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这是《知识产权报》3月初的命题作文,在遭遇两会并推迟见报期间,编辑耗时耗力做了不少修改。这里还原了稿件最初的样子。感谢同事伟君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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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为何总被咬?
张韬略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道理确实如
加载中…博主按:这是《知识产权报》3月初的命题作文,在遭遇两会并推迟见报期间,编辑耗时耗力做了不少修改。这里还原了稿件最初的样子。感谢同事伟君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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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为何总被咬?
张韬略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道理确实如
说明:《绿叶》杂志约稿,仓卒写就。若有半点火花,当归功于同事张伟君教授和同济富布莱特学者Prof. Ann Bartow平常的启发。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版权法抑或宪法之议题?
张韬略
1. 中国与美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你们做的业务非常专业,也干净得多。”“知识产权诉讼与刑事诉讼相比,至少要先进几十年。”从优秀刑辩律师那里
转大学同窗好友的一篇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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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力的“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载《文化纵横》2011年2月号)并同“反哺模式与婚姻法”(删节版载《法制日报》2011年8月20日)两篇文章共同组成了他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批评。在一干喧闹的批评声中,赵晓力贡献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他将2001年以来婚姻法的修法与释法解读为“资本主义化”的进程,并谴责这一进程瓦解了中国传统家庭的“反哺模式”,以此作为否定解释(三)第七条的理由。但这两篇文章之中,赵晓力对中
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和出租权分别作出规定,并且,享有出租权的仅仅限于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冉金 实习生 徐丽 黄帅
2011-11-03
原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64486
排名可以怀疑甚至否定,但问题是真问题——中国的法学教育到底是什么标准?
清华法学院异军突起,在于其没有历史包袱,国际化方向带来外力推动作用。
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的法院。如果法学院不能发挥引领作用,反倒被同化,建设法治国家只能成为口号。
在国内排名在第5名上下徘徊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入选最新公布的英国知名排名机构QS全球法学院100强,并取得第45名的位次,是中国大陆唯一上榜法学院。北大法学院、人大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传统的“五院四系”,却无一入选。
一所复建时间只有16年,只有1400多名学生,既没有“国家重点学科”,也没有“教育部重点基地”标签的小型法学院,何以会进入国外评价机构的“法眼”?
多数受访国内学者对清华法学院在QS排名中高居45位感到惊讶,但认同将法学院建设标准的国际性因素引入进来,可促使法学界思考一个根本问题——什么样的法学院才是真正好的法学院?
作为同济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中心系列活动之一,知识产权读书会(IPRP)主要面向青年教师和研究生。我们计划以月为一个周期,完成一篇文献的阅读和交流。
IPRP第一本研读的作品的Jessica Litman教授的Real Copyright Reform,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474929
地点在同济大学主校区综合楼805知识产权学院会议室。主持人:张韬略。
参加语言:英文。
时间和内容安排如下:
1.First Time:
2. Second Time: Nov.16 Wed. Night,6:30-8:30 (11月16号,周三晚上,第二次)
3. Third Time:
外甥女从幼学钢琴,颇有天赋和灵性,不久前途径杭州十四中的德国劳西茨国立高等专业学院钢琴系主任Prof.Wolfgang Glemster对她耳朵听音和音乐领悟力也颇为赞善,特地为她一人开了小灶。可惜这家伙猪性难改,疏于技巧,琴艺总难入精湛之境界。做舅舅的我一直催她(母亲)录点萧邦的曲子来听听。没想到今天拿到的作品,却是她自写自唱自己吉他伴奏的校园民谣。从不知道她也弹吉他啊,不过上天对绝对音高耳朵的人,就是如此偏心,什么乐器拿起来一摆弄,马上就像模像样的!把人妒嫉得牙痒痒的!啊啊......,快满16岁了,愿你今后懂事些,让你爸妈少操心些。
(作者兼表演者:刘嘉镕;作品编号:No.1; 名字:快乐503;© All rights reserved

的心:女儿满16个月了!
只会乱弹琴。
仔细听,在视频1:45到2:00之间,居然出现了一个不俗的音乐动机,似乎可以发展开去...... :-)
作者按:专利标识虽貌似专利法中的个小问题,实则可深究的实践问题,有理论体系癖好的学人也未尝不可对此做点文章,将思考延伸到商标法和著作权。本文只是沿着张晓都、杨喆和宋嘉几位先生的言论,继续往前走了一步。文章已投稿于《德国研究》,是否录用,就看大编辑是否看得起这样的豆腐小文了。:-) 转载请尊重作者的相关权益。
再谈标识专利申请的合法性
——德国对标识专利申请的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张韬略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专利法仅规定专利权人享有标识权而没有确立专利申请人的标识权,广告法和行政规章则进一步规定专利申请广告以及标识专利申请号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此杨喆和宋嘉两位先生分别在2009年两期《知识产权》杂志上提出截然不同的看法和建议。通过比较中德两国的做法,可以发现在该问题上,德国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则更加合理和缜密,既兼顾到了专利申请人的广告利益,同时也考虑到了竞争者的知情权,以及消费者不被虚假广告误导的利益。建议将来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承认专利申请人的广告利益,并进一
读拉德布鲁赫的“五分钟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