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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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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玉成,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搜狐财经专栏作家。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
  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诉讼及其他重大民商事诉讼、公司危机处理和法律风险防范业务,在矿业能源、上市公司、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凡本站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问题,可与作者联系。010-58137755 邮箱:yucheng.zhang@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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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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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文删节版首发于搜狐财经,经搜狐财经首页推荐。

     苹果与唯冠的商标权纠纷案激战正酣,“林书豪”商标被中国公司提前两年抢注的消息也不胫而走,迈克尔•乔丹紧接着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提起了诉讼(下称“乔丹案”),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乔丹案的法律分析,旨在考察企业之间的商标权之争与名人姓名权问题。

     抛开商业、道德层面的评价不谈,乔丹案受关注的法律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乔丹体育注册及使用“乔丹”商标权的合法性问题,具体表现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权益冲突问题;二是乔丹体育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形象进行商业活动,即乔丹体育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侵权。

     商标是经营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标志和代号。商标权是一项排他性财产权利,经过核准注册或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方能取得;姓名权则是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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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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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11年岁末,韩寒连发三篇文章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引发知识舆论界的热议。在2011年卡扎菲被毙、穆巴拉克被捕、哈维尔带走金胖子的国际大背景下,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前夕,中国政治经济转型处于一个临界点,对于“中国向何处去”的百年难题,韩三篇的发酵本可以引发全民讨论,熟料麦田以一篇《人造韩寒》将舆论热点成功转移——从革命民主自由等重大命题转移到“韩寒是否有代笔”的个体争论中,后方舟接过棒子不依不饶发文质疑。一时间舆论炸开了锅,围绕韩寒是否有代笔,言论自由、名誉权、著作权等问题,各界人士纷纷登场,派系林立、标签帽子乱飞,上演好一场闹剧。这不会是天朝在下很大的一盘棋吧?

     韩寒是否有代笔是一个事实问题。方舟子连发十几篇文章,通过文本分析指出韩寒的文章和说法有多处自相矛盾之处,并得出“韩寒有代笔”之肯定性结论,真诚地认为韩寒的文章是假的。韩寒作出多次回应,为此还整理了1997—2000年间的手稿、通信、素材本等资料合计约1000页,并拟将这些资料进行公证和鉴定,以证明所有文章或书稿均为其独立创作。结果上述回应不被方舟子接受,韩寒遂决定将代笔风波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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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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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文发表于搜狐财经,经首页推荐。http://business.sohu.com/20110316/n279853665.shtml

 

 最近发生的两件事情,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和讨论:陈晓出走国美,王石游学哈佛。两者看似风马牛不相及,我却想放在一起说说。

 

  陈晓出走了,出走的条件不得而知;张大中走马上任,上任的条件也不得而知。陈晓离职与张大中上任,完成了国美职业经理人的更替。大家纷纷认为,黄光裕在国美之争中大获全胜,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重获决策权与话语权。但笔者以为,更准确的说应该是:关于公司治理结构重构、利益格局配置以及战略管理方向等基本问题,经历了大小股东以及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复杂的对抗、博弈、谈判、妥协与和解之后,黄光裕与贝恩资本两大股东已基本达成共识。自此,国美董事会与管理层的洗牌日趋完成,不管陈晓离职条件如何,不管张大中任期如何,不管贝恩是套现退出还是继续深度参与国美管理,国美之争将暂时告一段落。

  以黄光裕为代表的“帝王”企业家,在中式环境下为数众多,这些企业家大多具备精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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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文是为搜狐财经专栏而作,经搜狐财经首页推荐,本文是未删节版,删节版地址:http://business.sohu.com/20101109/n277490474.shtml

   

公元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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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受夏红所托,写这篇书评。发表于搜狐财经专栏。http://business.sohu.com/20101025/n276434762.shtml

 

       我想起一个历史镜头:一群年轻的美国人聚在一起,签名、演讲、拍桌子、踢凳子,谴责美国政府发动越战,气氛很热烈,而在这群年轻人中间,总会有一个白发苍苍的老头静静地坐着,也表示着谴责与抗议。这个老头就是伯特兰•罗素,英国的大哲学家、数学家与社会活动家,那个98岁高龄还在病床上谴责战争的老人。他心怀大爱,非常睿智,也非常可爱。

  罗素这个人,时常让我想起江平。虽然他们不在一个时代,不在一个国家,不在一个活动领域,也有不一样的成就。

  江平先生是法大乃至整个法学界的标杆性人物。我对他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一是基于母校法大的感情串联,且在校期间我的一篇论文得到过江老的赞誉;二是因为江老本人的历史贡献与精神特质。由江老口述、陈夏红博士整理,江平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得以问世。可惜未等收到出版社寄出的这本书,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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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大成获评2010ALB全国律所规模20强第一

     《亚洲法律杂志》(ALB)第7.7期公布了2010年度全国律所规模20强名单,大成以总律师人数1406名被评为全国律所规模20强第一名。这是大成连续第二次获得《亚洲法律杂志》(ALB)该奖项的荣誉。

     以下是2010年度全国律所规模20强排名情况。

 

ALB全国律所规模20强

排名

律所

总部

管理合伙人

律师与合伙人数

合伙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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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文载于2010年8月26日《中国经济时报》,关于任志强的华远地产所涉及到的伪造门事件。文章对张律师进行了专访。

   媒体报道称,任志强任董事长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伪造公文骗取办理土地手续的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有直接关系,华远享有该公司80%权益。

  媒体的质疑在于,华远是不是直接参与了此次造假活动?华远为何在该地块被调查的关键时期,将其持有的该公司80%股权悉数转让,并且在转让公告中对所了解的问题只字不提?

  8月23日晚,华远地产发布了长达6页的澄清公告,表示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通报的1001工厂项目所出现的伪造公文事件与华远地产无关联,并为此公布了相关证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成24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华远地产与立丰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开发,且以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御海公司的方式进行。御海公司涉嫌伪造公文,其法人单位,应独立承担伪造公文之相关法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御海公司的股东也共同决策并参与了伪造公文,那么其股东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他表示,从股权结构来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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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文是搜狐财经专栏文章,搜狐财经首页推荐,http://business.sohu.com/20100823/n274414002.shtml

    国美的控制权之争激战正酣,这场战争注定将成为中国民营企业转型的经典案例。

  这场争夺战表面上是黄陈之争,但实际上国美既不姓黄,也不姓陈,更不姓什么外资。作为上市公司,国美是所有股东及员工的利益载体,根本不存在黄陈之争——不存在陈晓夺黄光裕的权。国美争权事件的根源在于利益之争与经营理念之争,其本质是国美所有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层在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层面的争夺与重置,是国美从家族化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必经之路。

  当初国美并购永乐,陈晓作为永乐的老板进入国美董事会任总裁。黄陈二位都是老板出身,闯荡江湖多年,走到一起时也惺惺相惜。而如今的分道扬镳,给这场争夺战赋予了过多的道德色彩、商业伦理以及江湖义气。谁该忠实于谁?谁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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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文是搜狐财经专栏文章 http://business.sohu.com/20100803/n273958282.shtml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一副局长日前表示:“目前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由市政市容委代管,可能近期将调整,体制上会有很大变化,可能要由公安代管,但不纳入公安队伍。”这样的表态,让社会各界再一次聚焦城管体制改革问题。

  城管,是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集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部门的职权于一身,为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而设立的准行政部门(其法律属性没有准确的界定)。其设立和运行的初衷及现实基础是,一个城市需要市容市貌及各种秩序,而行政资源稀缺,政府于是设立城管进行综合执法。但由于城管自身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其法律地位及执法依据不明,职责权限不清,执法程序缺失,执法监督缺位等,城管制度已经成为城市管理制度的败笔。

  全国范围内的城管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案例层出不穷。2006年的崔英杰案还记忆犹新,城管李志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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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文是搜狐财经专栏文章《中国式圈地运动求解》未删节版,原文经过了搜狐财经首页推荐,请见http://business.sohu.com/20100610/n272694608.shtml    

 

    中国式圈地运动正解:《土地管理法》需根本性修改
  

    笔者近日代理了一起征地补偿纠纷案。山东新泰市某房地产公司联合某社区居委会进行城中村改造与房地产开发,在没有办理任何农转非手续、征地手续以及公告征地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以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强迫上百户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在没有开工建设更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这种空手套白狼的手法不但全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也造成被征地农户与居委会、开发商之间尖锐的利益冲突以及难以调和的矛盾。尽管本案尚未出现流血冲突,也未有唐福珍似的悲情事件那样惨烈,但它是全国范围内城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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