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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124,那些通过网络观看免费影片的众网友发现,包括BTChina在内的几大BT

曾经发过博文

网吧传播影视作品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还是“放映”(2009-05-22 18:24:01),认为网吧点播更接近于“放映”。

 

昨天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上有学者认为:网吧的影视点播就是属于信息网络传播,即个人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博主对此存有疑惑。

网吧的影视点播属于个人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当然,要在网吧提供营业时间内)去获得作品;但是,是否属于个人选定的地点,就值得商榷——因为这是个人无法选择的,个人必须跑到那个网吧去看电影,就如同必须跑到某个电影院去看电影一样。

虽然信息网络传播(交互式传播)并不要求可以使个人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地点都能获得作品,但是,也不应该说: 个人只能跑到某个特定的地点去获取作品,也可以算是“信息网络传播”。

 

当然所有的争议的源头,都源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仅限于只抄袭了WCT的“向

 博主按:正在做的“企业并购”课题分析了皮尔卡丹收购纠纷案。今天在媒体报道中得到了该案的最新进展。现做一点分析。希望大家纠错。

 

2008125,李培全代表天府可乐来到位于上海的百事集团中国总部提交《关于商洽归还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天府”商标品牌等事宜的第七次函》,希望要回当初作价350

知识产权合同课上讨论了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

 

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于1994年、2004授权译文出版社出版海明威的作品,出版的“语种”是“中文简体字”,“专有权情况”是“专有”,“

8天国庆长假,天天窝在家里赶着做“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课题。节后第一天,传来腾中重工收购悍马的最终协议签署的消息。因为又有新的协议内容被披露,所以,赶紧修改了有关内容和表述。这里梳理了一下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给这个众说纷纭的收购凑个热闹。

 

收购的

这是学生的问题。我也不知道怎么回答。求教于大家。

 

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公众知晓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地名具有其它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认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台湾烟酒公司]

软件序列号是软件许可证明还是版权保护技术措施?

 

最近,刘春泉律师的一篇广为流传的文章提出了一个颇有新意的观点:微软要诉windows软件销售者或者使用者销售、使用的是盗版软件,如果被告拥有一个能够通过验证的序列号,微软应该证明自己曾经向第三人许可了该软件(即该序列号授权)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过该软件(序列号)的任何授权,否则法院不能认定被告侵权。

 

 

深切缅怀汤宗舜先生(2009-08-21 20:22)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8月19日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026

原国务院参事、中国专利局顾问、我国知名法学专家、中国专利事业开拓者之一、九三学社社员汤宗舜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09年8月8日20时20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
汤宗舜同志1917年9月生于浙江吴兴,1936年9月至1940年7月,在中央大学法律系学习,1947年至1950年1月,在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留学,攻读国际法。1950年3月参加革命工作,1956年9月加入九三学社;1950年12月至1954年11月,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从事研究工作;1954年11月至1959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任研究员;1959年8月至1961年10月,在国务院秘书厅任研究员;1961年10月至1972年5月,在西北政法学院任教员;1972年5月至1980年10月,在西安外国语学院任教员、副教授;其间1979年4月,借调至国家科委、专利局工作;1980年1月中国专利局成立后,在专利局法律部工作,1982年6月至1989年2月在中国专利局任顾问。1988年12月任国务院参事。1994年退休。
1980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专利局筹备成立,汤宗舜同志作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