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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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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人各有梦,春梦醉人。常做噩梦的人,对春梦情有独钟。
  在自由向你遥致殷殷情意的地方创业和生活,一个不甘为奴的人,更会有他的梦。
  我有这样那样的梦想。魂牵梦萦的就是办一份立得住、受人爱的职业杂志。没有名利观念,只是想铺设一个传递思想、交流情趣、表达识见的平台,想构建一座律师的精神家园,一块中国律师同道的净土!
  志大才疏,终不能够,不觉老之已至!
  然而我们毕竟已是人材辈出,且不乏仁人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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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主持人,孙主编:

  《文摘》今年的年会于立春不久召开,这么多令人仰止的嘉宾应邀齐聚,同样是“十旬休暇,胜友如云,千里逢迎,高朋满座”。证明着《律师文摘》恰是一座屹立人们心中的“滕王阁”,引人赞美;不同的是,她是以其业绩而广受称许,她的成就,鼓舞人心。

  本人衰朽无知,躬逢盛会;笔轻词穷,胸有况味。

  忆与《文摘》相识逾十年,那时她方躁动母腹,不敢想象,这样一份对象偏窄专业性很强的期刊,由两手空空的一介书生,在当今出版基本没有自由、无权自主,法治环境又常有退化的条件下,团结着三两位同道知音,苦撑十年,终能在如林期刊中站定脚跟,业内喜闻乐见,功业令人钦佩!

  而今回顾来路,多少崎岖坎坷,几番急风骤雨,几度濒临夭折,重重困厄,层层险阻,促主编早生华发,幸在初衷不移,痴心不改,为争得出版自主,为培育良好法律秩序,为营造正常的律师执业环境,为滋养律师的精英队伍,坚守底线,艰苦奋斗,历三千六百五十余个日夜,满腔心血,化近千万字的古今经典为当代律师的精神食粮,使我们获得了堪为依靠的精神支柱,这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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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一级大法官:

    辞岁声中,闻吴英一案二审急急终结:维持原判,上报死刑复核。但细读判词,见案有不妥。静夜思之,心情沉重。冒昧陈词,幸勿鄙视。

    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至于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分野,法律界则已取得两点共识,明确载入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吴英案,略予申明——

    一是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故有诈骗罪的一切特征。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就此所做的阐释极具典型性,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以此衡量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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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值多事之秋,律师执业竟会腹背受击。我与浦志强、夏霖二律师同道的交往,多有揣测,或欲施“技”。乐山乐水,各有其好。其实,说上天我等也就是办个讼事,维点民权(说人权怕犯忌)。职责所在,公理系命;大众期盼,道义为根(此处,夺文天祥诗意)。同道同心,一同前行;光明磊落,岂畏非议。或问有何为证?前致律协转父母官遗憾,可见一未欺同行,二不瞒有司,三不轻公权,坦坦荡荡,立场昭然。特为发布,兼明心迹。全文如下,敢请明教。

 

                                                                张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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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聂案真凶漏网,距今6年,河北高院似乎一直没有回应。请问新近有无进展?

答:没有进展。听过那篇“我是从来不下罪己诏”的诏书么?你看肉食者承认错误何其困难何等痛苦!待到不认不行了,也还得羞羞答答、曲曲折折地来个长长的过程,令尔等在苦忍之中受着煎熬。说什么“人命关天”,那是弱民的观点,庙堂之上的“肉食者”有几人真的这样看?

记者:您作为代理申诉的律师,能从法律上考虑采取什么步骤?

答:申诉还没进入程序,卷没看,证未查,能有什么考虑!

我只是强烈地感到:我们“法律共同体”,对于这样一件“死刑申诉”案,居然一拖就是两千二百天,实感“无颜(也无言)以对江东父老”。这是“共同体”的集体缺陷乃至羞辱。律师尽管无责,但毕竟无能。总不好只怨哪一家。其实问题本身并不复杂。凭着几家的法律智慧,从不同角度,通过交流,互济互补,不信得不到正确结论。关键在于忠实贯彻法律至上,情系大众。法院以实际案例维护住司法的威权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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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主席:

中欧法学院直面全球当前发展远不均衡,矛盾激发,纠纷不断,恐怖猖獗,战事起伏的现实,以“法律的作用”为主题作学术探讨,意义不容低估。我作为一名普通法律人,躬逢其盛,无奈学疏才浅,仅能以“把握现实,展望未来”为题目,以会议提示的“使命——伦理——现实——前景”为重点,从律师工作角度略抒感想,作为交流,至盼教正。

一部人类文明史表明:文化分领域无国界。全球不同优秀文化的交叉融合,孕育出“普世价值”,最终会把社会秩序纳入“真善美”的境界,造福民众。法律文化在其间自有它独特的作用。

柏拉图把法律喻为“金绳索”,认为其作用在于能把人拉向正确的方向。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正是拉住金绳索,循着普世价值,把社会引上正确方向的群体。这正是律师使命之所在。

当然要面对现实。大陆律师活动在一个很不理想的大环境之中:屡经坎坷,前有险途;签署在案的某些联合国法律当权者执行不力,特别令人困惑。律师自身有的也很不争气,甘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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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我眼疾逆化一直不能上网,处消息迟闭状态。昨天有位小友下载几页网上信息,看到几位网友的关注、关怀与期望,惊惶感激,深觉愧对。限于条件,请谅我集中敬复,但分六条述之。

    一、浙江陈宏亮、江苏Zhurijun、“0398”区的小友,以及“公平正义”、“愚叟名言”,或因案“要我分析一下”,“给些指正”,或询问能否“为我打官司”,或提出要我“救救父亲”,语意沉重,自当尽力。可否请诸友将涉案材料寄我,再作研究?地址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506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如何?

    二、金爱莲先生因“律师几次与主审法官设圈套(让您)钻,事涉律师的执业伦理,极愿共商对策。律师恶劣至此,还有什么可说!

    三、张猛、晴曦,想以“采访”形式交谈,我目前不在北京,另约时间可好?“摩西”愿“饮酒交谈”,极愿满酒候驾,时日亦当另商。

    四、“光天化日”指斥我“不说真话,与戴煌这类败类为伍”,“干造谣的下流事”,质问我“为什么删掉人家的帖子?”我请求指出具体事实,不然,您会有“造谣”之嫌。名记戴煌,正派正直,为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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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问得似乎有点怪,然而出之于实际。您信么?在司法程序中,规则归规则,实践归实践,它们是两家,往往不搭界。只是不知频频号召“人民利益至上”的人民法院何时才能跳出这个怪圈?我当然实有所指。

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同时明令施行,不料两周之后就在缺乏可信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突然对关押近十年的被告人执行了死刑。律师参与“复核”程序竟被无端据之“门”外,若无其事。震惊与困惑之余,为毖后计,无妨回顾一下这个案例——

检察院据公安厅指控,起诉张启生贩毒运毒两起:一、1998年中秋,张将“300多块(约100多斤)海洛因从云南运至广东贩卖”,但除认定另一被告人“陈俊国分得赃款5万元”外,其他情节,一概缺如。二、1999年11月,张又购得海洛因108斤,准备销售;经由陈炳锡商请同案被告庄顺盛购买,并由另一被告罗建光协助联络。罗、庄交接时,毒品被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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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纯美的斗士,不朽的辩才

——序《世界上最伟大的律师丹诺辩护实录》

 

他走了。

芝加哥63街殡仪馆一连48小时敞开着大门,人群从四面八方涌进,向他们心目中永恒的斗士诀别。

葬礼在芝加哥大学的“庞德教堂”举行。大雨滂沱,天人同泣。全城人流,向教堂集中,“很多人无法挤进去,只好站在外面,在雨中聆听葬礼”(引文见本书,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同此),同时用着各自的方式为驾鹤甫去的英灵祈祷。

律师们纷至沓来,奉献其永远的祝福,送别这位“赋予这个行业全新意义”的辩才。此时,整整172年之后的此刻,我也不禁神往心驰。

天下何人不识君?克劳伦斯·丹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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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李庄案因其引发了一系列令人关注的现象和问题已成为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件,影响广泛,不会成为过眼云烟。

李庄事件是当代中国社会上层建筑领域,诸如法制、政治、道德、伦理、监督、舆论等等方面负面现象的集中袒露,是时代的产物。

从辩护制度方面考察,李庄事件是中国现行辩护制度的特殊形态,一个怪胎;它的出世因有其复杂的缘由和条件,但并不具有必然性。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这个产儿,反映着中国律师的“成熟度”,实证着中国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是否能够起到支柱作用。

伴随李庄事件出现的李庄现象,游荡于一出“活报剧”的始末,以其具体鲜明的形态,给我们重新提出了那个严肃的课题:当代中国律师应以什么样的方式和内涵树立形象塑造人生?

事件看似混杂烦琐,一经梳理,眉目、疑点倒都清晰;虽少科学价值,却有“史”的意义。

李庄已定格在历史上。李庄辩护人的有力辩护也将留下历史的印迹。历史人物,古有“岳—秦”,今分“江—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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