车风驰电掣般打破马车和轮船运输的缓慢氛围时,人们认为火车将彻底而深刻改变所有人的生活,并有朝一日带着翅膀会开上蓝天,这就揭示出一个规律:人对未来的猜想,常常对技术进步及应用的水平估计不足、而对社会变化变革的预期过高。

值得玩味的一个小问题是,《极端的未来——超越未来的十大趋势》繁体中文译本既已在一年前推出,眼下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个简体中文译本却有多处错、漏字,并且直接照搬两岸译法不同的台式词组(人名、地名、公司名),这种引进发行态度只能理解为詹姆斯·坎顿学说同等的不严谨。

《公民权研究手册》,(英)恩靳·F.伊辛、布雷恩·S.特纳 主编,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版,定价:54元,中译本正文468页、50.5万字

 

   因为自由主义在现代社会多少有点臭名昭著很多人都自称不是自由主义信徒,事实上完全建基在个体之上的该种理论,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排斥群体权利。自由主义公民权事实上是“深入人心”的,个人自由的最大化一直就是大部分人追求的一种制度、一种体制构想甚至一种生活方式。甚至可以说,普通人都是不同程度上的自由主义者。国内某些学者曾经尝试提出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差异论证,实际上纯属多余。

    在这当中显著差异是,“消极自由”者激烈的反对绝大多数被称为干预的社会组织方式,认为个体应该不受干扰和不受强制地追求自己的计划;“积极自由”者则强调国家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意义,并将政府作为视为其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一、基础而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

    约翰·洛克,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这两个人在自由主义理论发展史上占据了关键位置。

    洛克视个人为赋有理性并为理性所驱动的,强调个人理性足以引导遵守自然法则的实践活动。这就引出两个重要意义,一是理性的天赋性决定了人人平等,二是对自然和社会法则的理性认知,可以让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候赞同公正的法律和政府。洛克的自由观中,法律意义、私有财产权的绝对性特别明显,他认为,“自由就是依凭一种长期有效的法律而生活,这种法律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共同的,并且是由该社会所设置的立法权所制定的……”。

    由此推导出建立在私人财产权基础上的公民权,也就是评论者称定义的“占有性个人主义”。按照洛克的观点,个体自己决定自己,获取社会地位,并主要通过私有财产制度、契约制度以及市场制度而与他人发生联系,这些制度帮助创造财富,同时也导致合法的不平等。为了澄清“占有性个人主义”导致贫富差异和社会冲突的指责,洛克再次强调理性和法律的重要性。

    穆勒则修正了洛克的自由主义哲学工程,他指出,个人在思想、探索、崇拜、表达诸方面之不受限制的自由,是通往真理和社会进步最可靠的途径。按照其观点,政府等体现外来、社会干预的范畴就该被压缩到最小。

    穆勒进一步指出个人自由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命题:第一,个人自由和国家行动常常是对立的,提高后者就要削弱前者,穆勒本人承认政府对法律的执行、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的作为反而有助于个人自由,但总体上二者的冲突是基本面。第二,个人自由如果影响到他人,国家有理由进行正当的调控,但即便如此,国家也应该承认私人行动的优先性。

 

    二、发展的自由主义

    近现代社会的演进,毫无疑问使市民社会的世俗化程度加深,群体化生存成为必然,国家和超国家组织开始掌握更加优越的资源配置和综合权力。最显著的情况是,那些分享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的个体常常自然而然地组成利益集团,并由此介入公共事务,最有名的莫过于美国国会之外强大的院外游说集团。简而言之,一群自由主义者很可能联合起来,利用谈判优势地位赢取国家权力,继而利用法律达成“合法”而不一定正当的行为,受害者往往是另一些分散化的自由主义者。

    面对这类“利益群体自由主义”,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最担心的后果出现了:国家以及特殊身份的权贵,以此为理由缩减个人自由。作为个体的自由主义者义愤填膺,虽然对于许多社会目标来说,国家是必须的,但在那些力图通过提高国家权力来获取自身利益的政治家、官僚和私人群体的驱使下,它通常会毫不容情地谋求扩张它的权威和资源。他们认为,对上述两种危险情况的遏制,唯有建设健全而灵敏的市民社会。

    “自由主义宪政”由此粉墨登场,主张者认为,要通过公告制度和公共价值来限制国家权力,而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的任务,则是培训一种能够抵阻国家权力的巧取豪夺、能够在最少的政府介入下自行解决问题、同时又能够对政府必需的活动保持严密监督的公民,来维护和强化这种宪政。事实上,这跟洛克、穆勒的原意已有显著差异。

 

三、自由主义公民权的疑难

    对自由主义的一种颂扬是,自由民主政体通常是比较稳定和宽容的,对外一般能和其他自由主义国家和平相处,制度诱使公民的攻击性、竞争性体现在了经济领域,特别是个人财富的追求。

    但矛盾就出现了。如前所述,自由主义宪政必须建立在对社会、政治事务抱有强烈兴趣的自由主义公民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基础上,而倘若该种情况出现,将会是自由主义本身的灾难,换言之,变相的多数人暴政将压迫那些不被看成自由主义公民的少数者。反过来,由大多数在洛克、穆勒定义范围中的自由主义公民组成的社会(及政治体系),由于众相对公共的冷漠,公共治理危机将很快出现。

    所以,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彼特·H.鲍德温在《自由主义公民权》一文(该文收入《公民权研究手册》第三编)中指出,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坚定地维护人格、信仰和行动的私人化,促进了人们对财富的追逐和对于物质愉悦的沉迷,在这种情况下,对政治和其他公共活动的热衷相对于赚钱和花钱,将得到更低的社会评价。

    而自由主义如今在社会平等问题上的含糊其辞,更加加剧了其被质疑的四面楚歌。不仅从美国民众政治、社会公民权的艰难历史进程上可以找出大把的依据,而且美国人发明的“经济自由”概念与经济平等(及其背后的公平正义问题)显得格格不入。在亚洲、欧洲等更具社群主义的社会中,私人物品的消费并不能像在美国那样明目张胆的奢靡化,公民常常鼓动国家对收入和财产课以重税,并用节制个人消费的法律来限制那种触目刺眼的、惹人嫉恨的财富。我们由此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欧洲和亚洲国家,富豪、大企业家竞选公职之后常常以捐出个人财富来赢取民意支持,而在美国,虽然也有类似行为,然而不仅发生频率低而且也很难拿来作为对个人道德水准的有效证明。美国和其他自由主义国家通常能容忍比较夸张的财富和收入上的不平等,华尔街大量投行亏损状态下,辞任高官拿走巨额分红和薪酬的事情很难在亚洲国家发生。

    自由主义者当然宣称其主张致力的起点公平,但由于排斥国家干预,基于才智、价值观和社会选择方面的差别产生的不平等通常在自由主义国家得以制度化,个人财富悬殊化、新技术推广的不均等化还在加剧不平等的分布程度,这就是说,所谓起点公平并不是真实而广泛存在的。

     而在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合法化方面,自由主义国家存在更多阻碍。一方面,在自由主义的社会体制中,私人部门掌握着绝大多数驱使和塑造个人及群体的激励手段,这些手段基本上不受国家的操控。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力求保持国家的弱小,保持私人利益对于国家的渗透性,并通过广泛分布在各个方面的、仔细地限制国家影响力的各种政治结构和惯例,排除了国家权力保障社会平等的主动性。

     例如在美国,在缺乏某种广泛的公民共识或危机感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地实行大规模的社会变革,而利益(游说)集团的强大存在,常常使重大危机真正来临时,公共利益和国家资源被少数人劫持。最近美国政府启动的金融救市方案,事实上正是以美国政府国际信誉和美国纳税人贡献为极少数华尔街精英冒险行为的兜底。

 

            

    不是所有好食材都能做成美味佳肴的。由央视财经报道栏目汇集推出的《粮食战争》一书,抢在粮价高位、世人关注的时候上市,着实让人佩服其选题眼光(之前粮食危机话题图书多是国外作品的引进版)。这本书的前四章用忧虑的口吻讲述了当今世界惨烈的“粮食战争”,后四章则以跳跃式思维谈论中国对策。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书中内容大量剪接该栏目报道实录(解说词)、其他媒体报道,危机与对策部分并不对称,各章、各节之间关联性不强,读完之后只会给人危机重重但一头雾水之感。

    粮食危机确实非常值得探究。滥发的债务美元炒高了国际市场上所有基础性、绝对或相对稀缺性产品的价格,联系到粮食出口国发展生物能源、粮食进口国普遍缺乏市场议价能力,所以才有了粮食战争,成为今次金融危机、“货币战争”的组成部分。国际市场上那种对粮价未来预期的恐慌效应,实际上由人为制造、烘托,既有投机炒作做局的推力,也可看成欧美主要粮食出口国赢取贸易谈判主动权的精妙策划,但回归到供求关系的基本面,却并不值得过分担心。生物能源化的道德风险和技术瓶颈,也将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决定了其对粮食投放总量的威胁将受到约束。

     中国的粮食问题从表层上体现为粮食产量和国家储备充裕的同时,尖锐的粮食区域平衡矛盾和品种结构矛盾。而从深层次上看,农地产权、农业保险、农业科技以及劳动力价格问题决定了若要解除粮食预期危险,只能“功夫在诗外”。《粮食战争》仅仅将目光投射到粮食品种的安全性,显然是复杂问题简单化了。

 

   所评图书:《粮食战争》,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 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9月版

 

本文发表在《新京报》1011日“书评周刊”,笔名“关俞顺”(该笔名系报纸编辑拆字而设),链接为: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ulture/spzk/2008/10-11/008@025133.htm

 《公民权研究手册》,(英)恩靳·F.伊辛、布雷恩·S.特纳 主编,王小章 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6月版,定价:54元,中译本正文468页、50.5万字

 

    一、奥巴马戳破权利骗局

奥巴马经济学炒得很火,那个空洞的呼喊着“改变”而提不出任何现实解决建议的人,正如欧美选举史上的若干个曾经掀起舆论风潮的大角色一样,如果一旦当选,就会改弦易辙。政治世家肯尼迪打不败的资本大亨和金融贵族,会让浅薄的媒体宠儿——无论是奥巴马还是佩林,都无法再如竞选辞令中声称的那般率性而为。至于如果没有当选之后的影响,您还记得几年前的克里说过什么吗?

不过客观来讲,奥巴马及其竞选团队确实很“聪明”,公民权虚化在美国已经非常严重,据此在对政治公民权含糊其辞的基础上,宣称对经济公民权、社会公民权“大动干戈”,辅之以契合互联网时代传播规律的包装手法,一下子就获得年轻一辈的拥戴。

新自由主义盛行岁月肇始,罗纳德·里根和玛格丽特·撒切尔分别在美英两国致力于对公民权的削弱,体现为社会福利的社会公民权严重缩水,而拟人化的法人(见本笔记第三篇,指“类似人,也就是拟人化的民族、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机构”)享受到所有的公民权甚至显现得更为优越、更为集中、凭借其组织化优势更为突出,而却借着资本国际化、NGO社会责任无国界等名头规避所有公民义务,并将以往需要法人承担的成本、代价悉数外部化。这就有了奥巴马针对中产阶级和贫民提出的煽动。

穷人的公民权,换言之即是被精英阶层视为可能对政治秩序造成障碍的普通人群,他们(我们,你们)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从现当代史角度考察的趋势,是公民权概念在被极力充实、范畴在被大范围扩展。但与之同时,已有人提出让这种权利“回归”本位:公民权只是代表公民身份的法律名词,如果有附加的权利也仅仅是政治领域的投票权,意即对代议制政治的浅度参与,让从古代和近代“臣民”身份进化至今的公民在仪式上表演。这是个非常危险的倾向。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政治学教授罗格斯·M.史密斯在《现代公民权》一文(该文收入《公民权研究手册》第二编)中指出,现代公民权演进中,“参与性公民理念的明显衰退”值得重视。表现出来,即是物欲而浅薄化社会中,普通人渐渐失去本来属于自身权利的公共事务议题的兴趣,贫困救济、失业援助、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也继续强化着身份藩篱。简而言之,人们浴血奋战得来的宝贵权利正在被大部分浪费,而这正成为威权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倡导缩减公民权范畴、降低深度的绝佳借口(前者常常谈论宏大而诡异的政治正确借口,后者通常以宗教虔诚和市场效率为推手)。

在奥巴马及其竞选团队向人们(不惟美国人民)提出公民权虚化的严重问题中,后民族国家公民权正处于激烈争辩的境地。如今高度跨国化的经济、运输、沟通体系,提出了对传统民族国家公民权的超越。有人认为,区域性联盟,国际法律机构,各种跨国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组织,将带来超越国界的新型公民权。这种新型公民权的大敌当然是民族国家及其法律政治体系,所以欧美的一些学者、政治家已经在谈论通过强化国家中的地方性共同体(然后达成地方与地方的联合),他们的理由是,地方性共同体相比民族国家更有利于公民享受到基本的公民权。

上段观点似乎能够部分解释欧美在科索沃问题上的首鼠两端。当然,构成公民和公民权的重要条件即是共同认同,很显然由资本与新权贵推动建构的地方性共同体欠缺这个条件。无论如何,让公民权真实表现为分享治理权,让穷人不被制度性的边缘化,才是规避未来国家间尖锐冲突的重要前提。

二、经济公民权:穷人渐渐失去的劳工自由

早在19世纪中叶,欧美大部分民主国家,拥有财产、订立契约、从事工作已被视为基本的民权,进入19世纪末,无财产者获得公民权,各种集体组织权和谈判权获得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切实的保障。

劳工权利成为经济公民权的核心。无论在早期工业化国家(英、美、法)、第二代工业化国家(瑞典、加拿大、澳、日),还是二战后新兴民族国家,劳动法体系都基本经历了三个典型的阶段——压制、容忍和承认,但集体谈判权利却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内部异化,工会贵族的出现、工人权利委托效益降低。

在传统劳动法体系的设计上,引导劳方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俱来不平等(及其冲击性后果)是重要目的。以政治新自由主义为内驱的经济自由派则“本能地仇视劳工权利”,跨国资本控制地方资本(以产业链、供应链关系“控制”上下游配套企业),如果地方资本(配套企业雇主)致力于矫正劳资关系(而提高了供货价格),跨国资本马上可以更换配套伙伴或削减订单份额,于是建基在自由权之上的劳动法体系如今多成为一纸空文。

在多数西方国家中,社会压力群体常常激烈反对童工雇佣、低程度劳动保护等侵害经济公民权的行为,压力一旦政治化,跨国资本也不得不有所收敛。但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没有这样的社会压力群体或者说体制不允许这类群体发出压力,跨国资本借着产业链、供应链压榨最底端工人的情况便无法回避。伦敦城市大学社会学教授安东尼·伍迪威斯在《经济公民权:变化和全球化的威胁》一文(该文收入《公民权研究手册》第二编)中指出,现在“只有WTO所代表的政府间的语境中来讨论劳工权利,这种讨论在全球经济圈中才具有影响力。”

 

三、社会公民权:穷人安身立命的前提

近年来,一些新的社会和文化运动促进了认同与承认的政治、多元文化主义和反种族主义的政治、性与生活方式的政治、消费与交往的政治等。社会公民权的面貌似乎已经变得和它最初所指的“促进能力的权利、机会权利、再分配和补偿的权利”(见本笔记第二篇)迥然不同。

 公民权的最初框架,体现在政治—社会—经济三个维度上,分别是“民主—福利—资本主义”,由此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循环。而在“社会”这个维度上,“福利”指数已经在不同国家显出剧烈差异,现有三种典型模式,在我国亦有对立观点的对峙。

一是自由市场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下,强调的是市民权利和对经济增长的追求,而对社会权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国家福利开支,则通过对申请补助者的经济状况进行严格调查核实的社会救助“安全网”手段而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是保守的法团主义模式,主要以德国以及其他一些欧陆社会如奥地利、法国为典型。这种模式旨在促进高水平的就业,并在产业关系和社会政策制定上建立雇主和工人组织的社会对话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模式重在保护全日制男性雇员及其家人的社会权利,而对其他人群的权利保护存在排斥性条款。

三是社会民主模式,以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为典型,这种模式追求平等、普遍、包容的理想和价值,以高税负为基础建立了高水准的社会保障体系。

就道德性而言,社会民主模式受到的夸奖最多,但在跨国资本不受约束的扩张压力下,支撑社会民主模式的社会和政治经济条件已经受到根本性的破坏,很难在不作大幅调整的基础上继续延续。法团主义模式受到了女权主义者等群体的激烈抗议,而不同族裔的移民群体正密集加入到抗议浪潮之中。自由市场模式尽管被经济学家和跨国公司领导人吹捧最多,但次贷危机已然击破低水平保障所能起到的稳定社会作用,奥巴马基于此提出的许多观点得到热捧。

事实上,福利国家必须是民主国家的社会保障面目,在全球化体系下,上述三种模式的具体实践国都已经开始了政策趋同化的试验。

  

   《公民权研究手册》,(英)恩靳·F.伊辛、布雷恩·S.特纳 主编,王小章 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6月版,定价:54元,中译本正文468页、50.5万字

 

 

    一、普遍主义权利与特殊主义权利

所谓普遍主义权利,在政治公民权中通常指名义上的普遍性,只需要特定对象是公民(具备身份)、符合特定权利产生的情形,包括一些境遇性的权利,也具有普遍性。例如在民主国家中,所有公民都有获得公共援助以及其他公共福利的权利,但这设置了权利的产生情形(条件):陷入困顿或进入特定的年龄段(如养老金的领取等)。

政治公民权的第一个重要分歧就产生在特殊主义权利领域。美国著名的平权计划,退伍军人、妇女、非裔美国人、西班牙裔美国人等人群享受到了特殊主义权利,这被学者定义为暂时的“豁免权”,意即对这些人群(及其祖先)过去受到严重不公平对待的一种特殊补偿。但现在的问题是,特殊补偿已渐常态化。黑色人种美国人充分利用教育政策的扶持,事实上剥夺了白人和其他有色人种美国人的一些机会。并且,有相当多的美国主流政治、社会学者已经试图游说黑色人种等群体,不应将特殊主义权利滥用并固态化,依赖从来无助于自力更生或是改善外部歧视,只会形成强烈的悲情堆砌,在群体上排斥对社会的参与和对机遇的把握。

也有专家从法律上对上述问题予以反思。来自美国肯塔基大学的托马斯·雅诺斯基、布雷恩·格兰在《政治公民权:权利的根基》一文中指出(该文收入《公民权研究手册》第一编),“如果某种群体文化贬损妇女、老人、年轻人或该社会的其他某种特定的成员(如存在死刑的历史上的【笔者注:美国】南部联邦)、今日美国依然保留死刑的地区、某些对女孩施行阴蒂切割礼的非洲穆斯林社会、保留着回避礼的阿曼门诺派等),哪么,难道一个民主的社会就要因为这种贬损是嵌入那种文化之中的而视之为正当的吗?”

这个问题是纠结不清的,因为再往后追溯,就要谈论到历史的审判以及最让政治家们头痛的民族自决权了。包括美国在内,大多数一元制民族—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在文化类属上的特殊权利,并由此延伸到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经济领域的特权,借以回避关键的命题。

 

二、法律和政治权利的分歧

(一)法律权利及其分歧

《政治公民权:权利的根基》一文提出,公民权中的法律权利(及其配套的义务)应当包括:合乎情理的人身安全、得到公正的司法以及良知的自由。这三个笼统概念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但对概念的具体切分上却出现了致命问题。譬如人身安全权,有些国家甚至没有避孕、堕胎的公民自由,一些宗教色彩浓厚的国家拒绝承认婚内强奸的存在,而众所周知某些宣称爱护妇女儿童的国家,却对保障儿童不受伤害或虐待(而作法律和行政上的努力)敷衍了事。

人身安全权的重要构件即是隐私权,这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同一地方的不同时候或不同裁决官有迥异解释。譬如互联网时代国人熟知的“人肉搜索”,又比如国家权力在个人隐私领域的允许活动范围,都被激烈争论,但无论怎样争辩,必须承认的一个一个前提是,如果要严格控制个体对他人隐私的接触,必然相应甚至更大幅度的控制国家和社会组织对普通人隐私的掌握程度。而在我国,很多专家一方面“含泪”劝说人们减少对威权体制的对抗心理、尤其不能抵触所有以“正义”名义出现的对个人隐私的组织渗透,另一方面却痛恨“人肉搜索”之类可能消解体制内精英特权的存在,当真是咄咄怪事!

公正司法是最无争议,换言之最合人心的一项法律权利。法系和法制的不同,不影响不同国家在诉讼权益保障方面的政策内容趋同化。

良知与选择的权利允许人们保持其价值和信仰,并按其宗教的、哲学的、甚至非道德的准则生活,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择偶自由、择业自由等。现在已有利益团体连同专家提出,人亦有主动选择(更换)性别和民族成分的权利。

对应良知与选择的权利,通常意味着庞杂的个人义务。许多义务事实上会束缚权利的行使,因为个体权利的行使可能伤害和阻碍他人,例如言论自由常常与禁止煽动仇恨和公共行动中不得出现种族和性别歧视的言语之间存在致命冲突。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通常被固定为四类:个人的政治权利、组织权利、成员资格权利和群体自决权利,体现为投票权、对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归化入籍权,当然会有纷繁的差异。如前所述,民族自决权不在任何一种稳定的政治权利理论的成果之中。

 

三、公民权的范畴扩大

公民权,具体来说是政治公民权,从来不是稳定的概念,作为前提条件的公民身份,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那些受贬斥的人、残疾人、潜在人和类似人是不是公民,在这个命题下的争论直接带来了公民权实施的范畴扩大。

所谓受贬斥的人,即是因为性别、种族、民族、财产身份而受到不平等社会评价的人,近现代历史上的绝大部分时间内,他们被视为一旦给予公民权将会对市民社会乃至社会体系造成毁灭性破坏的“多余部分”。

残疾人群体受排挤,尽管这个事实在很早以前就已经被认为不道德,但现实生活中,心智残疾者常常因为存在自我表达上的困难,而无法得到正常接纳。

潜在人,也就是子宫中的胎儿、植物人、精神疾病患者等无法决定自我意志的个体,之所以其权利常常无法实现,是因为与权利形成对照的义务无人问津,也就是说社会上没有人承接这部分个体让渡的义务,而其权利往往构成对他人权利及生活秩序的干扰。

类似人,也就是拟人化的民族、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机构,它们无需承担公民义务,却享受着比公民个体更优越、更集中的权利。

 

四、公民权认知的内在危机

在公民个体的一生中,贯穿生命历程的必然是权利、义务承担顺序的相错变化。在青少年期,孩子们通过学校的公民教育和义工活动而事实上承担了多余的公民义务,进入成年后,权利和义务对于普通人而言是相对均衡的,而到了人的老年,权利享有成了压倒性切面。

但现在的问题是,青少年乃至部分智力超群、意识觉醒的儿童不愿意按照上述顺序先“牺牲”,他们决定要独立,也就是拒绝多余公民义务,这个时候谁无法断言几十年后他们会不会也果断“牺牲”自己的权利。从社会宏观面来看,青少年叛逆和独立心理正成为整体上危及公民权及其义务体系的关键力量。

三、公民权利理论的流行派别

 

 

个体与共识 群体 权利与义务 政治制度 观念驱力
1.自由主义理论:
约翰·洛克、亚当·斯密、T.H.马歇尔、早年的J.罗尔斯
之一:传统自由主义
之二:现代自由主义、多元主义
公民是自利的,但这是有益的。共识是不太可能的,但也不被排斥。 个人是至高无上的,他们对多种群体的自愿参与是他们的表征。 普遍的个人权利高于义务和国家。作为起因性范畴的群体权利是不存在的。群体只有从属于个体的权利。 政治党派聚合了各利益群体所表达的明确利益,大多数行动都发生在代议制议会中。 公民们追求自我利益,按规则追求幸福,并相互容忍。
2.共识秩序:
亚里士多德、卢梭、加尔斯顿、奥斯菲尔德、皮特
之一:社群主义
之二:公民共和主义
公民可以被塑造成良善、有德行的公民。共识是非常值得追求的,并且是主要的目标。 作为整体的社会及其基本群体的“普遍意志”比自我利益更重要。 代表“普遍意志”的义务比个人权利更重要。但义务帮助强化和支撑普遍的权利。 国家作为道德实体,有责任强化全体人民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市民社会同样也强化义务。 公民们为共享美好社会而尽责尽力。
3.参与共和主义:
哈贝马斯、波曼、H.冯·冈斯特伦、本杰门·巴伯、M.华伦
之一:新共和主义
之二:扩展民主论
公民的人性是复杂的,但这并非参与的障碍。共识让位于参与和程序。 个人们没有得到充分代表。他们对于群体的参与应按照特定的沟通程序而加以鼓励支持。群体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 普遍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一种复杂的平衡之中。在强化对国家义务方面必须谨慎,但一些义务是必须的。人们同样必须非常谨慎对待群体。 国家和市民社会正式地创立了一系列精心成熟的制度,如审慎的投票制度、镇民大会、劳资联席会、共同决策、警民联席会等。 公民们为确立一个正义的社会而以一种相互宽容和公平的方式参与各种社群商议会和讨论。
4.温和的后现代多元主义:
E.拉克劳、C.墨菲、E.伊辛、J.托芬格、W.基姆利卡
之一:激进多元主义
之二:文化多元主义
公民的认同是复杂的。这基本上排除了实质性的共识。 大型的社会群体不适应那些倾向于在社会活动中寻求其合适表达的后现代个人的利益。 文化和归属群体拥有文化和程序权利。普遍的权利是不存在的,或只在有限的程度上存在。相对于特定的文化和归属群体的群体权利是重要的。 社会活动和传媒是制度变迁的动力。两者都直接与各种群体的精英们有关,这些不同的群体代表各种特殊权利,但忽视义务。 公民们通过群体的或文化的权利而追求其群体认同,或通过社会活动而坚持和获取这种权利。

 

 

四、公民权的底线

公民权通常包含三个维度:法律公民权、政治公民权、社会公民权,连同与此相关的制度。正如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指出的那样,公民权利的提出并完善,本身是为了降低资本主义社会运行的风险,例如贫困、不平等以及与此关联的健康和社会排斥问题。就这方面结论,西方学者如今已不再全盘否认。上述三方面公民权,本身构成普遍人权和国家层面的体现。

但亦如西方学者猛烈抨击的那样,苏联式公民理论在低水平“平等”的福利供给、貌似平等的社会参与机会之后,将社会公民权与其他两个范畴孤立开来,这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和现代国家合法性的解构。

          

 

   《公民权研究手册》,(英)恩靳·F.伊辛、布雷恩·S.特纳 主编,王小章 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版,定价:54元,中译本正文468页、50.5万字

 

一、公民权的来源

公民权首先来源于公民身份的确立。来自美国肯塔基大学的托马斯·雅诺斯基、布雷恩·格兰在《政治公民权:权利的根基》一文中指出(该文收入《公民权研究手册》第一编),某些所谓天赋的或自然的权利可能作为非正式的法律规范而存在,但却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就此而言,至少它们在公共领域中于政治上被确认为一种普遍的权利之前,还没有进入公民权利的范畴。”

那些将公民权乃至人权勾勒成普适如阳光般无往不在的观点,事实上是很难回答女性主义者和文化多元论者的质疑。在任何一个特定国家,公共资源以及每个平民的同情心,都是首先投入对公民资格享有者的保障,这才有美国等国家接收移民时的归化程序。

公民身份包含着在一种法律体系之下主动的影响政治的能力和被动的生存权利。现在我们经常搞混淆的是,这种主动和被动的位序关系以及相互作用。“一个仁慈的独裁者可以用有限的法律权利结合再分配系统中广泛的社会权利来进行统治”,但反过来肯定不能成其为文明社会的形态。与之同时,无论独裁多么仁慈,仍旧可能从制度上迅速击溃公民现有的享有和良好预期,为了防止少数人谋划导致社会剧烈变动的情况出现,公民的主动政治能力就显示了重要性。

从法律上讲,公民权的一般内容是普遍性的,但是事实上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独裁、混合体制国家,都有权贵之外的少数人群因为历史、社会原因而享有特殊的权利,例如大部分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待、美国等国对黑色人种的扶持等。很多专家虽然不否认这部分人面对社会竞争的起点不公平现状,但并不赞同赋予特权的做法,因为那样做不仅可能培植懒汉、招致人群特征的仿冒(如我国各地高考中不少考生改动民族等项目,以换取加分),而且对改变其弱势现状毫无帮助(如美国实行矫枉过正的黑人优惠政策多年来,这个族群的社会竞争能力并未大幅提升,反而出现了社群文化衰落等新问题)。

公民权利的平等性,体现为程序上、理论上所有人都能享受所有制度利好。

 

 

二、公民权的构成

 

法律权利 政治权利 社会权利 参与权利
1.人身安全
防范非法失踪、
无严刑逼供、
无死刑、
堕胎权、
隐私权。
1.个人政治权利
投票权、
竞选公职权、
信息自由权、
抗议权。
1.促进能力的权利
医疗卫生保健、
养老金、
康复治疗、
家庭咨询服务。
1.劳动力市场干预权利
劳动力市场信息获取权、
就业安置、
就业机会创造、
免于就业歧视、
就业保障。
2.司法和程序性权利
法律代理权、
免费法律援助、
免除诉讼费用的权利、
对质证人的权利、
陪审团裁决的权利、
契约权。
2.组织权利
成立政党、
组织商业、经济联合会、
社会运动、反对权、
集会和抗议的群体权利
文化的、少数民族的权利
2.机会权利
学前教育、
初等和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教育咨询服务。
2.建议、决定权利
劳资联席会、协调会、
集体谈判权、
共同决策权(人力资源决策)。
3.良知和选择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选择配偶自由、
职业选择权、
性别/民族选择权。
3.成员资格权
移民和定居权、
归化入籍权、
避难权、
文化权利。
3.再分配和补偿的权利
战伤抚恤、
工伤抚恤、
低收入者权利、
失业补偿、
侵权补偿。
3.资本监控权利
工薪者基金、
中央银行调控、
地方投资决策、
反托拉斯和资本逃逸法、
共同决策权(战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