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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75岁的宋婆婆被科强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对方称宋婆婆是'钉子户',要更改赔偿标准。去年10月,宋婆婆14平方米的老房被拆,开发商签约承诺给她总面积为117平方米的两套新房。如今开发商毁约,称该赔偿不公平,希望变为'1赔2',即补偿28平方米。(见9月25日《重庆晚报》)
既然当初开发商和宋婆婆签了合同,为什么现在又要毁约?房产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当初签安置补偿协议其实是违心的,因为不签协议就拆不了房,为了赶工期,被迫答应了宋婆婆的不合理要求。
开发商的'签约'原来是一种欺骗居民的手段!不惜以玩弄法律来'赶工期',为自己的利益开路——这不是把法律当儿戏了吗?难怪有网友总结说:开发商哄骗宋老太拆房允诺赔偿白纸黑字墨未干,赚钱后撒泼打滚恶狗反咬一口状告宋老太钉子户。不是吗?以拆房屋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先以利益诱惑老人,欺骗老人签约,再毁约。你分明能够感到,开发商把法律和居民当成了玩偶,想怎样玩就怎样玩。宋婆婆如果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她完全可以以违反商业合同为由,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至于开发商方面说的'被迫',我们不禁哑然失笑:难道这位75岁的老太以高官的亲戚自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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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警方已声称律师是由周正龙自己请的,但问题是,在周正龙的妻子三次欲见丈夫而不得的情况下,所请的律师又是如何见到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周正龙,并办理委托手续的呢?执法部门对相关信息拒不披露,尤其是当地公检法机关“不约而同”地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全然拒绝,着实令人费解。周正龙为何放着诸多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外地律师不用,非要委托本地的收费律师?如此背离常理的怪象,种种无法得到解释的疑问,不能不让人对该案司法信息的公开感到忧虑,也对司法能否独立产生怀疑。
2008年09月22日11:25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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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审理“华南虎”一案的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向媒体表示,该院尚未接到开庭的确切时间,但已确定采用公开审理的形式。但因“庭内坐席座位数有限”,旁听需向市委或县委宣传部门提出申请。
“庭内座位有限”,我们已经不止一次地在公众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中听到这样的理由了。而依据惯常的套路推演,“座位有限”论一语既出,紧跟其后的便可能是很多莫名其妙的人员“先到先得”了那几张仅有的旁体证,加上早已安排妥当的诉辩配合,一场“秩序井然”的“公开审判”就算是大功告成了。
最高院07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参加旁听的,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但没有谁会苛责“场地限制”的,所以“座位有限”便成为所有不想公开审判、但又不得不公开审判的重大案件几乎统一的对外口径。
本次的“华南虎”公审,“小地方,没见过大世面”的旬阳法院确实比较缺乏应对公共案件的起码技巧,居然将安排旁听的职权径自委托给了市县两委的宣传部门。负责文宣的部门去决定和控制审判旁听的人选,法院的审判到底是司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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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搭台、流氓唱戏”是权力寻租的表现形式之一,但具备普通寻租方式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把权力承包给流氓,权力部门一是省心省力,可以不干活就坐享“收益”和分成;二是不必亲自出面鱼肉百姓,从一定程度上转嫁了“风险”,出了问题可以把流氓推出来顶缸——这比某些部门出事就推给“临时工”更彻底;三是可以借流氓之力——流氓够黑够狠、无所顾忌,干起坏事来方便多了。而对那些社会闲散人员和流氓而言,有权力能够“承包”,从而获得了可以攫取暴利的机会和对老百姓的“合法伤害权”,该是多么爽的一件事情啊。
权力搭台、流氓唱戏”给社会带来的,是“失控的权力+流氓的暴虐”所造成的双重伤害,绝不能任其存在和肆虐。“权力搭台、流氓唱戏”的根子,不在流氓,而在权力。只要下决心把权力这个后台彻底打碎,流氓自然就失去了表演的舞台。
2008-09-24 18:19:56 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乔志峰 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8-09/24/content_8415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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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低迷,不仅开发商着急上火,又以“房价只是俯卧撑”自慰,又是集体拜见“猪坚强”,其实地方政府也很上心,许多地方都放松了调控开始将救市提上日程——然而吃惯了暴利的开发商还嫌政府的救市力度不够,于是撺掇其利益代言人中房协给国务院有关领导提交了一份建议:改变目前“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改为“适度控制”。具体政策包括允许地方政府自行救市、降低房地产交易有关税率、鼓励改善性住房需求等等。
舆论顿时一阵狂轰,纷纷质问“中房协代表谁的利益”——言下之意是“怎么不代表千万房奴的利益”。这个问题问得实在脑残,人家中房协从开发商那儿又吃又拿的,当然要帮开发商说话,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表达一下利益诉求并无不妥。
相比过去,中房协上书甚至能体现出一种进步。因为过去房产商影响政府决策往往是很隐蔽的,人们根本看不到。当年央行出台旨在严控开发贷款的121文件,就因为商人瞒着公众向政府施压而遭搁浅。公众不知情,自然也就无法平等参与博弈,也不知道开发商采取了哪些手段俘获了权力——而如今这种利益施压变得越来越透明了,利益集团不会刻意遮掩,政府会坦然公开,公众能迅速看得到。一透明就好办,一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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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政府的运作透明在阳光下,一个同人民有血肉联系的政府,除了责任、服务、献身和廉洁,没有其他特权。
政府应该把真实的情况告诉人民,同时接受人民的批评和监督。一个制度、一个政府,只有不断地听取批评意见,才能够不断改进工作,不断进步。
中国要加强民主建设,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腐败。要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人民提出批评意见,政府接受人民的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完善法制,所谓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司法独立和公正。
推进民主政治最重要是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是逐步完善民主权益,保障和扩大人民的选举权——“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我们的权力一切都来自人民,一切都为了人民。我们做的好坏,也以人民的评价为标准”。其次是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触及法律,都要依法处理。第三就是民主监督:包括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这样才能使各级政权机构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使政府决策更加民主、科学,使每一位领导人都能更加严格的依法办事,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法律和宪法。
2008年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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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纪委书记在分析了省内外50多个贪官案例后,终于归纳出了“贪官情人分7类”这样的香艳结论,填补了贪官情人研究领域的一项空白,很了不起。
纪委书记给领导干部上培训课,先是传授“贪官情人分类法”,后又大谈“鞍山市最美丽的屁股”,当真是深入浅出、非常生动活泼,听课的领导干部们的兴趣一下子被调动起来了。
兴奋过后,觉得有点不对劲。把对领导干部的培训搞得这么香艳,合适吗?当然,我相信,纪委书记是将这些内容当作反面教材来讲的,主要是想起到“警示”的作用。可对这样的特殊内容,一笔带过即可,真有必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篇幅来抽丝剥茧、详加剖析吗?
同时,反面教材和低级趣味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一不小心就容易越界。看看书记同志都讲了些什么吧:贪官情人的分类、“鞍山市最美丽的屁股”……我不排除当天听课的领导干部中有因此“深受教育”者,但我也担心,会不会有那么一些人,此次培训只是得到了一次消遣和猎奇的机会呢?也许,书记讲这些东西,还是为了增加培训的生动性,防备听课者走神打瞌睡。的确,这一点他做到了;但说极端点,假如我到会场上讲《金瓶梅》,估计气氛会更“热烈”吧?把如此香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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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识国情的人们都知道,地方环保部门不过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而已,其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在环境执法监督上,查与不查、处罚不处罚哪家企业,以及查处到什么程度,都得看上级领导的眼色行事——环保再重要,也不如头顶上的乌纱帽重要;敢于得罪污染企业,也不敢得罪上级领导。只要是地方政府有意“保护”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就只能睁只眼闭只眼。由此便造成了一些专家所言的“三不查”:老百姓不上访不查、媒体不揭露不查、高层领导不批示不查——阳宗海水体污染事件,如果不是媒体披露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注,当地环保部门怎么可能去查?
地方环保官员没有勇气把失察责任揽在自己身上,也不敢把责任推到某位领导身上,更不敢抖出什么鲜为人知的“内幕”为自己鸣冤叫屈。他们唯恐因言获罪,只好把难言苦衷放在肚子里,值此风声正紧的敏感时刻,“不知情”、“不方便说”便成了他们唯一可说的话。
2008年09月23日10:14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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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城管的“无奈”,无疑来自一种体制的压力。这个体制,既包括对职能部门进行评价的体系,也包括对城市管理质量进行考评的体系。不难发现,不论哪一种体系,在其中真正起作用的,皆非普通民众的真实意见,而是来自上级权力部门的威权。在这种情形之下,城管这种职能部门真正需要的,只是上一层级权力部门的认可,而非民众的满意。于是,当原本内涵丰富的城市管理,被粗暴地简化为对市容的追求之时,在部门利益驱使之下,城管就不惮于以毫无人性的方式对不服从者暴力相向,底线仅仅是“只要不把人打死”。我无意于替杀人的城管开脱,但是当我们将所有的愤怒指向城管队员的时候,也应首先明白,“好的制度使鬼变成人,坏的制度使人变成鬼”。
一个“坏的制度”,不仅陷民众于不利,也陷执法者于不义。在这个制度框架中,没有人可以处于有利地位。不论是天门事件中被城管打死的无辜者魏文华,还是北京城管与小贩冲突事件中被小贩刺死的城管李志强,抑或是这些正在接受审判的天门城管,不论是暴力的执法还是暴力的抗法,实质都是同一种制度缺陷的受害者与必然结果。上述事件的当事人也成为同一个时代及制度背景之下的悲剧主角。
作为一个制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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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们不难知道,免职首先不属于所规定的六种纪律处分之一;其次,它只适用于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需要免去职务的三种情形。单纯从字面来看,因为“其他情形需要免去职务的”具有相当大的原则性,因而在适用上也就具备广泛的灵活性,以任何一个理由实施免职决定都显得理直气壮、从容不迫。
何谓免职,既然它并非纪律处分所规定的内容,那么它便只能是在公务人员不适宜、不胜任某一岗位或职务情形下的正常分工调整,而非实施行政问责的必然程序。
免职似乎正在异化为规避行政问责的“华容道”。貌似严厉苛责的免职背后,其实隐喻着行政问责止于免职的“长官呵护”,此所谓“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精妙所在。以往一些官员因问责被免职后不久换个岗位继续干的例子,已经让不少人对“免职”这一“处罚”能在多大程度上警醒当事官员和警戒后来者产生了怀疑,这些一免一任的现象的确值得人们深思。
2008年09月23日09:00
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