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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旺律师,聊城专业交通事故保险律师,杨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民商法系。1996年专职律师至今。在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执业机构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手机:13563585288
传真:0635—2110265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花园北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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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多必失之律师故事(2009-03-15 16:14)
言多必失之律师故事
 
杨先旺律师
 
  最近再读陈纪安先生写的《美国法律》一书,细细品味其中有关律师执业策略和技巧的文章,感觉写得生动有趣,读后仍回味无穷。其中有一篇讲的是法庭上律师打官司原则之一“三缄其口”的道理。
  该文章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甲先生被指控在和乙先生打架时将乙先生的耳朵咬掉,乙先生受重伤。在法庭审讯时,主控官申请了一个在现场亲眼目睹其事的证人丙先生出庭作证。
代表甲先生的辩护律师在质询证人时问丙先生:“当甲先生和乙先生打架的时候,你是在现场吗?”
   丙回答:“是的。”
   甲方辩护律师又问:“你亲眼看到甲将乙的
七言绝句:春归(2009-03-15 16:12)
七言绝句:春归
杨先旺律师
渠堤晨风不寒面,
柳黄草绿乍眼前。
恰似春娃藏不住,
万物觅见齐声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十一届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
中国法院网讯   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理应获得合法赔偿,但妄图将事故前已有的看病费用“混水摸鱼”让他人埋单却实属不该。12月10日,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陈某面对旧疾冒赔被鉴定发现的尴尬境地,最后放弃了对无理部分医药费请求的主张,与沈某等两被告达成19000元的事故赔偿协议。

    今年4月,原告陈某骑自行车路过南通市郊一家菜市场附近时,被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陈某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勘验,认定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受伤住院发生了37000余元的医疗费。被告沈某认为作为赔偿项目之一的医疗费“水分”太多,故导致双方多次自行协商未果。今年6月,陈某将沈某及摩托车主李某一同告上法院。

    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沈某要求对陈某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的意见。然而,鉴定得出的结论果然证实了沈某的疑问,剔出了陈某用于骨质增生等诸多与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汽车与健康(2008-10-31 11:14)
你要汽车还是要健康?也就是说当你拥有了汽车的时候,你是否失去了最宝贵的东西—健康的身体。最近看了一篇小小说,感觉不错,现在转帖如下,请各位网友一览,看过后,你还要汽车吗?
一个小偷和失主的通信
 
第一封信  小偷致失主
  尊敬的布劳先生:
  想必您已获悉,您停在歌德路的汽车已经失窃。我就是小偷。鉴于我这个小偷向来和失主关系良好,谨提出如下友好的建议:您的车子里有一只放信函和文件的皮包,它们对我虽然无用,可我以为对您却尤为重要。现将这些东西放在歌德路40号的房子后面还给您。作为交换,请将有关汽车证件放在同一地方。您给我的信,也放在那里。顺致亲切的问候。
  您的汽车小偷
  1964
数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如何赔偿?
 
1、如果所有的机动车均投保有交强险,且所有车辆对事故均负有责任,则他人的损失由各保险公司平均分担。
2、如果所有的机动车均投保了交强险,但部分车辆对事故负有责任,部分车辆不负事故责任,则由各保险公司按责任限额的比例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部分投保车辆没有参加交强险,则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或有责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用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对于如何认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没有驾照和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 )
  2、驾驶人醉酒的。关于酒后和醉酒的区别认定,血液酒精浓度在0.2—0.8mg/ml(不含0.8)之间,属于酒后驾车;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含)以上时,属醉酒驾车。因此,只有醉酒驾驶才能适用上述规定。实践中不应将驾驶人饮酒后驾驶一律认定为醉酒驾驶。
  3、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ОО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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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的驾驶员因无证驾驶所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一直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代理了一个案件,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一审判决,由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状发表如下,一个想法就是将争议的观点罗列出来,请各位同行共同探讨,对于这样的情形法院应如何处理,我的观点不一定正确,请不吝赐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李XX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一