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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9日 09:40  

 

    原来的“长江第一吊”,起重能力是1300吨(一次吊起),在江苏南通;现在的“长江第一吊”,起重能力是1500吨,落户江苏镇江,由“二重”集团建造。

  “我们考察了多个地方,最后决定落户江苏镇江。”7月2日,“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办公室主任程志明告诉记者,“我们与镇江市政府签订了合同,投资80~85亿元,征地3000亩,在镇江再建一个‘二重’。”

  “二重”的全称是“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是国资委管理的“关系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命脉”的55家央企之一,总部位于四川德阳市,截至2008年末,总资产近70亿元。

  “在镇江境内,长江江面宽、水深,适合建重型码头。”程志明介绍说:“镇江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欢迎我们,并提供了很优惠的政策。另外,

    我和娄秋琴律师合著的《从政警示——国家公务人员不可忽视的66种刑事法律风险》,日前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将两序言摘录如下:

 

    《从政警示——国家公务人员不可忽视的66种刑事法律风险》一书的出版,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远离职务犯罪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对于一个公务员来说,居于对社会的管理地位,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可以说是集社会的千般恩宠于一身。但如果犯罪沦为阶下囚,可谓身败名裂,一生功名毁于一旦。我期望,本书可以在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风险方面贡献力量。若能使某些公务员,哪怕一个、两个,能因阅读本书而在贪腐面前止步,那也可以说是功德无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兴良

 

   

    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第一次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人身权利方面,有些内容引人注目,如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等等。这些内容被放在公民权利保障章节的突出位置,表明了目前刑讯逼供等侵犯人身权利情况的严重性。另外,律师法修改后一直难以实施的问题,计划亦给予了重视。

    既然国家能够意识到问题之所在、之严重性、之紧迫性,那么就看这个马上实施的行动计划是否能够真正落实了。如能在计划期限内落实大半,也已是国人之大幸。

    有几点建议,盼望在下一次制定人权行动计划时,能够充分考虑,以完善计划内容,增强操作性,方便实施。

    一个是制定和发布人权行动计划的机构问题。这个计划是国务院做出来的,也是由国务院的新闻机构发布的。虽然国务院专门设立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征求和采纳了各部门和社会的意见,但制定

    根据经验,对该案的结局做个小小预测。

    首先,不会出现死刑(立即执行)。因为,一、案件定性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中只有很少几种法定情况会判死刑,但林案不在这些死刑情形内。二、被害人林松岭在事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这可以减轻对加害人(被告人)的处罚。三、公诉方对齐新或者刘力男最后致死林松岭的关键事实,指控证据不是非常充分,因为该段录象模糊,无目击证人,齐新一直又不承认。这种情况下,认定事实不能全部依靠证据,而必须结合推理,方能认定。

    其次,不会对第一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不会判15年或15年以下。因为,一、案子放在中院审理,而不是放在基层法院,说明大家(公检法、政法委的领导们和专业人员)已经有了一个共识,就是该案主犯要判无期徒刑以上,不会是有期徒刑。二、案件社会影响太大,毕竟死了人,判有期徒刑会给法院带来天大的麻烦——网友们会跳上山梁高声讨伐的。谁让是警察打死人,而不是普通人打死普通人呢!为了

    根据经验,对该案的结局做个小小预测。

    首先,不会出现死刑(立即执行)。因为,一、案件定性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中只有很少几种法定情况会判死刑,但林案不在这些死刑情形内。二、被害人林松岭在事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这可以减轻对加害人(被告人)的处罚。三、公诉方对齐新或者刘力男最后致死林松岭的关键事实,指控证据不是非常充分,因为该段录象模糊,无目击证人,齐新一直又不承认。这种情况下,认定事实不能全部依靠证据,而必须结合推理,方能认定。

    其次,不会对第一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不会判15年或15年以下。因为,一、案子放在中院审理,而不是放在基层法院,说明大家(公检法、政法委的领导们和专业人员)已经有了一个共识,就是该案主犯要判无期徒刑以上,不会是有期徒刑。二、案件社会影响太大,毕竟死了人,判有期徒刑会给法院带来天大的麻烦——网友们会跳上山梁高声讨伐的。谁让是警察打死人,而不是普通人打死普通人呢!为了

    看着哈尔滨六警察打死大学生案的审理报道,感觉有一个重要的细节值得一说,就是在这次法庭审理过程中,控方出示了林松岭被打死的全过程录像。而在以往公安机关和媒体的数次出示中,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那一段都被删除了。

    这其实涉及到侦查工作和起诉工作中取证的原则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客观查明案情,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应该全面收集证据,即除了收集能证明被告人(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外,对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也要一并收集。

    但现实往往与法律规定相反。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好,审查起诉机关也好,大多是只一门心思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即便是发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是故意不收集,或者藏起来,放在“内卷”里,让辩护人和法庭都无法看到。在我本人代理过的案件中,已经多次出现这样的事情——有利证据想交上去,侦查机关都不愿接收;或者在庭审中无意间发现公诉人的案卷中,还有那么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公诉人根本没有打算拿出来。

人民喜欢法官高高在上

秋风

 

    河南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所以,决定取消司法过程中的象征化仪式:“一定要像西方法官那样戴着头套、穿着法袍、在高堂上一槌才是好的么?”他建议法官改穿制服:“你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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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看了报道,说公安部党委最近出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具体内容是:一、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三、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四、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五、严禁违规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看了这个重大新闻,心里真是五味杂陈。这些内容都是中纪委文件或司法解释早就明确禁止、反复强调的东西,一切公务人员都应遵守,还有什么必要专门拿出来当自己的纪律?这和规定禁止公安干部嫖娼、杀人有什么不同呢?!

    如果说以前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必要的、有效的,那么,现在的这“五个严禁”,则是画龙添足的,是没有与时俱进的。因为它在内容上不但不必

真的很想去养猪(2009-02-20 18:41)

    想去乡村养猪的欲望越来越强烈。之前查过不少养猪的资料,看了一些网站,对养猪知识快要入门了。今天看到一篇新闻,说一四川80后女孩看办养猪场,办得蛮不错,就更充满养猪的信心和渴望。

    想去养猪,首先源于对法治状况的失望。做律师也不少年了,经验和喜悦都曾拥有,却越来越感到心力憔悴。一些相对并不重要的法律是更加完善了,但最重要的那些法律,却不见有多大进展,即便有了进展,也象吊在房梁上的肉一样,只能仰着脖子看看,闻闻,却怎么也吃不到。原总认为也许再过十年十五年就能象港澳台(不敢说英美)的律师那样说一句顶一句了,现在看来是个遥远的梦想。这种无奈的心态,很让人活的绝望。

    因为我称不上斗士,所以倾向于逃避。想想逃避也是很有道理的,比如古代贤人哪有几个总生活在都市里的?乡野云鹤之趣似是必修课。咱虽然不算贤人,但也可以效仿之。哪天觉得做律师有意思了,没有那种不应该有的痛苦了,就把猪们一卖,交上注册费,再重返律坛,也是不错的选择。

代前言

 

罪犯有权利吗?这是本书作者赵运恒同学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