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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传航深圳法官律师

法官律师网:www.lawyerzch.com

   八年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和民事审判庭法官、两年大学法学讲师、十三年法律从业经验。学访英法并实习于国际律所。承办刑事、民事、涉外等案件千余宗,媒体多次报道。

    1997年政法委授予“政法系统先进个人”称号。1998年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个人三等功”勋章。2000年中级人民法院授予“先进个人”证书。

   作为法官:任职人民法院刑事和经济审判厅法官期间主审各类案件千余宗。

   作为讲师:学术访问英法,撰写及参与编译法律作品三十余部。

   作为律师:代理民事案件五百余件,为当事人挽回亿元损失。办理刑事案件三百余件,为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担任辩护律师的件近百件,其中四十余被告人被免处死刑,近十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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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如何找个好律师(2009-01-31 15:36)

法官律师网--法官律师张传航

当事人请律师有三怕:

   一怕律师不够好:不是专业擅长、无资格证的黑律师...

   二怕律师不负责:收费后被动操作案件、承诺胜诉与判决结果相去甚远...

   三怕律师高收费:承诺胜诉超高收费、签约付费后再收费...

律师接待当事人有三难

    一难:电话咨询.陈述与证据事实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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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离婚案(2009-07-30 16:51)

 

    原告:王博鑫,男,40岁,籍贯福建,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北角和富道。             

    被告:林海英,女,38岁,籍贯山东,深圳居民,现住香港九龙土瓜湾。

    原告王博鑫为香港居民,与被告林海英经人介绍于1991年举行婚礼,于1992年在深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深圳生活。1995年,被告林海英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纠纷,造成双方于1996年分居生活,原告王博鑫据此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6年深圳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理由,判决不准原告王博鑫与被告林海英离婚。1997年,原告王博鑫再次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与被告

    烤肉不只是简单的将肉翻腾几下,再随便抹些将酱料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下的功夫不一样,烤出的味道也不尽相同。不信,你按照下面列出的注意事项烤一次试试,保证烤出好味道!

1、如果你准备在家中自制烤肉,那么炭火的选择是第一件重要的事情。选择炭火时一定不要图便宜,有的劣质炭火火势不够,甚至根本不燃;还有的烧着后会起很大的烟污染食物。质量好的炭火一般比较整齐,质量也较重,这样的炭火燃烧时间长,而且火势很好。由于炭烤食物的特殊风味来自于木炭高温时烧烤食物的香味,因此选择好木炭是享受美味的基础。

2、在烧烤食物前,先将烤架上刷一层油,以免食物粘在架上。随时用铁刷刷去烤架上的残渣,保持烤架清洁,才不会影响到食物的风味。

3、可以烧烤的食物种类很多,但材料的选择也是十分讲究的。猪肉:必须烹至全熟才可食用,应选肋、腰、臀上鲜嫩且稍带些肥肉的五花肉,这样烤出的肉不会太干涩。牛肉:可选择牛肋排骨,鲜嫩而又韧性;牛肩肉是最利于烤熟的嫩肉。无论是美国牛肉或是澳洲牛肉,都不宜烤至全熟食用,会破坏肉质的鲜嫩。鸡肉:任何部位都是烧烤的好材料。烧烤前若用柠檬水浸一下,

深圳自助烧烤--材料(2009-04-30 00:17)

1、工具:打火机、木炭、助燃剂、网架、烧烤叉、烧烤夹(夹取生食)、烧烤铲

       (翻转食物)、竹签、牙签、小毛刷、水果刀、锡箔纸、报纸、一次性筷、

        一次性碗、一次性盘、一次性手套、纸杯、餐巾

    节假日,在超市专柜购买一些半成品,带上腌好的烧烤料。省钱、新鲜、卫生也。火腿肠、鸡翅膀、玉米、鸡腿、猪扒、牛扒、肉丸…最容易烤的是火腿肠,鸡翅膀比较难烤。但是很好吃的。最好买一点馒头面包之类的做干粮,烤一烤也很香。

  烧烤佐料:

  烧烤汁,蜂蜜,是最主要的;饮料要带足,矿泉水和碳酸、果汁看个人喜欢好;牛黄解毒片(降火的,但不要多吃);孜然、胡椒、辣椒等,视个人爱好。

  其他的工具:

  炭:可以在现场买。烧烤刷:一定要带。烧烤架:可以地租个可以买从几十到上千部等。纸巾、湿纸巾一定要多带。另外要带多些报纸,总会用得着。多带些塑料袋,保持环境卫生。铁丝网:可以在五金店买,5元一张,质量还不错的;沃尔玛:东西比较全,在烧烤专柜有烧烤蜜糖,而且附送炭精和刷子,价钱也不贵。一次性用具,像纸盘,纸碗也要带些。有些超市没有烧烤酱,可以用生抽代替,一样的效果。至于烧烤的内容,在山姆会员店有卖一种牛柳,很嫩超容易熟,味道更是棒极了!建议大家都尝尝,一定不会后悔!

  烧烤场地:

  一般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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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林和杜惠相恋一年后计划在五一节前结婚。然而就在俩人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王林的父母在外出时因遭遇车祸不幸双双遇难。作为独子的王林继承了包括两套房产在内的父母的全部遗产。俩人的婚期也推迟到了次年的国庆节。后来俩人结婚后没几年,双方便因种种原因决定分手。杜惠认为俩人在登记结婚时已同居了近两年的时间,故要求分得王林父母遗留下的一套房产,但王林拒不同意。问:王林继承的遗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王林是在其登记结婚前继承的父母的房产,故该两套房产属于王林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杜惠认为在王林的父母去世的时候俩人已经开始同居,但是,由于此时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而且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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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夫妻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唐先生和王女士目前面临离婚,双方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陷入了争议。该房屋系4年前夫妻俩用家庭积蓄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小强的名下。小强今年12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由于双方都想取得房产和对儿子的抚养权而争执不下,唐先生打算通过诉讼解决房产的归属问题。问:该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该套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该套房产登记在小强的名下,而小强又是未成年人,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小强的财产。虽然从购房资金的来源上来说,是小强的父母出资,但由于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小强,故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小强的赠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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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双方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岳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想在回龙观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俩人都不是北京户口,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以北京的朋友常某的名义买下了房屋。俩人入住新房后不久,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也办理到了常某的名下。5年后岳、张俩人感情破裂,面临离婚。问:该套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只要常某和岳、张夫妻对该房产的权属均无争议,则该房产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并取得常某的签字认可,然后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在常某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俩不能就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则可以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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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金先生和李女士婚后一直租房居住,1999年金先生所在的单位在一块政府划拨的土地上进行职工集资建房,金先生用家庭积蓄出资8万元参与集资了一套3居室的住房。金先生和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除了职工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外,该房屋只能按集资成本转让给本单位的员工,不得对外销售。该集资房于2000年竣工后,单位一直未给职工办理房产证。现金、李俩人面临离婚,问:房屋任何分割?

 

律师观点: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样,利用的都是行政划拨或单位自有土地,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只有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对于取得了房产证的集资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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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条件: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当事人自备共同协议好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

  四、当事人需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除应当出具本前款第⑵项、⑶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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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是外来人口占有相当比重的城市,深圳也是一个生活节奏非常快的城市。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深圳工作的非深圳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