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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试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使用网上申报(含介质申报)的纳税人应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后可在网上报送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和下载稽核结果,纳税人可自行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深圳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采集日期』2009-01-14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截止2008年12月(税款属期),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老标准(工业企业100万,商贸企业1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仍按原责令认定办法执行。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含2008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工业企业50万,商贸企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从2009年1月(税款属期)开始计算(不含2008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9〕3号
为做好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新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深圳国税热点(2009-03-17 12:01)
深圳近期热点问题汇总『发布日期』2009-02-13
问题一、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幅度规定是多少?
答: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143)号文的规定,深圳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
问题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期限如何确定?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年应税销
新流转税细则(2008-12-22 09:2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5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三流转税新条例(2008-11-15 13:3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新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008-11-15 13:3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成文日期:2008-1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须知『发布日期』2008-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1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现将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调整日期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9月6日(星期六)、7日(星期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 试 日 期
一、初级资格:9月6日9:00-11:30 经济法基础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9月6日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9月7日9:00-12:00 中级
换领发票领购簿(2008-07-03 13:25)
关于换领发票领购簿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06-24
深国税告〔2008〕9号
    为进一步提升发票供售服务水平,保障征纳双方的安全,从2008年7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为所有纳税人免费更换磁条式发票领购簿,请纳税人带齐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明和原发票领购簿到我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由于本次更换发票领购簿业务暂无截止时间,纳税人可在正常购票时到前台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