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海峡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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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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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对于原告诉由第二项:捏造事实,诋毁原告虚假宣传之答辩理由如下:
1、原告自认的事实:原告在诉状中所肯定本人只答应去原告的郑州、杭州、武汉三家加盟学校的表述,恰恰可笑地证明了,原告违法使用本人的姓名肖像,在原告的其他几十家加盟机构所作的招生宣传,构成了对其他几十家机构所招学员的欺诈行为。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海峡
司法考试培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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